关于安置聘余人员的实施意见关于安置聘余人员的实施意见
为了妥善安置全员聘任后学院各处,系(不含实习工厂等经营实体)的聘余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劳动合同制人员中的落聘,辞聘,待聘人员,下同),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作用,以维护学院的稳定,促进学院的发展,根据学院实行全员聘任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1,各总支,各部门要配合学院做好聘余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学院根据他们的特长和工作需要推荐安排一次工作,聘余人员要服从组织安排,尽快争取再次竞聘上岗,学院推荐安排后,本人不愿上岗者,学院不再进行安排.
2,聘余人员可在学院内联系部门,在不超出岗位数的情况下经接收部门同意,并报学院研究通过后,由组织人事处办理调配手续.
3,凡学院各处,系由劳务用工及非全日制用工的岗位,聘余人员可竞争上岗,院内各处应优先安排聘余人员.
4,聘余人员不服从学院安排和分配的,劳动合同制人员终止聘用,并解除学院与个人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在编人员校内待岗.给予在编聘余人员一年待岗期,待岗1-6个月,只发给档案工资部分,待岗7-12个月,按当年长沙市标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待岗期间由个人到各部门联系就业.
5,聘余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争取重新聘用.对违反国家法令者按党纪国法处理,对违反学院制度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6,聘余人员未经同意,私自从事个体经营和其它收入活动者,将给予辞退处理.如拒不办理辞退手续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7,各部门在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聘余人员.正式聘用前,允许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减发岗位津贴部分的的20%,其它待遇与同岗位职工一样.试用期满,经部门考察,学院同意正式聘用后,恢复其全部待遇.
为了妥善安置全员聘任后学院各处,系(不含实习工厂等经营实体)的聘余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劳动合同制人员中的落聘,辞聘,待聘人员,下同),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作用,以维护学院的稳定,促进学院的发展,根据学院实行全员聘任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1,各总支,各部门要配合学院做好聘余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学院根据他们的特长和工作需要推荐安排一次工作,聘余人员要服从组织安排,尽快争取再次竞聘上岗,学院推荐安排后,本人不愿上岗者,学院不再进行安排.
2,聘余人员可在学院内联系部门,在不超出岗位数的情况下经接收部门同意,并报学院研究通过后,由组织人事处办理调配手续.
3,凡学院各处,系由劳务用工及非全日制用工的岗位,聘余人员可竞争上岗,院内各处应优先安排聘余人员.
4,聘余人员不服从学院安排和分配的,劳动合同制人员终止聘用,并解除学院与个人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在编人员校内待岗.给予在编聘余人员一年待岗期,待岗1-6个月,只发给档案工资部分,待岗7-12个月,按当年长沙市标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待岗期间由个人到各部门联系就业.
5,聘余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争取重新聘用.对违反国家法令者按党纪国法处理,对违反学院制度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6,聘余人员未经同意,私自从事个体经营和其它收入活动者,将给予辞退处理.如拒不办理辞退手续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7,各部门在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聘余人员.正式聘用前,允许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减发岗位津贴部分的的20%,其它待遇与同岗位职工一样.试用期满,经部门考察,学院同意正式聘用后,恢复其全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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