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
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1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2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159号);……………………………………………………4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2000]49号);………………………………………………………4
5.《关于外企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0]90号);……………………………………………………………5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
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10号);………………………………………7
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5]488号);………………………………………………………7
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5]74号);……………………………………………………………8
9.《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
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8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
知》(财税[2006]61号);………………………………………………………12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第1092号);……………………………………………………12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4]1365号);………………………………………………………………13
1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0]5
号);…………………………………………………………………………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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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
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
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
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三条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
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
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五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
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
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
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
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
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
行的改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
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七条 从事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
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本条所称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贸委投资
与规划司"公章;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统一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原有的"技术改造
项目审查专用章".
对不需经经贸委审批,但从事《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所
购买的国产设备,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投资抵免前,须经省级经贸委确认,然后再按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经省级以上主
管国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国税局应将有关抵免情况单独统计反映,经国家税务总局
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通报;地方企业经省级主管地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地税局应
将审批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
第九条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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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
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国家另有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3号
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国家税务总
局制定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
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以下称企业).
第三条 暂行办法所称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
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
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 暂行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
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第五条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
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
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
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六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
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七条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
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
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
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也可直接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中央企业及
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
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地方企业及地方
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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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四)盖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
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需及时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
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后,
一个月内要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将核
准文件抄送企业.
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
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
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
印件).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情况与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
资料相核对,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十四条 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
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
3).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
立抵免档案和台账,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
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并按规定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情况和
资料.
第十七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
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
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
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
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
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
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八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已抵免税
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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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
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6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审核后,
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略)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略)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15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申请投资抵
免时,应附送购置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在贯彻执行中有些地区反映,根据增
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些国产设备的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解决这一问题,
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购置的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为有效抵扣凭证.
二,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
抵扣凭证,其投资额为发票中注明的金额.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使用国产设备,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
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
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
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
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
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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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抵免.
二,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
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
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
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
务机关提供购买国产设备的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
设备原价.
六,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
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关于外企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0]90号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
具体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
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
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
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三条 通知所称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
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
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
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第五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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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
时间为准.
第六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
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第七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通知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企
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
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
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
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
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年限.
第九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十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
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在
一个月内作出审核批准,同时,应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复印件;
(六)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七)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
计决算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附送《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购置设备
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
见附表3).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和
数额,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及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
免档案和台账,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
未抵免的投资额.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在总机构所
在地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7月1
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应于2000年6月底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准后,于2000年9月底前办理完投资
抵免退税.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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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910号
广东省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请示》收悉.现就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鼓励项目适用范围界定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的规定,可给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
是指用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
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
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国产设备.凡在执行中对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属于上述
规定的投资项目范围判断不准,或者存在争议的,可征求省级外经贸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二,关于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的问题根据《管
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若
企业从非生产制造部门购买的设备,或者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资金购买的设备,或者没有取得税收
(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设备,但按照规定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在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时,
可以相应提供购买设备发票,不用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生产线,集成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
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
业所得税.
二,关于进口料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
得税.
三,追加投资项目所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就其符合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计算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与同期原投资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合并,统一以企业
为单位,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合并,分立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在财税字
[2000]4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延续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
(二)企业合并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实际缴纳
企业所得税之和.合并后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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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
(三)企业发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分立协议约定的数额,分别在分立
后的各企业延续抵免.分立协议没有约定数额的,分立后的企业不得再抵免分立前尚未抵免的投
资额.
(四)分立后的企业凡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 (企业分立时分得的帐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 ) * 分立前一年企
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立后的企业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 (企业分立时分得的帐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 * 分立当年度企业
(分立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 分立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款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7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实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
地方所得税计算抵免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项目采
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
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下同)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
投资项目确认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
购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设备清单");国家税务局(包括省级,地市级,下同)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
第二章 享受退税的范围
第三条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
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
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
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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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
值税退税政策.
第四条 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
个目录简称"鼓励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
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
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
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
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
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第三章 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办理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
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
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
级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
(一)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
(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
额的增资项目;
(三)中外合作开采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项目.
第七条 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由项目
业主单位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二)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2);
(三)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四)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限额以上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
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进行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或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权限出
具项目确认书(附设备清单)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三份下发).
(一)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
(二)项目核准符合国家现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三)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四)项目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 设备清单原则上应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一次办理.
第十条 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在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
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原出具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和
(或)设备清单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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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备案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向
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备案登记,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方可办理退税.已办理完毕出
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应持以下资料,
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须于有关管理机关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
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章 退税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
予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外
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见附件3),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
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二)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三)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主管退税机关接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后,须将《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进行核
对,对有关凭证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核实设备的购进情况,对审核无误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
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内容不符,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办理退税,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
家税务总局.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申请,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
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税;属于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机关应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
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六章 退税监管
第十七条 主管退税机关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退税认定后,应根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
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内容,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采购国
产设备总额,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
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
企业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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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有关权限和政策规定出具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税务机
关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列明的国产设备范围,在对购进国产设备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
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下半年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
局.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
款的,主管退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或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范围批
准的项目,凡未办理退税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补办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
产设备清单,并按本办法的其他规定办理退税手续.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
行.
附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2.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3.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
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来,一些相关政策发生了变化.为了更好地执行
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现将有关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具体范围
调整如下:
一,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
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
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
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
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
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类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
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类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
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类外资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
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
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
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
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四,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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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
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第109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5〕155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目前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尚不能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实
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在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增加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功能之
前,由你局对所辖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有关规定进
行函调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6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后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补征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
[2004]2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因故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企业已不符合《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规
定的基本条件.因此,对该公司已办理完毕退税的国产设备,应当按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第
十六条规定补征已退税款并追缴入库.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00]5号
一,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
记"在建工程"科目.
(二)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
"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的增值税,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
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本规定发布前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款,
未按本办法处理的,应按本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追溯调整.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
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1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2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159号);……………………………………………………4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2000]49号);………………………………………………………4
5.《关于外企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0]90号);……………………………………………………………5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
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10号);………………………………………7
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5]488号);………………………………………………………7
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5]74号);……………………………………………………………8
9.《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
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8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
知》(财税[2006]61号);………………………………………………………12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第1092号);……………………………………………………12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4]1365号);………………………………………………………………13
1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0]5
号);…………………………………………………………………………13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
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
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
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三条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
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
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五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
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
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
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
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
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
行的改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
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七条 从事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
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本条所称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贸委投资
与规划司"公章;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统一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原有的"技术改造
项目审查专用章".
对不需经经贸委审批,但从事《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所
购买的国产设备,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投资抵免前,须经省级经贸委确认,然后再按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经省级以上主
管国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国税局应将有关抵免情况单独统计反映,经国家税务总局
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通报;地方企业经省级主管地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地税局应
将审批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
第九条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
2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
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国家另有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3号
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国家税务总
局制定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
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以下称企业).
第三条 暂行办法所称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
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
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 暂行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
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第五条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
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
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
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六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
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七条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
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
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
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也可直接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中央企业及
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
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地方企业及地方
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核.
3
第九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四)盖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
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需及时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
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后,
一个月内要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将核
准文件抄送企业.
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
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
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
印件).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情况与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
资料相核对,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十四条 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
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
3).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
立抵免档案和台账,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
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并按规定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情况和
资料.
第十七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
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
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
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
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
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
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八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已抵免税
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
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6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审核后,
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略)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略)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15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申请投资抵
免时,应附送购置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在贯彻执行中有些地区反映,根据增
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些国产设备的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解决这一问题,
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购置的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为有效抵扣凭证.
二,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
抵扣凭证,其投资额为发票中注明的金额.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使用国产设备,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
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
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
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
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
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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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抵免.
二,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
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
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
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
务机关提供购买国产设备的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
设备原价.
六,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
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关于外企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0]90号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
具体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
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
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
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三条 通知所称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
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
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
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第五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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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
时间为准.
第六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
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第七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通知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企
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
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
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
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
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年限.
第九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十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
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在
一个月内作出审核批准,同时,应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复印件;
(六)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七)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
计决算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附送《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购置设备
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
见附表3).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和
数额,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及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
免档案和台账,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
未抵免的投资额.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在总机构所
在地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7月1
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应于2000年6月底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准后,于2000年9月底前办理完投资
抵免退税.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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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910号
广东省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请示》收悉.现就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鼓励项目适用范围界定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的规定,可给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
是指用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
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
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国产设备.凡在执行中对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属于上述
规定的投资项目范围判断不准,或者存在争议的,可征求省级外经贸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二,关于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的问题根据《管
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若
企业从非生产制造部门购买的设备,或者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资金购买的设备,或者没有取得税收
(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设备,但按照规定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在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时,
可以相应提供购买设备发票,不用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生产线,集成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
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
业所得税.
二,关于进口料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
得税.
三,追加投资项目所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就其符合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计算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与同期原投资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合并,统一以企业
为单位,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合并,分立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在财税字
[2000]4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延续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
(二)企业合并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实际缴纳
企业所得税之和.合并后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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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
(三)企业发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分立协议约定的数额,分别在分立
后的各企业延续抵免.分立协议没有约定数额的,分立后的企业不得再抵免分立前尚未抵免的投
资额.
(四)分立后的企业凡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 (企业分立时分得的帐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 ) * 分立前一年企
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立后的企业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 (企业分立时分得的帐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 * 分立当年度企业
(分立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 分立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款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7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实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
地方所得税计算抵免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项目采
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
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下同)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
投资项目确认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
购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设备清单");国家税务局(包括省级,地市级,下同)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
第二章 享受退税的范围
第三条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
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
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
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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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
值税退税政策.
第四条 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
个目录简称"鼓励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
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
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
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
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
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第三章 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办理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
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
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
级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
(一)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
(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
额的增资项目;
(三)中外合作开采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项目.
第七条 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由项目
业主单位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二)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2);
(三)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四)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限额以上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
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进行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或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权限出
具项目确认书(附设备清单)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三份下发).
(一)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
(二)项目核准符合国家现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三)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四)项目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 设备清单原则上应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一次办理.
第十条 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在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
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原出具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和
(或)设备清单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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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备案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向
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备案登记,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方可办理退税.已办理完毕出
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应持以下资料,
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须于有关管理机关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
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章 退税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
予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外
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见附件3),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
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二)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三)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主管退税机关接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后,须将《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进行核
对,对有关凭证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核实设备的购进情况,对审核无误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
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内容不符,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办理退税,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
家税务总局.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申请,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
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税;属于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机关应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
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六章 退税监管
第十七条 主管退税机关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退税认定后,应根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
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内容,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采购国
产设备总额,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
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
企业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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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有关权限和政策规定出具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税务机
关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列明的国产设备范围,在对购进国产设备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
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下半年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
局.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
款的,主管退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或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范围批
准的项目,凡未办理退税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补办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
产设备清单,并按本办法的其他规定办理退税手续.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
行.
附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2.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3.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
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来,一些相关政策发生了变化.为了更好地执行
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现将有关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具体范围
调整如下:
一,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
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
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
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
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
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类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
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类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
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类外资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
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
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
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
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四,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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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
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第109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5〕155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目前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尚不能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实
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在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增加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功能之
前,由你局对所辖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有关规定进
行函调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6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后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补征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
[2004]2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因故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企业已不符合《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规
定的基本条件.因此,对该公司已办理完毕退税的国产设备,应当按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第
十六条规定补征已退税款并追缴入库.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00]5号
一,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设备的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
记"在建工程"科目.
(二)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
"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交付使用,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的增值税,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
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本规定发布前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款,
未按本办法处理的,应按本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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