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目录
深圳大学放射性防护管理规定(试行)................................................................................................. 2
深圳大学教学实验室设置与调整管理规定(试行)............................................................................. 7
深圳大学教学实验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9
深圳大学实验技术成果评审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13
深圳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与考核办法(试行)....................................................................... 15
深圳大学实验室"三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19
深圳大学实验室安全环境管理条例(试行)....................................................................................... 20
深圳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及档案管理办法................................................................................... 23
(试行)................................................................................................................................................... 23
深圳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25
深圳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27
深圳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31
深圳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34
深圳大学实验室考核评比条例(试行)............................................................................................... 36
深圳大学实验室研究与资产设备管理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38
深圳大学实验室意外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40
深圳大学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42
深圳大学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44
深圳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 46
深圳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48
深圳大学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试行)............................................................................................... 51
深圳大学授赠,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56
深圳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61
深圳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63
第一章 总则.............................................................................................................................................63
第二章 采购方式.....................................................................................................................................63
第三章 采购程序.....................................................................................................................................64
第四章 采购合同.....................................................................................................................................64
第五章 采购后期管理.............................................................................................................................65
第六章 采购监督.....................................................................................................................................65
第七章 附 则.......................................................................................................................................66
深圳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67
深圳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 70
深圳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72
深圳大学机械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预约系统 使用说明..................................................... 77
1.实验预约系统--"学生预约系统"的使用说明..................................................................................79
1.1学生预约系统的路径:.....................................................................................................................79
1.2注册:.................................................................................................................................................79
1.3预约实验:.........................................................................................................................................80
2.实验预约系统--"管理预约系统"的使用..........................................................................................84
2.1管理系统的地址:.............................................................................................................................84
2.1.A.实验室管理:.................................................................................................................................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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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B.学生管理:......................................................................................................................................85
2.1.C.教师管理:......................................................................................................................................86
2.1.D.仪器设备管理:.............................................................................................................................86
2.1.E.实验管理..........................................................................................................................................86
2.1.F.实验预约管理...............................................................................................................................88
1
深圳大学放射性防护管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深圳大学放射性管理规定.学校各有关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一,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1. 制定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的目的
在深圳大学微型反应堆运行期间,通过执行本制度,确认放射性废物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1000-2"研究堆运
行安全规定"以及HAF1002"安全导则—研究堆运行管理"和HAF1003"安全导则—临界装置及
实验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安全分析报告有关章节的要求.执行本制度,
是对放射性物质的收集,处理,储存符合核安全管理的要求.
2. 微堆放射性废物来源(正常工况下)
(1) 放射性液体废物来源:堆水,池水及其净化系统所属各处的泵,阀少量泄漏水.
(2) 放射性气体废物来源:
a. 样品辐照装置内空气被活化,主要是41Ar.
b. 溶于堆水内的空气被活化和由于元件表面污染,产生易挥发的裂变产物.
(3) 放射性固体废物来源:
a. 废弃的防护用品和被污染的工具.
b. 辐照过的防护用品,靶盒等.
c. 废离子交换树脂,废过滤器芯等.
3. 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正常工况下)
正常工况是指微堆核燃料元件包壳完整的情况下,堆水,池水在低本底测量中没有
发现任何裂变产物的运行工况.此时:
(1) 所有放射性液体,固体都是属于中短寿命的放射性物质,可以采用存放冷却方法,让它
自行衰变.最后用γ,β仪测量,若与天然本底一样,可以作一般垃圾处理.当然在存放的时候,首
先要用塑料袋把各种固体废物封装严密,同时注明开始封存的日期,种类和直接责任人,然后装放
在废物坑内.如果是废液,则应存放在废液坑内,冷却2—3月后,一般中短寿命活化产物都衰变
掉了,并经测定,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2) 放射性气体主要是41Ar,它的半衰期为1.83h,密封在堆体容器顶部120mm3气空间,令
其自行衰变.跑兔系统产生的41Ar一般通过通风设备由设置在屋顶的排风烟囱排出.为能确保人身
的安全,在进入实验室和堆大厅前,必须首先启动通风系统,把残余的放射性废气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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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正常工况下,放射性废物的管理(草案)
所谓非正常工况是指核燃料元件包壳已经破损即:
a. 缓发中子测量系统发现在开堆时有中子计数,已表明堆水中有裂变产物.
b. 堆水低本底测量已发现裂变产物的元素137Cs,131I等,并超过本底值.
c. 堆水净化柱子,γ累积剂量突然升高.
在此工况下,必须:
a. 立即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和核工业总公司,采取乏燃料处理措施.
b. 停止一切运行(包括零功率,低功率,高功率).
c. 禁止启动通风系统,把堆上法蓝盖封死,防止气体泄露出来.
d. 进行较长时间(半年左右)停堆冷却,进行池水,堆水净化处理.树脂带有长寿
命放射性,需要放在废物坑内,通过市防疫站进行处理.
e. 由核工业总公司进行乏燃料处理.
f. 监测环境的辐射剂量,与原来水平比较,有否超标准.
二,辐射防护例行检查制度
1. 检查目的
在反应堆运行及其它使用放射源的实验设备使用期间,通过执行本程序,验证反应堆运行,及
其它使用放射源的实验设备使用期间的辐射防护管理,设施和活动符合核安全法规的有关要求,规
定或承诺.
2. 检查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反应堆运行及其它使用放射源的实验设备使用期间的辐射防护管理,设施和活动
进行检查,所涉及的系统和设备包括辐射监测系统和辐射监测仪表.
3. 检查内容及步骤
3.1 检查内容
(1) 辐射防护管理具体规定.
(2) 工作区工作人员辐射剂量控制.
(3) 工作区外辐射剂量水平检查.
(4) 工作区内应急管理的准备.
(5) 辐射监测仪表的校准.
3.2 检查步骤
(1) 辐射防护管理检查具体规定
a. 辐射防护人员是否落实,职责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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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是否编制和执行辐射防护规程.
c. 制定和明确个人剂量目标管理限值和排出物向环境排放的目标管理限值.
d. 是否按规程要求存放和转移放射性物质,并保存有关的记录.
e.工作人员必须每2年经过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和每年的放射人员体检.
(2) 辐射剂量控制检查
a. 对工作人员,设备和构筑物表面进行污染监测,检查其值是否升高和超过允许值.
b. 在反应堆及其它使用放射源的实验设备上检修一些有放射性的物件时,检修人员是否按规
程进行操作的.
c. 在反应堆上进行工作的人员受到超过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是否采取措施,并根据有关规
定报告了国家核安全局及有关部门.
d. 对受到超过规定的受照人员进行健康和医疗监督.
e.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是否正确的使用了辐射防护用品和佩带了个人剂量计.
f.是否保存有年度个人和集体的剂量记录以及辐射防护的有关其它记录.
(3) 释放到环境中的防射性排放量和所外辐射剂量水平控制的检查.
a. 是否遵守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的规程,记录释放到环境中的排出物数量.
b. 是否定期对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对环境的监测记录.
c. 如果有放射性排出物超过规定限值的释放,是否及时向国家核安全部门作了报告,并采取
了相应的措施.
(4)应急计划准备的检查.
a. 制定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与措施.
b. 应急设施和设备是否定期检查和记录.
(5) 辐射监测仪表检查.
a. 所用的辐射监测仪每年必须经深圳市技术监督局计量测试研究所的计量检定.
b. 辐射监测仪表和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
c. 应有足够的(备用),准确的辐射监测仪表,设备用于工作人员的监测和防护,以及用于现
场的辐射监测.
4. 判定标准
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三,密封放射源管理制度
1. 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定.
2. 负责保管,使用密封放射源的人员,要定期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知识学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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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参加每年的放射人员例行体检.考核,体检合格,方能继续从事保管,使用密封放射源的
工作.
3. 各单位使用的密封放射源必须存放保险柜中,由单位指派的专人负责集中管理.需要使用
密封放射源时,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并由密封源管理人员负责监督使单位领导,
密封源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放射源的密封情况,辐射剂量水平,保险柜的安全状况,清点放射源的
个数,保证安全.
4. 单位领导, 密封源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放射源的管理工作.
5. 密封放射源严禁外借.
6. 当发现密封放射源失窃,丢失时,必须及时向学校,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协
助上级部门,公安部门的调查工作.
四,微堆放射性物质操作和储存条例
1. 全体微堆参加放射性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放射性安全防护"的规定,定期参加
考核,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2. 放射性工作区内配备有专用的工具,用完之后放到专门的工具箱内.不准把从事放射
性操作的工具拿到非放射性工作场所.
3. 进行强放射性操作时,必须有详细的操作说明,步骤,防护措施,剂量监督,人员组
织等.事前必须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4. 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的体表,衣物及工作场所设备,地面的表面污染水平按下
表来控制:
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 Bq/cm2
表面类型 α放射性物质
急毒性其他
β放射性物质
控制区
监督区 4 4×10 4×10
工作台,设备
墙壁,地面
非限制区 4×10-14 4
控制区,监督区 4×10-14×10-14 工作服,手套,
工作鞋 非限制区 4×10-14×10-24×10-2
手,皮肤,内衣,工作袜 4×10-14×10-24×10-1
5. 对于有可能使工作人员一次受照剂量(相当于全身照射)在0.1—0.4 雷姆的操作,由剂
量员批准.在0.4雷姆以上的操作,由领导批准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操作.
6.放射性物质的储存要加以屏蔽,并有明显标记,进行登记,定期检查,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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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堆内,池内吊出的物质都有放射性,都应放在地下贮存井内,放入之前确保封装密闭,
路经地方必须铺设塑料布,以免沾污地面.
8.地下贮存井内的放射性物质应按放射性强弱分类保管,衰变一定时间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9.活化分析后的废兔子盒以及样品等固体废物不准任意乱扔,要集中在污物桶内,定期处理.
取样的废液集中在废瓶或排放到贮存桶里,不准掺有棉纱等物.
五,附则
1.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有关补
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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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教学实验室设置与调整管理规定(试行)
一,原则
为了完善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
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各教学实验中心所辖并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从事实验
教学,教研,专业实践活动的教学单位.
三,分类
我校教学实验室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三类.
四,设置的基本原则:
1.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2.实验室的设置要注意科学布局,注重规模效益,避免小而全,分散和重复.
3.学校各级实验室的设立,调整,撤销与合并,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五,设置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有饱满的教学实验工作量,必须有明确的建设方向和长期稳定的教学任务.
2.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按已批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及现有条件为依据,
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学生规模,考核标准等.
3.新建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再独立
建制.
4.具有符合和满足实验要求,开展相应工作的实验用房,设施,环境条件及配套的仪器设备.
5.具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理论修养及学术水
平,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丰富的实验教学工作经验.
6.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实验室失去存在必要时,所属实验中心应组织
论证并对其进行调整或撤销.
六,实验室的设立,调整,撤销与合并手续
1.教学实验室的建立首先由各教学实验中心提出规划方案,由校实验室与设备处,教务处共同
审查,由学校实验室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并由实验室与设备
处,教务处共同发文,予以确认.
2.因教学任务的变动,实验室需要调整,撤销与合并,由教学实验中心提出申请,实验室与设
备处,教务处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销与合并的实验室,其设备仪器等
资产由实验室与设备处统一负责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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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有资格申请核定人员编制,建立资产帐户,按具体实验室的类别由教学实
验中心统一管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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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教学实验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
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我校将建立教学实验中心,对院所属教学实验室进行统一管理.
为规范教学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实验中心及所属教学实验室建设,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与人才培养规模,
层次以及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教学实验中心应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
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
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
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全面
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精神,
创新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第五条 根据所在学院教学计划及安排的实验教学任务,按照实验教学要求,完善实验指导
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实验教学人员,保证实
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教学实验中心所辖教学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
极开展科学研究,开展新型实验装备的研制,学术研讨,学术交流等.要根据学
科的发展,社会的需求,及时开展对实验教学内容的研究与更新,要积极地把科
研成果转化为实验项目.
第七条 教学实验中心必须开放,有的实验可实行阶段性全时开放或预约开放.实验室开放
工作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
手能力.
第八条 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提报实验室建设方案,制定相关管
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作好新增仪器设备,实验装备的论证,购置工作.
第十条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计量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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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十一条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账,物,卡的管理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实验室的改革与发展进行统一组织与协调.学
校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实验室规划建设与管
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学院对所在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实验人员进行考核评
比工作.
第十七条 各学院成立教学实验中心.教学实验中心下设基础课实验室,技术基础课实验室,
专业课教学实验室,各类实验室根据专业培养方向需要,可设若干实验室,功能室.教学实验中心
及所属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消,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教学实验中心内各实验室,实验室人员和实验物品,要打破专业教研室之间和实验
室之间的界限,由教学实验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章 中心主任任职资格及职责
第十九条 教学实验中心设主任一名,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条 教学实验中心主任由所在学院提名,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由学校聘任.
第二十一条 教学实验中心主任职资格:
1.公共基础教学实验中心,省级示范中心(含培育中的省级示范中心)必
须具备正高职称.
2.除公共基础教学实验中心,省级示范中心(含培育中的省级示范中心)
外的教学实验中心主任必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第二十二条 教学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1,出席有关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经费预算编制,经费投入,实验室人员编制及聘用等方面的
学院相关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2,全面负责教学实验中心工作,在学院相关会议决议下,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
学期工作计划(包括年度经费使用计划,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等),并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执
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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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关于实验室建设等相关议题的学院会议中,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4,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5,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教学实验中心应承担的各项任务.
6,负责教学实验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考核工作.
7,负责实验室资产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8,负责教学实验中心的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工作.
9,定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10,做好中心管理工作记录,组织完成实验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学实验中心人员的编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学校人
事处根据各教学实验中心工作量确定.
第二十四条 教学实验中心主任有权对中心内部人员,物资,设备等进行调配,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学实验中心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应
建立岗位日记.
第二十六条 教学实验中心要抓好实验技术队伍的培训.有计划地引进高学历人员,改善实
验技术队伍的人员结构.教学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级别晋升,工作待遇,根据实验工作特点和本人
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学实验中心聘任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完成教学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和管理任
务,严格遵守教学实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教学实验中心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
革,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教学实验中心主任的调动,一切服务于实验教学.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学实验中心资源主要是指其拥有的经费,房屋及仪器设备等.对教学实验中
心所属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由学校视财力的可能,确定年度经费投入额度,按照"集中投
资,重点建设,立项拨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学实验中心应加强经费管理,合理使用,有计划更新仪器设备,保证各项实
验正常开出.
第三十条 教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由中心主任指定专人(设
备管理员)负责.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帐,物,卡相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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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完好率不得低于90%.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市政府监管条例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购置,报损,报失,报废等管理
制度.
第三十三条 适时提出实验室环境条件改造计划,并做好修缮项目的监督,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应体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
的前提下,应利用课余时间面向学生开放,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七章 安 全
第三十五条 教学实验中心主任是本中心安全环保工作的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做好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
育,确保教学实验中心的安全和环境整洁.
第三十七条 保持室内通风,照明,控温,控湿等设施完好;做到电,水,
气管道布局合理,规范;有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设施;有"
三废"处理措施,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三十八条 针对高温,辐射,病菌,病毒,激光,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
毒有害的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应按国家和学校
有关规定落实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教学实验中心要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的
文件精神,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教学实验中心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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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实验技术成果评审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技术成果凝聚着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智慧和经验,是实验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
为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实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实验教学
和科学研究工作创造条件,特设立实验技术成果奖,对优秀的实验技术成果给以奖励.
第二条 实验技术成果评审工作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
定评奖细则,组织评审等具体工作.各院(中心)负责组织本院的初评与推荐.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三条 在本校实验室完成的实验技术相关工作均可申报
1. 实验技术及测试方法的研究和开发成果;
2. 实验装置的设计,制作和改造;
3. 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扩展,开发,以及维修技术;
4. 其他与实验技术相关的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成果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经过校级以上(含校级)技术鉴定,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实验技术成果;
2. 虽未经校级以上技术鉴定,但已实际应用,效益好的实验技术成果;
3. 在较大范围内被公认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有重大意义的实验技术成果.
第五条 为便于成果管理,凡已正式获过奖的项目,不能再重复申请.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者填写《深圳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申报表》,向所在院(中心)提出申请,经
院(中心)推荐,连同必要的技术资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推荐的实验技术成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结果公示.
第九条 校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
第五章 奖励形式
第十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一条 对评定的获奖项目,将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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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
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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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高等学校教学与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校实验教学工作
的不断提高,加强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他们做好本职
工作,并为考核,聘任,晋级,津贴工资评定及奖惩提供依据,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实验技
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确实验教师岗位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与考核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实验室队伍建
设,保证在重要的实验岗位上有优秀的教学,科研和技术人员上岗;充分调动我校实验教师和实验
技术人员在实验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聘任与考核,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逐步形成数量
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的实验教学和实验管理队伍.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凡从事与实验教学相关的教学实验,科研实验,实验技术研究,
实验室建设,实验室资产管理,实验教学管理的人员根据各自的情况可申请工程技术系列的岗位职
务或实验技术系列的岗位职务.
第四条 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设置的分级.
1,实验教师的岗位设置:高级岗位为正副教授;中级岗位为讲师;初级岗位为助教.
2,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高级技术岗位为高级实验师或高级工程师;中级技术岗位为
实验师或工程师;初级技术岗位为助理实验师或助理工程师.
第五条 实验技术工人设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技师.
第六条 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设置的条件.
1,正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条件是:
①国家重点教学实验室,省重点教学实验室(中心)的技术骨干;
②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的开放实验室(中心)的技术骨干;
③公共基础实验中心,省级示范中心(含培育中的省级示范中心)的主任.
2,副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条件:
①院级实验中心主任;
②单台价值人民币50万以上的大型精贵仪器设备的技术负责人;
③设备总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实验室技术管理负责人;
④实验教学和实验仪器设备应用,维修和管理的技术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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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经学校批准的其他高级职务岗位.
3,中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条件:
①实验室主任;
②教学实验,科研实验的技术骨干;
③实验课教学人员;
④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和管理的技术骨干;
⑤单台价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贵仪器设备技术管理人员;
⑥经院(中心)批准的其他中级职务岗位人员.
4,初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条件:
①教学实验,科研测试的准备和辅助工作的技术人员;
②实验课辅助教学人员;
③实验室日常维护,管理及一般技术性管理的人员;
④经院(中心)批准的其他初级职务岗位人员.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实验中心主任
实验中心主任是完成实验室各项任务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全面负责实验中心建设,管理以
及实验教学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教学和科研实验计划,年度经费使用
计划,具体岗位职责包括:
1,组织制定并实施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确定实验室各岗位职责,安排实验室各项任务,保
证实验的正常进行.督促,检查实验室各项工作,总体负责安全及卫生管理工作.
2,组织审定或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开展本科实
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
3,审核仪器设备的申购项目,合理开支各项经费.组织仪器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修,确保仪
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提高其利用率.
4,负责本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敬业精神.
5,在保证实验室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交
流活动.
6,提高自身的业务及管理水平,并承担实验指导工作.
7,制定并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
第八条 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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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掌握本学科教学实验的发展动态,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拟订高水平的实验教学和实验科
研方案,并负责新开实验方案的实施.
2,根据学科发展的要求,主持或组织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编写高质量的实
验课教材,实验指导书,并撰写科研论文.
3,负责指导精贵仪器设备的引进,验收和调试工作.
4,积极承担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工作,参加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5,掌握先进的实验技术手段,承担或参加指导新实验设备的研制及有关设备的改造工作,解
决本学科实验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6,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水平,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7,完成实验中心主任人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 中级技术职务人员
1,根据实验室的教学和科研实验任务,安排实验计划,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2,参加编写实验课教材或讲义,新开实验方案的制定和设计,预做教学实验.不断更新实验
内容,引进新技术,改革实验方法,提高实验课质量.
3,严格指导学生实验,包括辅导答疑,批改实验报告及评定学生实验成绩,记录实验教学情
况,做好实验总结,积极提出改进实验的意见.
4,掌握一定的国内外先进实验仪器设备情况,引进先进的实验方案及实验技术,积极做好实
验仪器设备的改造,更新工作,促进实验室的现代化建设.
5,负责实验室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和实验室建设,改造,大修工作,认真做好实验仪器设备
的选购,验收,安装,调试和数据测定等工作.
6,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实验室的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
7,指导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的工作和学习.
8,完成实验中心主任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 初级技术职务人员职责
1,做好教学实验课的准备工作,掌握有关实验的基本原理,参加预做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
参加指导教学实验,注意实验方法的改进和质量的提高.
2,承担有关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备料,加工,仪器设备制作,绘图设计,计算,数据处理,
制作教学模具和编写报告等任务.
3,精心管好用好仪器设备,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学习仪器设备的检修和技术改造,更
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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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理论和技术,不断充实和提高技术水平.
5,严格执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各项实验记录,报表的统计工作.
6,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安全和卫生工作.
7,完成实验室主任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备管理员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实验仪器设备和其它实验室物资的管理制度.
2,用现代技术做好各种物资管理工作,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3,做到技术资料齐全,各种设备档案完备.
4,高度重视并经常做好水,电,气和火的安全和库房,实验室的整洁工作.
5,对于从事实验室保管工作确有成绩者,为实验室做出一定贡献者,可随同其他实验技术人
员同等进行考核和晋升工作.
6,完成实验中心主任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1,每学年考核一次.
2,各院(中心)根据本办法组织对各实验人员进行自评.
3,各院(中心)将填报的深圳大学实验室工作考核指标附表及相关材
料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由有关专家和本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各院(中心)上报
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审定.
5,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优良三类.
6,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发放教学实验技术课时津贴,并纳入职称(职务)晋
升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实验人员工作考核分文科,理工科两类进行,考核内容详见附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院(中心)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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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实验室"三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学校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保护参加实验教学的教师,学生的身体健康,实验室要严格
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三废,以免污染环境,为了切实加强实验室的环
境管理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实验室三废是指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
二, 实验用剧毒物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
三,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
和学生必须进行有关方面的安全教育,熟知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
四,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有毒物,有毒废液,废物的集中处理工作.监督,
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
五, 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物的
管理工作.负责签订校内技术安全责任书,保证本单位环境安全.
六, 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无法
利用的废弃物严禁乱倒乱扔.本单位无法解决的应尽快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提出具体意见.
七, 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要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大气.有
异味的集体实验项目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八, 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和废渣,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
九, 对废酸,废碱需中和后再行排放;对于有机废液或有害残渣,试验室回收,保存,实验室
与设备管理处不定期收集,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十, 对违反规定,随意抛弃废物,倾倒废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处分,罚款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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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实验室安全环境管理条例(试行)
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安全,稳定,协调发展"
的建设原则和要求,管理好我校实验室,为广大师生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教学,科研场所,特制定
本条例.
一,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在进行实验教学,生产实习之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安
全教育,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安全制度,卫生制度,掌握仪器设备操作规范及防火灭火的方法.
二,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主管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每个实验室必须有
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学校主管安全的领导和有关责任部门及院(中心)领导对实验室要定期进行
检查,做到随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学生必须在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环境封闭的实验室
不得由学生操作电器设备,危险性实验必须设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专人监管.节假日及夜间进行
实验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方可进行.
四,教学,科研实验所用的设备,精密仪器,必须在指导教师讲解安全操作规程,调试运转合
格后方允许操作.学生不得随意动用其它与实验无关的设备,仪器,设施等,不得改动,拆卸安全
装置.
五,实验室主任,指导教师对学生实验的技术安全负责,有权责令违章违纪者停止操作,并作
出检查.
六,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操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
定期进行检查.
七,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柜内,应符合安全规定,并根据物
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的防护
围堤及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化学性质或防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
一储存室存放.
对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领用时必须经仓
库主任签字,有关部门批准.
八,实验室应安装通风排毒专用的通风橱,使用大量易挥发毒物品的实验室应安装强化通风设
备,必要时也可用真空泵,水泵连接在发生器上构成封闭实验系统,以减少毒物在室内溢出.遵守
个人防护规程,绝对禁止在使用毒物或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
容器内存放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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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单位使用时应根据具体要求,精确计量,必须按一日一次的用量
领用,如有剩余立即退回,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十,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照明装置距离不得少于10M.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
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擅自改装其它气体.
十一,电器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安装,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如须使用
临时线,用完后立即拆除.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批准,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
电水壶,电饭煲等).凡擅自使用电加热器者,除没收器具,对使用者进行批评教育外,按有关规
定给予处罚.
十二,有接地要求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接地线,并有专人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实
验室的用电,用水闸阀的开启,关闭等工作,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
十三,接触细菌,微生物,寄生虫的实验室要做好定期消毒灭菌工作,保持实验环境清洁.
十四,做放射性实验时,必须有隔高屏障及其他防护措施.实验中应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的用
量.选择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满足实验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选用危险性小的放射源.
十五,放射性实验室应符合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的要求.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专用的
防护用具,操作完毕后立即洗手或洗澡.实验室应保持安全清洁,具有良好的采光及通风条件.
十六,放射性实验室应划出防护圈,并加明显标志.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以免
误入其中,受到不必要的照射.
十七,实验室管理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应注意随手锁好门窗,做好防盗工作.
十八,实验室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准堆
放杂物以便于取用.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九,实验室通道应畅通无阻,实验室内的杂物应及时清理,不得堆放在人行通道.安全出口
应设置明显标志.
二十,各院(中心)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检查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
杜绝泄密事故.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
相应的保密措施.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保密项目的实验室场地,不得对外开放.外宾参观实验室要经领导批准,并划定参观
范围.
二十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及公安部门,实验室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停止实验,
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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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
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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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及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国家教育部对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的要求,为规范统计行为,保证我校教学实验室基本信
息真实可靠,完整科学,切实提高信息数据收集和档案管理的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原则
实验室档案是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真实记录,反映了学校教学,科研发展的历程,是学校档案
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验室建设与评估的重要基础资料,各教学实验中心要把实验室档案建设作
为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任务来完成,每个教学实验中心要设一名兼职档案员,具体负责本中心工作档
案管理.
二,基本信息的范围及内容
1.实验室基本信息:
教学实验中心及下属各实验室名称,编号,批准建制文件,管理级别,所属房间功能,面积,
以及一些特殊技术安全的设施施工图等,历年来在教学科研中取得的成果,实验室的投资与效益,
目前具有的水平及评估情况等.
2.实验教学基本信息:
教学计划(包括研究生实验计划),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论证,实
验指导书,实验课表,考试考核大纲,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实验原始实验数据,实验开设开出记录,
学生实验分组记录,学生实验成绩单,实验教学方法有关资料等.
3.实验技术队伍的基本情况:
教学实验中心专(兼)职人员的组成,结构及变动情况,教学实验中心主任任命文件,教学实
验中心及下属实验室工作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情况,职称,学历变化情况,业务考
核档案,任职资格书),实验人员的分工及承担的任务等.
4.实验设备信息:
仪器设备清单,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采购合同,大型仪器设备履历表,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仪器设备维修记录等.
5.科研及科技开发项目管理方面:
项目的立项报告,合同书及协议书,项目完成的鉴定报告,发明,专利申请材料,论文及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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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等.
6.其它基本信息:
教学实验中心管理的各类文件,实验室工作记录,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年度
工作总结,开展实验教学或研究过程中获取的各类成果,荣誉及处理有关问题的材料,其它任务完
成情况,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等.
三,收集,整理及上报
1.收集整理工作是教学实验中心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
协助信息管理员工作.
2.信息管理员必须认真做好各项记录,保证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真实,客观,准确,科学.
3.学校教学实验中心基本信息实行校,教学实验中心二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学
校教学实验中心基本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4.教学实验中心必须于每学期末,对基本信息按《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统计,
将实验室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科学分类,规范归档.
5.年度末各教学实验中心基本信息资料经教学实验中心主任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四,档案管理
1.实验室档案管理是教学实验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从教学实验中心建立之日起,开始建档,
逐年积累.全体实验室工作人员都要参与,要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汇编及存档工作.
2.每届教学实验中心主任要认真负责档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3.严格档案借阅手续,作好保密工作.
4.实验主任主任换届或及具体管理人员变动时,及时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6.教学实验中心档案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者,学校予以表扬及奖励.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教学实验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
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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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技术人员是学校建设,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力量,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是实验
室建设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为了切实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工作,提高业务素质能力,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是为了全面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思想与业务素质,为了实验技
术队伍的稳定和建设.实验技术人员应具有很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业务水平,应具有良好的协作
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
第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要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有计划,有目标,分期,分批进
行和骨干人员重点培养的原则.
第三条 实验中心主任应根据实验室承担的工作任务,制订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在完
成本实验中心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提高.
第二章 培训方式与内容
第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在职,在岗的方式参加短期进修班,培训班为主;以通过在
职进修,系统学习以及学历培养为辅,少部分人员可以考虑
安排脱产进修,重点培养.
第五条 培训学习原则上必须专业对口,必须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管理水平.
第六条 学习培训以本校和本地区为主,离岗外出学习培训需由各学院/实验中心/作出计划
安排,报学校人事处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七条 参加学习培训需征得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人员等实际情况拟定年度人员培训计
划.实验室应按学期,拟定人员培训提高计划.
第九条 凡参加培训学习的各项经费,应根据学习培训的内容和性质,按学校有关规定,由
相关单位或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条 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按规定的培训计划
实施,并将相应的成绩和结业证明(复印件)等材料送主管部门备案,以作为今后业务考核,晋级,
晋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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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凡由学校或部门提供学历培训费的职工,毕业后需服从工作需要,安心本职工作,
并按学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在本校工作满一定年限,方能调离本岗位.
第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各实验中心负责,充分发挥各单位高,中级相关技
术人员的优势,请他们承担主要培训任务.有关培训内容,成绩和结果,如实记载存入本人业务档
案.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验中心人员的实验科学研究,实验教学方法研究,设计的新实验,研制的
实验装置以及实验技术开发等工作,进行多方面的支持并组织鉴定,肯定其劳动成果.
第四章 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是对培训结果的检查.各级培训应对实验技术人员提出明确要求,进行严格
的考核与考试,并做好培训考核记录.
考核内容主要突出以下两点:
1.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的政治表现,工作学习态度,学习成绩;
2.参加培训人员业务能力,相关的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实验技术的提高情况,仪器设备的维
修,实验装置改进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五条 参加培训人员应及时将培训考试或考核证书复印件交实验中心主任.以作为今后
业务考核,晋级,晋升的依据.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主任将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记入实验室档案并报人事处和实验室与
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
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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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实验教学质量与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
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是办好学校,培养人才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
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各级领导和教职员工应当重视和加强实验
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创新
人才,创造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中心,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和现代化装备水平,努力完成所承担
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要加强科学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要加强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
道德.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为基本依据,从学校发展的具体实际出发,统
筹规划,合理设置.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
资效益.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根据实验教学安排,准备好实验教
材,实验指导书,实验大纲等教学资料和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制订实验卡片,合理安排人员和实
验课时,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为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
学方法提供实验条件,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
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八条 应注重不断改进实验方法,积极开展实验仪器的改进,研究和自制工
作,
并努力开设新的实验教学项目或选做实验项目.
第九条 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面向全校学生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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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应尽可能增加开放时间,满足全校师生的实验要求,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
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十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
好状态,同时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帐,物,卡的管理工作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实验室工作
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验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有一名副校长分管全校实验室
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全校实验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中高级职称人员担任,教学实验室主任由所在教
学实验中心主任提名.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提名.实验室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发展及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由"深圳大学实验室工作指
导委员会"进行统一组织与协调.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实验室的设置要具备以下
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及环境;
3.有完成实验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4.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
5.有科学,规范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实验室硬件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步骤,有措
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根据相关学科教学发展要求和科研方向提出建设规划,制定切实可行
的建设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建设好实验室.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多渠道筹措.除学校教育经费投入外,要鼓励科研,捐赠,基金
等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争取国家和省专项实验室建设经费.
第十九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重视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
员的工作量和水平业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逐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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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各项基本信息的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
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
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科学研究涉及国家机密的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
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使用实验室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必须共同严格遵守实验室相关安全规定,特别
是对于可能因起爆炸,起火,有毒有害物资,核辐射与电磁辐射,电击,以及所有可能产生造成人
身伤害的实验与环节,应该有充分的认识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凡违反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学校与相关的院系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原国家教委的《高等学校
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和深圳大学《关于调整劳保用品发放管理
办法的通知》,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和劳保待遇.
第二十六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考核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实验室按照
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考核,由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
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按学校有关规定责令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应根据教学需要,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
队伍.
第二十八条 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包括:从事教学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完
成教学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学实验室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
调动,更换(包括学院内部的调岗)或调离,退休,必须首先确定接替人员,并在办理物资清点,
移交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教学实验室队伍建设和管理,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
强其业务培训,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其整体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实验中心根据不同工作目标,按照不同专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教
学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职责.学校将对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按《深圳大学实验室技术人员考
核管理办法》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并根据其工作特点和工作实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定期对教学实验室工作进行检查,总结,评比和交流.对成绩显著的集体
和个人,学校将予以一定的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学校将进
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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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
毒性,激光和超净等工作的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并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
的营养保健规定,足额发放保健津贴,并提高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验中心实际,制定各项具体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
求,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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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实验教学课程改革,逐步形成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新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
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开放实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重点
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
第二章 开放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 开放实践教学的内涵指空间,时间,管理的开放和部分实验内容的开放,包括实践模
块中包含的基本实验和自选实验项目,实验项目中包含的基本要求和提高选做部分.
第四条 开放实验的内容应根据教学任务安排和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确定,包括:课内选修的
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课外研究性学习,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科技活动实验.提倡
学生自拟实验课题,鼓励学生把实验探索,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教学实验中心下属各级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利用现有师
资力量,仪器设备,实验室等资源,向本科生,研究生,教师及外单位相关人员开放,提高实验室
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教学资源的效能.
1.向教学实验中心所在学院各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开放.
2.向全校教师,研究生,本科生开放,为他们提供科研工作所需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等资源.
3.向外校,外单位相关专业学生开放.为他们提供实验课程所需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等教学
资源.
4.向社会开放.充分利用中心各种资源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检测,分析等服务.对科研技术人
员,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培训.
5.为学生举办的各种形式的竞赛,科技创新等活动提供培训条件及活动场所.
第六条 开放实验的时间要满足师生实验和技能训练的要求,让实验者在时
间上有一定的选择余地.一般可采用全天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定期开放等.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组织管理.开放实验室的管理由教学实验中心主任全面负责.教学实验中心下属各实
验室主管人员负责开放实验项目的审查,具体实施计划,以及实验项目的结题工作,并做好实验室
使用及项目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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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开放实验项目管理.开放实验题目必须由教学实验中心审批后备案.开放实验题目可
由教学实验中心提供,供学生选择.也可自行设计,经教学实验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
进行.开放实验项目的实验记录要由教学实验中心存档.
1.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实验室应及时做好
开放实验教学的总结与交流工作,以促进学生实验小组之间的沟通,分享实验成果和心得体会,培
养学生的口头表达和报告能力.教学实验中心须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2.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教学实验中心应将本学期内实验室开放情况及效果总结报实验室与
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开放实验人员管理.进入开放实验室后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
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对违反教学实验中心规章制度,并拒不接受管理
的开放人员,教学实验中心有权停止其实验项目的实施.
1.教学实验中心应根据参加开放实验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等情况,配备相应的指导教师和实
验技术人员.高年级研究生应积极参与开放实验项目的指导工作,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指导教师
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思维方法与严谨治学态度的培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实验室开放时,必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
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记录.
3.学生进入实验室实行登记制度,在实验室进行实验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
器设备的需按有关规定处理.
4.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步骤等有
关实验准备工作,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等工作.学生在完成实验后,凭撰写
的实验报告或完成的作品,经指导教师批改评阅后,可作为获取创新学分的依据.
第十一条 使用开放实验室的程序
1.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加快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创造条件实现网
上预约,网上预习,网上虚拟实验等辅助实验教学和智能化管理,拓展实验室开放空间.
2.使用开放实验室必须填写《使用开放实验室申请表》,方可进入实验室.开放实验题目由各
实验室主管人员负责审查并安排进入实验室的具体时间.进实验室后先由实验室主管人员对开放人
员进行所需仪器设备的使用培训和实验室管理,安全教育,然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四章 激励
第十二条 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详见《深圳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鼓励各
学院实验室对本科生开放.对开放实验室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学校将给予一定的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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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补贴和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并以年度为单位,评选一批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效突出的开
放实验项目作为优秀项目,对参加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各教学实验中心应建立健全开放实验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合理核算开放实验教学
工作量,在岗位津贴,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四条 将实验室开放纳入学院,教学实验中心目标管理和教学评估的范畴,把实验室开
放工作水平作为学院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 将课外开放实验纳入本科培养方案,鼓励学生发展个性,鼓励学生早期参加科学
研究.学生参加课外开放实验,经考核达到要求者可申请课外学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
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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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绪
为贯彻国家"素质教育"方针,完善我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落实《深圳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提高各学科及专业人才培养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特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重点用于资助本
科学生参与开放实验教学和自选实验课题的研究.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学校财政
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款.为加强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资助的范围和条件
面向全校教学,科研实验室,基金项目支持各实验室提供的开放实验教学课题和学生自拟的
实验课题,项目内容要有一定的新意,对培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要有推动作用,优先考虑有较多学
生参与的课题项目.
三,申请与评审
1.本项目每年开展一次,申报项目的有效时间为一年.
2.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于每年6月份开始接受申请,9月份评审(具体时间以通知时间为准).
3.申请人必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深圳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
书),交所在院(中心)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查.
4.申请人所在院(中心)主管领导必须认真组织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项目方案的可
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从中择优最多推荐项目三项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一式八份)
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5.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申请项目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批.
6.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逾期报送者,不予受理.
四,实施与验收
1.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资助后要按项目申报计划积极组织实施,学院主管领导要对项目予以
大力支持并负责检查监督.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验收时间为每
年9月份.
3.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延长时间申请,先报主管院长
审核,再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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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五,违规及处理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作违规处理:
1.项目申请单位获资助后,不能按时开展工作的;
2.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的;
4.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违规者由项目承担人所在院(中心)负责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如数退还已获资助的全部经费.
如属本款3,4项情况者,除须退还资助经费外,取消项目承担者下一年度的项目资助资格.
六,其它
1.反映本项目研究成果的文章,报导,资料等需注明"深圳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
字样,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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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实验室考核评比条例(试行)
实验室的规范建设与管理,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实验室开展评比考核工作是促进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促进实验室工作不断科学化,规范化,
精细化的有效措施,为提高学校实验室科学管理的水平,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一, 考核评比对象及内容
先进集体考核评比对象为:校,院各级各类实验室.考核评比内容包括完成任务,科学管理,
相互协作,各类人员业务培训的提高及安全防护,清洁卫生等方面.
二,实验室先进集体考核评比条件
(一) 完成任务方面:
1.在实验室的运行机制上有重大突破,明显提高了实验室的使用效益和设备利用率达到或超
过90%.
2.承担教学任务的实验室能够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质,保量开出所有的教学实验,编写
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实验内容与方法有更新,充实和提高.
3.改进了实验设备或装置,开发新的实验项目,提高实验技术水平.
(二) 科学管理方面:
1.建立健全的实验室管理制度,能够很好地贯彻落实管理制度.
2.实验室资产能够做到账,物,卡相符.
3.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料,附件,备件齐全;有操作规程,使用纪录,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
状态.
(三) 实验室工作协作方面:
1.在承担教学,科研协作任务中,能够提供各方面的优质服务并完成协作任务.
2.完成校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能够积极开展对外服务,为特区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四) 环保,安全,卫生制度及执行方面:
1.有规范的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良好;
2.本学年无环保,安全,卫生方面责任事故发生;
三,考核评比办法
各院(中心)按学期进行总结,考核,检查评比,学校按学年进行总结,考核,检查评比.
四,奖励办法
被评为深圳大学先进实验室的实验室,学校将颁发深圳大学先进实验室牌匾,证书,奖励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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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经费,鼓励实验室向更高层次和更高标准发展,并在今后的建设发展中给予重
点扶持.
五,附则
校考核评比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各院(中心)代表组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
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本条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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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实验室研究与资产设备管理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实验室研究与资产设备管理基金项目的宗旨是:为推动我校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
室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鼓励,支持教师特别是从事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工程技术的教职工开展实验
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创新,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实验教学研究水平和质量,
提高设备购置与资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教学研究与资产设备管理基金项目的经费来自学校专项拨款.
第三条 本基金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凡我校在岗人员均可通过所在单位申请本基金项目.
第五条 本项目重点支持以下实验改革和实验研究项目:
1.实验改革项目:在实验教学体制,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技术创新等方面有较大举措,
在国内特别在校内同行中具有领先地位的或先导影响的改革项目.
2.实验研究项目:在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技术革新等方面对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
培养有积极作用的研究项目.
3.资产设备管理项目:在设备采购,资产管理方面改革,创新的项目.
第六条 本项目采取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本项目申请每年开展一次,申报研究的有效时间原则上以一年为限.
第八条 实验教学研究与资产设备管理基金项目于每年固定时间接受申请(具体时间另行通
知).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深圳大学实验教学研究与资产设备管理基金项目
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交所在单位领导审查.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必须认真组织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项目方案的可行
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一式五份)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实验室与
设备管理处.
凡不符合本管理规定和逾期报送者,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长
审批.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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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资助后要按项目申报计划积极组织实施,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
领导要对项目予以大力支持并负责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延长时间申请,经实验
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结题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6个月,否则按
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五章 违规及处理
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作违规处理:
1,项目申请人在获准资助后不能按计划开展工作的;
2,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擅自改变研究计划的;
3,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第十六条 违规者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向学校如数退还已获资助的全部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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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实验室意外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由于学校实验室较多且各类实验室工作性质不同,因此避免实验室意外事故发生显得尤为重
要.如何在实验室意外事故发生后将事故的损失降到最小,必须引起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有鉴于
此,特制定深圳大学实验室意外事故处理办法.
一,实验室意外事故处理原则
一旦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迅速赶赴现场处
置.
二,实验室小型意外事故处理办法
1. 若因乙醚,乙醇,苯等有机物引起着火,应立即用湿布,细砂或泡沫灭火器等扑灭,严禁
用水扑此类火灾.若遇电器设备着火,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不能使用泡沫
灭火器.
2. 遇烫伤事故,切勿用水冲洗,可用高锰酸钾或基味酸溶液清洗伤口处,再擦上凡士林,万
花油或烫伤药膏.严重者应立即送医院急救.
3. 若在眼睛内或皮肤上溅着强酸或强碱,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然后再用碳酸氢钠溶液或
硼酸溶液吃,冲洗.
4. 若吸入氯,氯化氢等气体,可立即吸入少量的乙醇和乙醚的混合蒸汽.若吸入硫化氢气体
而感到不适或头晕时,应立即到室外呼吸新鲜空气.
5. 若有毒物质进入口内,把大约10%的稀硫酸铜溶液加入一杯温水中,内服后,用手指深入
咽喉部,促使呕吐,然后立即送医院抢救.
6. 被玻璃割伤时,伤口内若有玻璃碎片,必须把碎片挑出.然后涂抹酒精,红药水并包扎伤
口.严重时应先在实验室内做简单处治,然后送医院急救.
7. 遇到触电事故时,应即切切断电源,严重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三,实验室大型意外事故处理办法
1,火灾,爆炸事故事故:拨打119请消防部门灭火.拨打120请医疗部门抢救伤员.
2,有毒及化学危险品事故:拨打119请消防部门联系化工部门为主,公安,消防,环保,交
通部门配合处理.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事故: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劳动,保险等相关部门处理
四,加强培训学校保卫人员的应急素质
1,保卫人员应急素质基本要求:人员训练有素;召之即来,来之能干.所有参与实验室意外
事故的人员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携带好装备,器材和工具,服从指挥,严守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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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现场前注意事项:到有毒有害气体扩散事故抢险,所有车辆人员停留上风向,抢救过
程中,尽可能减少人员入围;加强灾情侦察,严防扩大事态.
五,善后处理
实验室意外事故事发单位,应做到灾后不见灾,不发疫情,残流不扩散,环境不污染.
进入现场的人员,设备,设施受毒物污染,必须进行全面清洗消毒,经有关部门(卫生防疫,
环保)检测无碍,方可离开现场,以防造成次生灾害.
六,事故处理
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国家规定执行,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配合上级进行调查处理.
对责任事故按国务院302号令《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追
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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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校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
及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1.凡在学校仓储,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汽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
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其主要安全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
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负责.
4.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仓储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物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
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求援知识的培训,并经
消防安全部门考核合格,持有关部颁发的证书方可上岗.
5.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场地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与保卫部门系统
连接,并时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6.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的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
由专人管理.
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
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8.危险化学品的购置人员必须增强工作责任感,严格执行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与采购计划管理规定,不准随意加大采购计划和超库存,保持年度进出库的平衡.
9.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质量管理.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或包装不合格的产品应拒绝入库,并即
时向供货单位办理退货,退票手续.货物入库采购人员须协助库管人员完成危险品的验收入库工作,
发现问题即时解决.
10.关于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对其存量,流向及用途作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
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
时,必须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2.库管人员执行领发工作中必须做到安全第一,认真负责的职业精神.工作时间应坚守岗位,
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有事外出必经部门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并有专人顶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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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库管人员对库存物品分类应按分类分库储存,并分类发放,严禁混库,混领,混装.要做
到编号准确,排列整齐,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对库存物品应加强日常检查,做到库内定时通风,
定时降温,各项安全储存管理措施到位.
14.出库物品的管理人员要凭深圳大学危险化学品试剂领取凭证及使用单位(院)批条或证明
方可出库物品.在出库物品时库管人员必须亲自进库拿试剂,不准领取人进入库房.物品出库必须
门卫值班人员核实后方可放行.
15.库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出库物品管理制度,未做记账或登记的物品不准出库.任何物品如
遇特殊情况,教学,科研急需,要经主管单位同意,通过管理人员办理临时领用或借物手续,严禁
库管人员私自将库内物品送人.
16.库管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和采购人员提供库存信息,以免造成物品积压或断档供应
不及时.
17.认真做好危险化学物品出入库登记,做到进出物品的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各类单据保存
完好整齐,装订有序.
18.剧毒物品的储存发放必须做到"五双"的工作环节,做好剧毒品种的账目管理,严格按规
定办事.
19.危险品应设立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工作职责不能擅自离岗,库区内不准闲杂
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做好日常出入车辆和人员登记工作,凡属脱岗,空岗造成事故者追究个人责
任和行政责任.
20.库管人员和值班人员须切实做好防火工作.库区内严禁明火作业,装卸危险品时,车辆一
律灭火工作,库区内严禁吸烟,不准使用电源.
21.建立,健全必要的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22.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23.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有
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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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实验教学的安全有序,使压力容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防止和减
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压力容器是指最大工作压力≥0.1Mpa的容器设备,包括:加热蒸汽发生器,灭菌设备,
气瓶和液氮存储设备等.
第二章 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使用单位须依据压力容器的有关法规和操作手册,依据不同压力容器的特点,编制本
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使用单位须做好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的检查,做好压力容器检验,
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须按相应程序报上级
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五条 发生压力容器爆炸及重大事故,须迅速报告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
处,并立即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报送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和主管
部门.
第三章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第六条 建立并有效执行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是确保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基本条
件.
第七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管理责任制.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并
根据压力容器的具体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容器的日常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专职管理人员应在
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具体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管理规范
和安全技术规定.
2.参加新进压力容器的验收和试运行工作.
3.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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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操作,维修和检验情况.
6.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第四章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第八条 压力容器的安全与容器使用密切相关.各使用单位须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提出具体
要求,并在压力容器运行过程中,从使用条件,环境条件和维修条件等方面采取控制措施,以保证
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取得该仪器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压力容器.
第十条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要熟悉有关容器的结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严格按
操作规程操作,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压力及温度波
动幅度的控制值,介质成分特别是有腐蚀性的成分控制值等.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开,停机的操作程序.压力容器搬运和移动安全措施以及其他
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日常检查的部位和内容要求.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要平稳操作.尽量避免操作中压力的频繁和大幅度波动,避免运行中容器
温度的突然变化.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运行.液化气体严禁超量装载,并防止意外受热.随时检
查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保证其灵敏可靠.严禁带压拆卸压紧螺栓.
第十四条 坚持容器运行期间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操作中或设备上出现的不正常状态,并采
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或消除.检查内容应包括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及安全装置等方面.正确处理
紧急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
要求,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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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
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物资的经济效益,防止积压浪费和堵塞漏洞.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
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由实验室与
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领导,校,院(中心)两级管理,各院(中心)应确定专人负责,实验中心须
有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条 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范围
1. 材料:泛指一次使用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品, 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2. 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易耗品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
科教器具及机电产品等.
3.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用小动物等.
第四条 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分类按教育部分类目录(附后),具体分类由各院根据实际物
品确定.
第二章 购 置
第五条 购置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的具体审批要求和程序由各院确定.低值,易耗材料与物
品的采购参照《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购置贵重金属,放射性同位素等材料,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能购置.
第七条 低值品购置后,须经学院验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签字,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三章 帐务管理
第八条 各院应按学校要求建立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进出库明细帐,及时核对库存,做到帐
物相符.并定期进行盘库.每年底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库.
第九条 在库材料的保管应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对稀缺贵重材料要
精确计量和详细记载.
第十条 各院要对实验室在用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进行定期抽查,每年全面清查一次,进行
帐物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十一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执行
见《深圳大学化学品,危险品管理办法》《深圳大学放射性防护管理办法》.
第四章 调拨报废,损坏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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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的校内调拨须经院负责人审批,校外调拨须经实验室与设备
管理处审批,由调入,调出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办理调拨和帐务处理手续.
第十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损坏和丢失,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所有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有价调拨费,报废处理费,赔偿费等由学校按财务制度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低值,
易耗材料与物品的管理.特别应加强对民用性较强的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
占有或变相占有学校财产,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校主管部门每年末须组织
对各院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帐物相符情况进行抽查核对.
第十六条 非教学科研单位的低值,易耗材料与物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
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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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整体形象的重要标志之
一,其使用率,完好率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教学,科研的正常开展.为了充分发挥大型贵
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适应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超过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为校管贵重仪器设备;
2.单价在40万元以上或全套设备总价超过4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及国家科委统管的23种仪
器设备为部管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三条 见《深圳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三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四条 设备到货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常规检查,主
要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在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厂家
确认无误后开箱,按合同,装箱单检查仪器设备和有关附(备)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仪器设备的
说明书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在安装调试和技术验收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
逐项验收,试运行中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连续达72小时以上方可验收,在验收合格之前不能付
清全部货款.验收完毕后,验收小组还应填写《深圳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履历表》一式两份由技术负
责人签字,连同设备验收单一并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 海关进口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时,应在索赔期(一般从货物到达港
站之日起90天内计算)前20天,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海关及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由商检
部门出证,送货(进口)单位办理索赔事宜.
第七条 经认定购回的仪器设备未达到设计标准,认证内容和闲置,浪费未发挥其使用效率,
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
权,各使用单位确定专人进行使用与管理.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与考
核,并且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九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投入正常使用时,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建立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岗
48
位责任制和使用办法,张挂在实验室的醒目之处,并认真填写《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
第十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必须做到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期保养,定
期校验和定期上报使用情况,保证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年限.
第五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和功能开发
第十一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检修并做好检修
记录,力争做到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提出维修申请
报告.维修申请报告应包括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维修方案,维修单位和维修经费预算等内容.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落实维修经费后,尽快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与设备使用部门一起进行维修,使
用部门应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三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由使用单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报
告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的目的,可行性论证,开发方案,经费预算,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
益等内容.项目完成后,由开发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六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调拨和报废
第十四条 为了防止重复购置,实现学校资源的优化配置,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各使
用单位每学期应对本单位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运行情况作一次检查,把本单位闲置不用的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予以协调
和调用.
第十五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应首先由使用单位填写《深圳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使用单位资产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报废鉴定后报校长审批,校长批准后再报深圳市国资委批准,批准报废的设备由深圳市国资委回收
处理.
第七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考核
第十六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按学年度进行考核评估.每年12月15日前必须按教育
部有关规定,填报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对于考评不合格(按教育部考核标准)必须由
学院(中心)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会同教务处和科技处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专家按评估体系
对所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检查评审,评选出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学校予
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功能开
发五个方面.目的是促成专管共用,强化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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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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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单价800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属本办法管控范围.
二, 计算机软件的管理以"统一领导,归口分级"为原则,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归口管理,实
行校,院(中心),两级管理体制.
四, 购置金额1—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计算机软件,需填写"深圳大学申购计算机软件报
告",由购置单位会同实验室与设备处组织论证并确定购置方式.
五, 购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由学校软件管理专家小组组织论证并确定购置方
式,经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六, 为维护学校利益,购置1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须由实验室与设备处会同购置单位共
同与商家签定合同.
七,各单位购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应确定责任人,对该计算机软件的作用和效
益负责.
八,各单位所有计算机软件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购置,财务处凭审
批材料,购货合同及《深圳大学软件入帐单》报销付款.
九,各单位购置的计算机软件应要求供应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以及人员培训,软件升级承诺
等完备售后服务.
十, 购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软件的验收,由购置单位先进行外观检查,包装完整,外观无
损坏,再由供货商会同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功能测试.供货商应按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使用方进行人
员培训服务等.各单位应认真填写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并经主要验收人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报帐
手续.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属供货商的责任问题,依据合同进行交涉,直至诉诸法律.
十一,软件使用期一般为五—八年,到期自动销帐.一些特殊的软件由使用管理单位报实验室
与设备处确认后可延长监管期.10 万元以上的软件必须由各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后,由实验室与设
备处销账.
十二, 校内合法持有软件(包括赠送软件)的单位,享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1.根据需要将软件安装到有关计算机内.
2.为存档需要而复制有关备份,复制品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丧失对该软件合
法持有权时,应将备份复制品全部销毁.
3.因课堂教学,科研工作等非商业性目的需要,进行少量复制和使用,应严格执行《计算机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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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保护条例》规定,不得对任何商业性行为或向他人提供使用.
十三,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十四,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
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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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教材采购招标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为落实《深圳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深大[2006]27号文件),规范教材采购行为,确保
教材采购招标工作廉洁,科学,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
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1.成立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
2.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1)负责做好教材采购项目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招标立项审批,招标文件的起草,
招标项目的调研,市场考察等.
(2)建立"图书资料及教材招评标专家库",由专家负责教材采购招标活动评审,出现争议与
投诉等情况时的仲裁以及相关咨询等.
(3)负责教材招标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招标项目和范围
1.深圳大学本科生,继续教育学生教材均纳入招标管理范围;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免于招标:
(1)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政府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政策性采购教材.其采购按相关规定进
行.
(2)由于不可抗拒原因,不得不紧急采购的教材.
(3)国外原版教材,自编教材,讲义.
(4)经过审批同意的其他特定教材.
3.本校教师自编出版的教材,未经学校教材中心审核不能自行向学生销售;获准向学生销售的自
编教材,其进价应与其他教材的中标价(折扣)一致.
4.未经学校招标或未经学校教材中心代销的教材(除上述免于招标的情形外),一律不得作为本校
本科生,继续教育学生的教材使用.
三,招标方式
教材采购采用供货资格认证的邀请式招标.邀请式招标要求被邀书商不得少于5家,以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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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竞争和选优.由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挑取专家(实行申请购置单位专家回
避制)进行评标,评标结束后,按名次确定2到3家中标人,授予其为我校供应教材的资格.
四,教材招,评标工作程序
1.招标
(1)教材中心(或其他申购单位)向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提出项目招标书面申请报告.
(2)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符合要求者即列入招标计划.
(3)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发布"招标信息",并会同教材中心(或其他申购单位)对拟邀请
的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被邀请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
2.投标
(1)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在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指定地点购买标书,标书一经售出概
不退还.投标人的资质必须符合《深圳大学教材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将投标书密封并加盖有效印鉴后交特殊采购招标工作
小组指定的标书投递地点.
3.评标
(1)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评标工作.
(3)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举行开标活动.开标时,由投标人
代表检查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认真阅标,询标和议标,在此基础上进
行认真比较和评价.
(5)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记录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包括开标时间,地点;
投标供应商的名单;评标委员会名单;开标记录;评标方法和标准;投标供应商资质情况检查说明;
投标无效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的入围招标人排序表;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
意见.
(6)评标结束5个工作日内,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以书面方式向校领导报批本次招标项目
评标情况,首选和备选招标人.
(7)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向中标人下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未
中标的标书将不退还.
(8)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到教材中心(或其他申购单位)签写供货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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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招标工作结束后,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应将所有招标文件材料据实完整保留,保留期
限为5年.招标文件材料主要包括: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供货协议等.
五,附则
1.本办法由深圳大学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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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授赠,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交流的不断增加,国内外(境外)单位,友人捐赠给我校的仪器设
备日益增多.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仪器设备各项管理的规章制
度,进行规范化管理,更好地管好,用好这些仪器设备,充分发挥这部分宝贵资源的效益,以利于
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赠设备范围
凡是国内外(境外)单位,个人向我校和所属单位捐助,赠送的仪器设备都属于本管理范围.
个人接受捐助的仪器设备如属上述范围的,也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受赠设备产权
上述范围的捐赠仪器设备的产权属于深圳大学,均应挂靠到学校正式建制单位,办理入帐手续.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变更捐赠仪器设备产权,转赠,转卖与报废.
三,受赠设备管理
1.学校和所属单位正式接受捐赠,须由学校接受捐赠单位或个人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
面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相关条件(性能指标)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
确因非主观因素未能事先办理审核手续,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接受单位和个人也应及时向实验室
与设备管理处汇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2.国内外(境外)捐赠仪器设备进口的有关手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
(1) 受赠单位将赠送物品清单及赠送函(函中要注明为何赠送,赠送物品价值等)送实验室
与设备管理处.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拟文,并报学校发文,报有关部门审定接受赠送.
(2)赠送物中如有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仪器产品,必须报国家教育部审批.根据批文,
属国家特定产品须报外经贸部进出口司特定处审批,领取许可证.属国家配额产品报外经贸部配额
处审批,领取配额证.
(3)按海关规定,申请办理赠送物品的免税手续.
(4)赠送物品到校后,必须入学校固定资产帐.
(5)在办理捐赠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学校负责支付.
3.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应由使用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捐赠函清单对说明书,装箱单及
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校验,逐件清点.在型号,规格,数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逐项填写《深圳大学
固定资产卡》.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编号入学校固定资产帐,并在经费来源一栏里注明"捐赠"字样,纳入
学校正常的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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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验收: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应由设备使用单位人员,有关
专家组成技术验收小组,逐项考核设备及附加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填写报告,列出验收技术指标,
签字后存档.
上述验收中,如发现损坏短缺情况,属运输中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和接受捐赠单位向运输单位提出,办理索赔和补齐等手续.
5.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到货前,应落实好配套措施,如人员,房屋,水电供应及正常运行
的有关必要条件.
四,我校对外单位和个人捐赠
1. 我校对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仪器设备,可视不同情况,分为专门购买新仪器设备,在用仪
器设备或报废仪器设备.
2. 我校对外捐赠仪器设备的对象:a,上级部门下文指定的单位或个人.b,我校友好单位或
个人.c,支援贫困地区.d,学校认为应该捐助的单位或个人.
3. 我校对外捐赠应以学校领导或深圳大学的名义实施.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均不可利用学校
仪器设备进行捐赠活动.
五,捐赠仪器设备的程序
1.我校对外捐赠仪器设备应由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书面提出,填写《深圳大学捐赠仪器设备审
批表》,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购买或调拨,并进行固定资产帐务处理.若
向国(境)外单位或个人捐赠仪器设备,其出口手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新购仪器设
备和捐赠活动经费由校长专列经费或相应职能部门承担.
2.对在以学校名义进行的捐赠活动中,违法违纪或从中谋取私利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违规责任追究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逃汇,骗购外汇的;
2.偷税,逃税的;
3.进行走私活动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免税进口的捐赠设备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
用的;
5.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设备造成损失.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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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有
关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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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图书资料采购招标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为落实《深圳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深大[2006]27号文件),规范我校图书采购行为,
确保图书资料采购招标工作廉洁,科学,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1.成立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
2.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1)负责做好图书采购项目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招标立项审批,招标文件的起草,
招标项目的调研,市场考察等.
(2)建立"图书资料及教材招评标专家库",由专家负责图书采购招标活动评审,出现争议与
投诉等情况时的仲裁以及相关咨询等.
(3)负责图书招标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招标项目和范围
参见《深圳大学图书馆文献采购分类》文件.
三,招标方式
图书采购采用供货资格认证的邀请式招标.邀请式招标要求被邀书商不得少于5家,以利于
比较,竞争和选优.由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挑取专家(实行申请购置单位专家回
避制)进行评标,评标结束后,按名次确定2到3家中标人,授予其为我校供应图书的资格.
四,图书招评标工作程序
1.招标
(1)图书馆(或其他申购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预算,向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提出项
目招标书面申请报告.
(2)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符合要求者即列入招标计划.
(3)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发布"招标信息",并会同图书馆(或其他申购单位)对拟邀请的
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被邀请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
2.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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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在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指定地点购买标书,标书一经售出概
不退还.投标人的资质必须符合《深圳大学图书资料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将投标书密封并加盖有效印鉴后交特殊采购招标工作
小组指定的标书投递地点.
3.评标
(1)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评标工作.
(3)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举行开标活动.开标时,由投标人
代表检查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认真阅标,询标和议标,在此基础上进
行认真比较和评价.
(5)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记录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包括开标时间,地点;
投标供应商的名单;评标委员会名单;开标记录;评标方法和标准;投标供应商资质情况检查说明;
投标无效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的入围招标人排序表;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
意见.
(6)评标结束5个工作日内,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以书面方式向校领导报批本次招标项目
评标情况,首选和备选招标人.
(7)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向中标人下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未
中标的标书将不退还.
(8)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到图书馆(或其他申购单位)签写供货协议书.
(9)招标工作结束后,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应将所有招标文件材料据实完整保留,保留期
限为5年.招标文件材料主要包括: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供货协议等.
五,附则
1.本办法由深圳大学特殊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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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回收及处理工作,合理利用
报废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可申请报废:
1.在安保,环保,能耗等方面不能达标,且造成公害又无法维修改造的;
2.结构陈旧,性能低下或主要部件损坏修复费用超过原值60%的;
3.超过使用寿命,基础部件已严重损坏,虽经修理仍不能达到技术指标者;
4.技术性能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者;
5.计量检测不和格,国家强制报废者;
6.仪器设备虽可用,但精度太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开发等任务.
第三条 申请报废程序
1.由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二份),并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加
盖公章报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报废仪器设备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一般情况下每两年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组织专家鉴定一次,并办理相关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办理报废的,可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提出申请,审批后办理报废手续;
3.经学校专家技术鉴定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再按国资委电子版格式和要求报国资委审批.
第四条 审批权限
1.原值在3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需有3位相关领域专家的鉴定,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处长的签字,报国资委批准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2.原值在3元-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需有5位相关领域专家的鉴定,和实验室与设备
管理处处长,纪检,主管校长的签字,报国资委批准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3.原值在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需有5位相关领域专家的鉴定,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
理处,纪检,主管校长签字,报国资委批准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4.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学校正式办理财务核销手续.
第五条 报废,报损仪器设备的管理及处理
1.需报废,报损的物资,各单位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
技术资料).单位因工作需要若想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需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
后方可拆卸或留用,未经同意不得自行拆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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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专人负责对报废物资进行查实,登记和回收工作.回收的物资要有专
门库房存放,不得置于室外.库房有专人负责回收物资的清点,分类,登记.做到:进有登记,出
有手续.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将报废仪器,设备拆卸或擅自处置.
3.报损,报废的物资器材入库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对有修复价值的仪器,元
件要进行修复和充分再利用,以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实验室因教学,科研需要希望利用部分仪器
设备或其元器件的,需经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在库房领取,并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填写报废设
备留用登记表.
4.希望小学或友邻单位要求支持的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应统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
办理移交手续,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决定和处理.
5,仪器设备运出校外时,必须持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开具的出门证或书面证明,门卫方可
放行.
6,报废,报损物资残值的处理回收,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由国资委处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单位和个人,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追究其责任.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有关
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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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仪器设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和促
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贷款和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
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等方式获取仪
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等
情况,需紧急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领导审批后,可作特殊处理.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采购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单台套,单批次采购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
的仪器设备,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
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
工程或服务的购买.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协议采购,邀请招标,国际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
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或者其他方式.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七条 单台套,单批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且不
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设备,由学校自行组织集中采购.其采购方式为以"高校仪器设备网上竞价系
统"为采购平台的询价采购.
第八条 单台套,单批次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且不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设备,
由申购单位自行采购.
第九条 对使用国防项目经费且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的设备采购,经学校审批后由学校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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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采购,采购方式根据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或邀请招标;不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的设备,按本
章第六,第七,第八条所提的采购方式来执行.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计划的审批.各单位仪器设备年度采购计划的填报,实施实行全网络化管理.各单位
从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页登陆到"深圳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采购管理系统" 进行
计划填报 ,填报后设备处将根据上级职能部门审批的计划预算对上报的计划进行审核.各单位可
在系统上了解审核结果.
第十一条 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的仪器设备,申购单位须在"深圳大学设备采购管理系统 "的
"采购过程管理"模块填报具体参数和需求条款.
属政府协议采购目录的,请参照深圳市政府采购网来填报设备参数;属政府公开招标的,请按
照"设备招标采购参数填写模板"填报相关的参数及条款;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
邀请招标和询价采购等特殊采购方式的,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
凡属国际招标的进口免税设备,须用中英文填报参数并注明该仪器设备的产地与外币控制金额
等,以便学校按年度计划向深圳市财政局申报,实施项目招标.
各项目负责人须根据相关要求填报参数,条款,然后网上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我处将对
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查.各单位可在系统上了解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后,由计划财务处报送政府相关部门,进入深圳市政府采购流程.
第十二条 计划审核后,属于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须根据《深圳大学设备自行采
购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购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从项目申报立项,设备选
型,组织实施计划,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上报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列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
然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政府招标采购,自行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招,投标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
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64
第十五条 政府招标活动结束后,我校以市财政局及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中标合同为基础,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拟定政府招标的合同,与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签订采
购合同.
自行采购的网上竞价活动结束后,需要签订仪器设备供货合同的,由申购人与中标单位确定合
同内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正式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解除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合同应于变更前须首先征得采
购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中,如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物资或者服务,可向实验室与设备管
理处提出申请,经校领导审批,报送市财政采购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
提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的采购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章 采购后期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且仪器设备到位后,项目负责人须登陆到"深圳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设备采购管理系统 " 的"采购后期管理"进行采购后期的填报.
第十九条 凡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院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网上填写固定资
产卡,填报成功后带发票后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对,打印出固定资产报增单及条码卡.
第二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申购人将报增单红联,账户证明,合同及发票,验收报告等文件
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对,审批签字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凭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
报告,深圳市政府采购申报书,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帐户证明,深圳大学固定资产报增单,商品
发票,履约保证金收据等材料,报送计划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由财
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的规定向供应人直接支付价款.
自行采购的,申购人将报增单红联,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发票等文件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
对,审批签字后,由申购人自行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
第六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党纪,政纪,审计,财务和教职员工监督.
65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校物质采购领导小组有权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
行审查:
(一)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 是否符合学校采购计划和预算的要求;
(三)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 合同中是否包括了对合同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五) 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被检查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
需的材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采购工作中,如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可按学校
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66
深圳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为了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
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管理办法》和教育部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
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各实验室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
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
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需配备具有
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条 各单位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
使用效益.认真执行本办法,服从校,院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我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实验中心)二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各学院应在主管院长领导下,
合理配备实验室的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三章 仪器设备采购的管理
第六条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深圳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七条 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价格起点与深圳市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
致,即:单价在人民币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及帐,物,卡管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见《深圳大学大型贵
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深圳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深圳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等.
第九条 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
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帐,不
得滞留帐外.
67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由院级管理人员配合经手人在网上填
写《深圳大学固定资产卡》,在确认填写内容完整,准确无误后,经实验室与设备管
理处确认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学校的管理办法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购
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
查.
第十三条 离(退)休,调出,及长期(壹年以上)出国人员,经过院级仪器
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帐,物的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及出国
手续.
第十四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
让,丢弃等行为.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仪器设备的借用,经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主任同
意,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出借.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借出校外.在不影响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借方凭
单位公函,经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主任同意,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与仪器设备所在
院仪器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七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借用,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申报,未经批
准,不得外借.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需长期使用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仪器设备的
个人,需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在院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领用手续.如系临时
借用,需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九条 借出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问题,按《深圳大学仪器设备
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收取的费用用于补偿仪器设备损坏的损失.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和移交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由调拨双方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后,
填写《深圳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校内,外仪器设备有价调拨的手续,一律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68
办理.变价收入交计财处.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第二十二条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深圳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暂行
办法》
第九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深圳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
行.
69
深圳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赔偿界限
第一条 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1. 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损坏.
3. 工作失职,指导错误,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4. 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 个人保管,使用的,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携仪器设备丢失.
第二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 因实验本身的非人为属性或属不可预见性(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的损坏.
2.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3. 由于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突然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第二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三条 低值(800 百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实验
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
20%—100%的赔款.通过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四条 单价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的损坏和丢失,由事故所在的实验室主任及仪器设备管
理人员协助院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额度较大或情节严重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
案).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 20%—100%的赔
款.通过院主管负责人会同事故甄别专家组批准执行.
第五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院(系)主管院长
(系主任)主持,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
协同处理.有关处理决定必要时报主管校长.有关的文字材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损坏丢失的设备部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算.特殊情况可按市场价格合理议价.
第七条 对低值仪器设备中的两用(可用于生活)物品(如:照相机等)的丢失,要按原值
或市价严格计价赔偿.
第八条 借到家中使用的计算机(包括借到个人手中使用,保管的笔记本电脑)及外设设备
丢失,应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对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 50%-100%的赔款.通过实验中
心,及院主管负责人会同事故甄别专家组批准执行.
70
第九条 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零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修理的,
只计算修理费;损坏后质量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继续使用的,应按其质量降低的程度,酌计损失
价值.
第十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
偿.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一条 赔偿工作要在院(系),室确定的赔偿金额的赔偿期限内完成.对无故拖延,不执
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手续,在学校计财处办理,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该款项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购置的零配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凭有关文字材料(事故报
告,当事人检查,处理意见等)以及缴款凭据注销实物帐.
第十三条 对于严格执行《深圳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爱护国有资产,对损坏,浪费,盗
窃等不良现象进行斗争的个人或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71
深圳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特制订
本办法.
一,维修管理工作人员组成
为合理有效地使用维修经费,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工作,
延长仪器的使用寿命,全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1. 我校具有仪器设备维修专长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领导同
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认可,均可作为兼职维修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承
担仪器设备维修任务.
2.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仪器设备维修的需要,用招标方式确定维修单
位或维修人员,并逐步建立起一支稳定的维修工作人员队伍.
3.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对申报维修的仪器设备的相关维修
信息进行收集,审查与核准.
二,维修管理范围
1.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登记的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按"谁提供谁维修"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维修管
理部门人员负责与生产厂家联系,进行保修或维护.
三,维修申报
凡是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各单位需填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 .经
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安排维修.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维修管理
工作的职能部门.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各单位不得自行将仪器设备送外单位维修.
2.仪器设备修复后,由具体使用人或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会同实验室主任
验收,并在申请报修单上签收(必须附有维修工时费,零配件清单,更换的旧件等)后方可办理报
帐手续.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稀有仪器设备的维修与网络的维修,使用单
位填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还需组织三位以上专
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和申请同时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卸或修
理.仪器设备修复后必须经使用单位与专家联合验收后方可办理报帐手续.维修验收时,应注明维
72
修单位的保修承诺.
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稀有仪器设备的维修均应建立维修卡片,
维修卡片应归入设备档案统一管理.
5.尚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的正常损坏由供货厂家负责保修.
四,维修管理
1.维修管理人员接到报修申请后 ,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修理.凡须聘请
外单位维修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与申报单位联合(如有必要,可成立三人以上专家
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需外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论证,确定维修部位,维修工时,维修等级与
维修费用等,并与外修单位签定维修合同.
2.申报单位负责监督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仪器设备填写维修记录,维修
记录包括维修部位,所更换配件的名称,数量,单价及所耗实际工时数等.
3.凡送修的仪器设备零配件不能修复而需要更新的,维修申报单位需向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审批同意后更换的零配件应由专人验收.
仪器设备维修的保修期为半年,在保修期内属同一维修部件损坏的(人
为损坏除外),维修申报单位应依法要求承接维修的单位无偿进行维修.
4.仪器设备维修单位人员的维修技能,维修技术质量和服务态度不好的,
零配件价格,维修费等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或违反维修合同条款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及时
解除其维修合同.
五,维修费用
1.仪器设备维修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2.校内各教学,科研与教辅单位的仪器设备维修费从各单位维持费中支
付(各类耗材从各单位行政经费支付),行政机关单位的办公仪器设备维修费由学校统一支付.
3.正在进行中的科研项目所购置使用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该项目科研
经费中列支.科研项目结题后,按上述第二款规定执行.
4.正在建设中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与重点发展学科,用专项经
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从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在专项经费使用完后发生的维修费用,
按上述第二款规定执行.
5.维修费的支付方法分月结或季结.维修费包括零配件购买和劳动报酬
两部分.
6.专职人员维修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一般不付劳动报酬.兼职人员维修校
73
内各单位的仪器设备应付一定的劳动报酬,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市场价格的60%.其中零配件费用由
仪器设备使用人在维修申报单或维修发票,材料清单上签字并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方可
报销;劳务报酬按维修合同规定支付,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审核批准后从维修费中支付.
六,奖励办法
1.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做好维修工作的基础,也是仪器设备管
理与使用人员的职责,必须建立责任机制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
性.
2.对在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单位推
荐,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准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将给予表扬或奖励,同时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及
先进个人的依据.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74
深圳大学设备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二ΟΟ六年七月一日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大学2006年27号文件《深圳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规范资产设
备自行采购行为,增加采购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不属于深圳市政府依法规定必须进入集中采购范围的校内设备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大学资产设备自行采购招标活动以"高校仪器设备网上竞价系统"为平台,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高效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服务增进与降低成本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负责设备采购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组建设备采购专家库,由专家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仲裁.
第三章 招标项目和范围
第六条 本校设备自行采购范围从种类上包括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办公设备,实验器材,
实验材料等;从资金额度上指单台(套)或单批(次)价格在壹万元(含壹万元)以上,拾万元(不
含拾万元)以下且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设备采购项目.
第七条 采购方式:采用网上询价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网上询价采购程序:按《深圳大学资产设备自行采购招评标流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招评标工作纪律
第九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在招标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深圳市政府颁布的关于采购工
作的各种规定.如有违反采购规定行为者,一经发现,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发[2005]6号文件《深
圳市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处理办法》处理.
75
第十条 网络竞价系统管理员必须遵循同等条件下最低价原则,公正,公平原则,中立无私原
则.
第十一条 申购人一经注册成功,便成为网上竞价系统的合法用户.申购设备时,应严格执
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设备管理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和配合学校竞价系统管理人员共同完
成网上竞价工作.
第十二条 供应商一经注册并经验证确认后便成为网上竞价系统的合法用户.供应商要恪守
诚实经商理念,供应的设备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和优良产品,必须确实履行与申购方达
成的售后服务承诺.
第十三条 网上竞价一经做出报价并经选定公布,就意味着成交契约成立,申购人应无条件
接受申购审批结果,供应商应信守报价承诺,不得单方违约,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大学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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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目 录
目 录..............................................................................78
1.实验预约系统--"学生预约系统"的使用说明.............................................................................7
1.1学生预约系统的路径:.............................................................................................. 79
1.2注册:.......................................................................................................................... 79
1.3预约实验:.................................................................................................................. 80
1.3.1查看预约详情:............................................................................................... 81
1.3.2浏览和下载实验指导:................................................................................... 81
1.3.3查找实验:....................................................................................................... 82
1.3.4个人控制台:................................................................................................... 83
2.实验预约系统--"管理预约系统"的使用.......................................................................................8
2.1管理系统的地址:...................................................................................................... 84
2.1.A.实验室管理:.......................................................................................................... 84
2.1.B.学生管理:.............................................................................................................. 85
2.1.C.教师管理:.............................................................................................................. 86
2.1.D.仪器设备管理:...................................................................................................... 86
2.1.E.实验管理.................................................................................................................. 86
2.1.F.实验预约管理........................................................................................................ 88
2.1.F.1实验预约管理................................................................................................ 88
2.1.F.2末赴约名单.................................................................................................... 90
2.1.F.3黑名单............................................................................................................ 90
2.1.F.4实验操作历史记录........................................................................................ 90
2.1.F.5查询................................................................................................................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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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验室名称中末出现你所要的实验室.
解决方法:请先添加一个新的实验室.
2. 所属课程列表中末出现你所要的实验课程.
解决方法:请回到实验室管理模块,查找到相应的实验室选择修改,在实验大
纲中上传以你的课程名命名的word文档(一般来说是此课程的实验大纲).
3. 实验课室中末出现你所要的地点.
解决方法:请回到实验室管理模块,查找到相应的实验室,点击"修改"连接,
在地址栏目上添上地址便可.
2.1.F.实验预约管理
包括"实验预约管理","末赴约名单","黑名单","实验操作历史记录"和"查询"
这几个功能.
2.1.F.1实验预约管理
分两步进行:1.通过与取消预约2.记录预约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通过与取消预约"
2.1.F.1.1通过与取消预约:
当学生预约了实验后,要通过教师的批准才能够进行实验.而每个实验都会有一个
或者多个指导老师. 结构如下:
某个实验
指导教师
可预约时间
地点
当学生预约了此实验后,此实验的指导教师将可以看到学生的预约,并执行相关操
作.
看例子:假定我预先预约了梁莉老师的拉伸,压缩破坏实验.
1.我们以梁莉老师的帐号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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