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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文件类型:DOC/Microsoft Word  文件大小:字节
附件1
浙江林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学校办学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不断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服务.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副院长协助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学校成立财经工作小组,财经工作小组在分管财务院长领导下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计财处为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分管财务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学校下属校办产业,后勤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计财处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财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应符合干部选配条件,并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学校应根据办学规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配足,配强财会人员,要重视和加强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逐步建立一支恪守职业道德,业务素质高且相对稳定的财会队伍.
第八条 学校财会人员需由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组成,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努力钻研业务,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为学校的发展作贡献.
第三章 财务预算
第九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分析上年财务收支决算的情况下,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分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学校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超出学校承受能力的赤字预算,学校应通过编制预算,合理安排各项资金,讲求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稳步协调发展.
第十条 实行二级管理的学院,需根据学校的统一布置,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学校财务的指导下,编制本学院的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程序为:1,计财处在预算年度开始前下发编制预算通知;2,各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并上报计财处;3,计财处汇总,分析各部门上报数据并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4,建议方案提交学校财经工作小组审议,分管财务院长和院长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一上);5,根据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计财处修订预算方案,修订后预算经分管财务院长审批,院长签名并盖章后,按规定时间上报教育厅和财政厅(二上);6,根据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准的预算数(二下),按照标准,定额编制学校内部各部门预算,在当年3月中旬报学校财经工作小组和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经校党委会批准后,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申报按《浙江林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突破预算指标,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原因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重视社会效益的前提下,鼓励各部门将现有的人才,技术和设备等资源有机结合,向社会提供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收活动,拓宽办学资金来源渠道,增强学校综合办学效益.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并使用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票据,未经批准,校内任何部门不得自立项目和自定标准收费.学校所有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收费资金.
第十七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校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私自开立帐户或私设"小金库"截留和转移学校资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和结转自筹基建等.
第十九条 学校支出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通过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学校支出预算一旦确定,财务与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根据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支出.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进行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
第二十条 学校应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一条 在实际办理各项支出过程中,各部门应当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的做法.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办理各项支出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学校财务部门在加强支出管理的同时,应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并且应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对各类结余进行分配,结转等处理.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的使用,必须根据规定的来源渠道,先提后用,专款专用.做到提取按比例,支出按规定,收支有计划.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按其特征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和材料等.学校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等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种材料的管理,建立健全材料的采购,验收,出入库,定期盘点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现行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 第三十条 设备处负责教学科研设备,行政设备,实验室家具等的管理;产业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建筑物,土地和实验室之外的家具的管理;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管理.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加强对本部门使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努力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科技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土地使用权除外).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后勤集团公司,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产业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对外投资的管理,科技产业化项目由科技处协助产业后勤管理处管理.学校对外投资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适度控制负债规模,并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经财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再加盖单位公章上报.财务会计报告要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十七条 财务分析是指运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学校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后,所得出的对学校经济活动和事业发展状况的规律性认识.学校财务部门需定期对学校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和会计交接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监督,必须按照《会计法》进行,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对各项财务收支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行会计监督,对学校的各项经济活动情况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受理,并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要求办理交接手续.未完成交接手续之前不得离职.会计交接应办理书面交接文件,将交接事项列出清单,并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名,交接文件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保管.
第十二章 内部牵制制度和稽核制度
第四十条 内部牵制制度即钱帐分管制度,是指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财务部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严格分工.
第四十一条 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1,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2,涉及收付款的记帐凭证,须由制单,稽核,记帐,出纳签章;3,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事项,应经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才能办理;4,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5,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超过限额部分的库存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6,出纳人员不得兼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7,建立库存现金的抽查盘点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在设置业务环节和工作岗位时,要根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对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作出规定:1,授权进行某项业务的职务应与执行该业务的职务分离;2,执行某项业务的职务与复核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3,执行某项业务的职务与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4,保管某项资产的职务与记录该资产的职务分离;5,保管与记录某项资产的职务与帐实核对的职务分离.
第四十三条 稽核制度是指为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行为,在学校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对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的制度.学校财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稽核人员具体负责稽核工作.
第四十四条 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一般包括:1,审核学校预算计划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审核之后应提出建议和意见;2,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3,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要求;4,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帐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帐实是否相符,并查明帐实不符的原因.
第四十五条 内部稽核工作权限一般包括:1,有权检查各种计划,预算等;2,有权检查清点各项财产物资;3,有权检查各项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4,有权制止各项违法,违纪行为;5,有权要求有关人员纠正差错;6,有权查处各类舞弊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财务应根据具体的稽核要求,采用不同的稽核程序和方法,包括详查法,抽查法,审阅法和核对法.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浙江林学院经济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财经工作秩序,明确责任义务,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制度是加强财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其核心是将权利和责任相结合,使学校各级领导,各级财经工作主管人员在经济工作中按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责任.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经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学校成立财经工作小组,财经工作小组在分管财务院长领导下工作.学校设立计划财务处,作为财经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校的财经工作.
第四条 学校组织,人事,审计,财务等部门应加强对各级经济责任人财经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构成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 各级领导和财会人员经济职责权限
第五条 划分经济职责权限的总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要一级管好一级,逐级落实经济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领导应负的共性责任:
1,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财经法规,执行学校的财经制度.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财经制度规定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相关岗位的经济责任制度,并签订经济责任书,明确经济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2,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预算,确保学校事业计划各项任务的完成.对学校已确定的预算收支指标应如期完成.
3,各级领导承担对本部门财经工作的领导责任,对本部门的财经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4,应保证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干予财会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规处理会计事项.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5,自觉接受校内外审计,财务等部门对本单位财经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领导与财会人员的具体经济责任
1,院长
院长对全校财务管理体制,财经工作秩序,财务状况,财务预决算等财经工作负总责,明确校内各级领导在财经管理工作中的权力和责任,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校财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严格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赤字和负债规模.严格按照决策程序,慎重,有效,合法地安排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保证学校权益和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2,分管财务副院长
分管财务副院长对院长负责,直接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筹集学校资金,协助院长确定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建议学校财务机构的设置,考核,推荐学校计财处的主要负责人.审议校内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审议学校预算,对外投资,借贷款等重大经济事项,并报院长办公会审定.认真审核学校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承担责任.
3,其他院领导
其他院领导对分管部门的经费使用的合法,合理,效益性负责,对跨部门工作事项的协调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厉行节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执行完成预算计划.应亲自参与分管工作中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对涉及全面性的问题,应拿出主导性意见提交院财经工作小组或院长办公会审议.分管审计,监察的院领导应督促审计,监察部门对各类违反财经政策和纪律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计财处处长
计财处处长的职责:依法组织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和各项会计业务,保证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组织预算编制与落实,监督预算的执行;在分管院长和财经工作小组的领导下,不断建立和完善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财经规章制度体系;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促进资金保值增值,协助领导筹措学校资金;检查和监督校内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及时向院领导汇报财务状况和财务重大事项;随时提供财务信息,为学校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5,各部门领导
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的财经工作.经济责任有:(1)严格执行预算,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经费使用要符合学校财经制度,票据使用合法,合规,完善经费审批手续;(2)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上交各类收入,不得将资金以任何名义存入银行或其他单位,不得设立"小金库";(3)重大财务事项必须先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请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二级学院重大财务事项需先经院务委员会通过.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签署重大经济合同;(4)对本单位专项经费要加强管理,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批,使用等管理过程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5)购置仪器,设备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购置设备招投标工作程序采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
6,校办产业(含后勤集团)负责人
校办产业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财经工作.经济责任有:(1)负责人在学校(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组织各类经营活动,严格履行决策重大经济问题的工作程序.(2)熟悉财经法规,合法经营,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企业三者的经济利益,对会计核算的真实,完整负责,对本企业其他经济行为负责.(3)及时,足额地完成上交学校的计划;(4)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经营性资产增值,经费自给率逐年提高.(5)加强对所属(含独立法人)经济实体的管理,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济效益的情况也需向计财处提供财务报告,并接受学校计财处和审计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6)加强对外合作的风险管理意识,负责审查单位各种对外投资和签订的经济合同,维护学校利益,防止学校的经济损失.
7,各级财务机构的财务负责人
各级财务机构的财务负责人职责为: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办理会计业务,保证会计核算的合法,真实,完整性.随时为单位领导的决策工作提供会计信息,参与单位的经济决策,当好领导参谋.管理和监督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管理好各类票据,及时向计财处和有关部门汇报财务状况和重大经济事项.
8,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须熟悉财会法规,具备会计核算的能力,依照法律制度和制度的规定办理各类会计事项,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
9,科研项目负责人
各科研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科技,财经政策和制度,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应保证协议,票据的真实,合法,有效,保证科研项目及时完成.
预决算管理经济责任制度
第八条 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编制超出学校承受能力的赤字预算.
第九条 学校预算编制程序为:1,计财处在预算年度开始前下发编制预算通知;2,各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并上报计财处;3,计财处汇总,分析各部门上报数据并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4,建议方案提交学校财经工作小组审议,分管财务院长和院长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一上);5,根据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计财处修订预算方案,修订后预算经分管财务院长审批,院长签名并盖章后,按规定时间上报教育厅和财政厅(二上);6,根据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准的预算数(二下),按照标准,定额编制学校内部各部门预算,在当年3月中旬报学校财经工作小组和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经校党委会批准后,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十条 学校预算执行阶段经济责任制度:
1,院级领导要带头维护预算严肃性;
2,各部门在批准的预算内安排工作,保证预算全面贯彻;
3,计财处要做好预算执行中的各项指标,分解,分步下达工作,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反馈到各部门;
4,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进行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
第十一条 决算工作经济责任制度:
1,计财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布置,按时编报年终决算草案;
2,年终决算需经院财经工作小组审定;
3,年终决算由分管财务院长和院长签名并盖章后方可报出.
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资产管理工作,设备处负责设备和实验室家具管理,产业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外投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实验室之外的家具的管理,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管理,教务处负责教材的管理,计财处负责学校货币资金,债权及债务的管理,科技处负责无形资产的管理(土地使用权除外),并协助产业后勤管理处做好科技产业化投资项目管理.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加强对本部门使用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并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严格物资采购招投标制度,学校设备处负责对规定标准以上的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采购,通过组织公开招标,竞标,优化采购渠道,节约采购资金.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物资验收保管等相关制度.物资经招投标程序购置后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必须与使用部门共同组织对所购物资进行验收,记帐.使用保管部门需指定专人管理所购物资,建立相应的资产档案,并根据相关的手续到计财处办理款项结算.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将定期对各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转让,调拨,捐赠,报废,股权转让,呆坏帐损失和非正常损失报损等,必须按《浙江省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办理.处置前必须经各级领导批准.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上交学校.计财处根据处置情况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章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济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基建处对需要新建的工程项目组织有关专家对选址,工程要求,预期目的,工程概算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院长办公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力可能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维修改造项目由基建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及审批权限.凡立项批准后的所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均必须按浙江省及学校有关基建(维修)项目招投标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手续.基建处要严格执行院基建招投标小组的决定,按决议的要求,通过公正合理,条款完备的合同来进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质量.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工程需变更时,基建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工程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工程量及因变更需要增减的经费等详细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监理,预决算员签字后,办理报批手续.超过基建工程预算的变更,金额在批准概算的5%范围以下的,由基建部门报分管基建院长审批;超出批准概算5%以上的还需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新校区建设期间由新校区指挥部会议审议通过),由分管基建院长审批.所有工程变更由基建部门相应做好基本建设调整计划,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决算,经费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初审工作,并报审计处审核,一般应在半年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分管基建院长批准,并应在不超过一年内完成.完成后凭竣工决算资料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凡施工过程中按合同规定需支付的工程款,应由项目监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科长,基建处长分别签字,一次性付款在5万元以上的,需分管基建院长审批,一次性付款在50万元以上的,还需分管财务院长审批.计财处按程序审核后付款.
第六章 收费管理经济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收费管理日常工作由计财处负责,学校收费管理协调小组负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定,重大收费项目由收费管理协调小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审定.按规定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的,待批准后方可收费.未经批准,校内任何部门不得自立项目和自定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各收费部门应按学校规定向学校计财处领取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严禁利用票据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有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私自开立帐户或私设"小金库"截留和转移学校资金.
第七章 对外投资管理经济责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管理日常工作由产业后勤管理处负责,科技产业化项目投资由科技处协助产业后勤管理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明晰与校办产业之间的产权关系.在有学校投资的企业中工作的各级负责人应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校办产业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保证学校合法权益的获得.
第二十六条 校办产业(含后勤集团)负责人必须与学校签订经营责任书,完成上缴利润,分成或收益的义务.且凡使用学校资源的,均应合理计价,向学校交纳资源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这是学校的重大决策,必须由分管院长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广泛调查,充分论证,反复酝酿后,向学校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分管产业院长和分管财务院长共同签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属于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应按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时,必须取得被投资单位合法的有效凭证,在律师介入的情况下,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合同应充分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章 贷款控制和管理经济责任制度
第二十九条 凡以学校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贷款计划均应通过学校党委会批准,由计财处统一办理,贷款合同必须经学校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条 学校不得以事业资金对校办产业(含后勤集团)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校办产业(含后勤集团)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确有必要的,应报学校批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3
浙江林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健全学校预算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批准学校预算草案,批准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六条 院长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分管财务副院长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成立财经工作小组,负责审议学校预算草案及预算总额调整方案,监督预算的执行,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 计财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向学校财经工作小组,院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专项经费管理按照《浙江林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的预算收入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
2,上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
4,经营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6,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学校的预算支出包括:
1,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由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组成.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贴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维修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2,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事业性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编超出学校承受能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支出的编制必须贯彻统筹兼顾,厉行节约,分清主次,确保重点的原则.
第十四条 每年9月份计财处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编制下年度财务预算,学校相关部门需在9月底前提供计划和预测数据.包括:
1,设备处报送教学科研设备和实验室家具采购计划等;
2,学生处,研究生部报送在校学生,招生计划等;
3,人事处报送人员经费支出计划,人才引进和师资培训支出计划等;
4,科技处报送科研经费计划等;
5,校长办公室报送行政设备采购计划等;
6,产业后勤管理处报送实验室之外的家具配置,水电费支出计划等;
7,基建处报送基建项目计划和维修计划等;
8,继续教育学院报送年度收入和支出计划等;
9,其他相关部门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发展计划,由有关部门申报,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计财处负责预算的编制,上报和下达.具体程序是:1,计财处在预算年度开始前下发编制预算通知;2,各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并上报计财处;3,计财处汇总,分析各部门上报数据并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4,建议方案提交学校财经工作小组审议,分管财务院长和院长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一上);5,根据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计财处修订预算方案,修订后预算经分管财务院长审批,院长签名并盖章后,按规定时间上报教育厅和财政厅(二上);6,根据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准的预算数(二下),按照标准,定额编制学校内部各部门预算,在当年3月中旬报学校财经工作小组和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经校党委会批准后,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在编制校内预算时学校需设置一定数额的院长基金.院长基金是学校为了解决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急需开支,特殊开支而设置的备用资金,属于学校的机动财力,院长基金由分管财务院长审批.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上年结余中,属于未完专项结余经费继续用于预算年度该项目的支出,属于上年净结余的资金,包干使用经费结转预算年度继续使用,其他结余经费在编制预算时统筹安排.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批准之前,计财处可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支出数额的50%安排支出.
第二十条 预算方案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突破预算指标.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能超越权限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预算控制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足额收取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制止"小金库","帐外帐"等违纪行为;各部门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挪用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资金.计财处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经费指标组织业务活动,其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经济活动负有直接责任.各学院(部),各部门对于应上缴学校的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各部门发生预算支出时,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确因管理需要,主要负责人也可授权其他负责人负责某项经费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 计财处负责建立预算经费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以便各部门负责人了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校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总额调整是指学校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审批程序同原定预算审批程序一致.
第二十六条 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预算追加,预算追减,预算项目间调剂等.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需局部调整预算时,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书面报告计财处.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局部调整审批程序: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由计财处审批;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分管财务院长审批;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100万元以上的由校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计财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告相关部门,并严格监督其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有关部门追加,追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当接到追加,追减通知后,计财处应及时向分管财务院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章 决算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每月月末和年度终了时按照省教育厅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和报送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经财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再加盖单位公章上报.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要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四条 计财处定期向校党委会汇报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财经工作小组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需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浙江林学院财务报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日常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学院,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经费开支要按照当年下达的预算方案,有计划,有步骤进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计财处负责监督各部门的预算执行,对于超出预算限额的各项支出,不予报销.
第三条 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各部门分管财务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经费支出进行审批.确因管理需要,财务负责人也可授权其他负责人对某项经费进行审批.
第四条 凡符合招投标管理范围的,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采购制度.
第二章 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经费审批权限:学院(部)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机关处室和直属部门单笔业务支出(含经费划拨)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由部门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单笔业务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经部门分管财务负责人签批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单笔业务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还需报分管财务院长审批.
第六条 校外资助科研经费审批权限:校外资助科研经费由课题主持人审批;涉及课题主持人的业务,由部门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部门分管财务负责主持课题中涉及自身的业务,由部门其他负责人审批;离退休人员由学校科技处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校内资助课题按资助部门出台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审批权限: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负责人审批;涉及学科负责人的业务,由学科所属学院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教学立项经费审批权限:为保证教学立项经费完全,高效使用在教学上,教学立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再报所属学院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学院分管财务负责人负责的项目,需报学院其他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切块经费,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后,由导师审批.
第三章 财务报销票据要求
第十一条 从外部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印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正式发票,且须在发票使用有效期内;从外部取得的非税收入票据必须是印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正式票据.外单位自行印制或未有财政税务监制章的票据不能作为报销原始凭证(航空,铁路,公路,水路及邮政等特殊行业按所属行业规范印制的票据不受此限制).同时,对当年开具的发票,原则上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报销,无特殊原因超过报销期限的发票,学校财务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取得的票据必须具备付款单位名称,开票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填制人或填制单位等内容,同时票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第十三条 向农民购买农副产品等确实无法取得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票据的,凭"浙江林学院无据支出证明"报销,无据支出证明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并由收款人签名和按指印,签名和按指印缺一不可.
第十四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如有遗失,应从原开票单位取得盖有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审批人审批后报销.
第四条 财务报销手续要求
第十五条 财务报销时,原始票据要求按业务类别粘贴整齐,所有财务单据的签字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
第十六条 财务报销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严格按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即主要用于支付个人的有关费用,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及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一次性支付同一单位的款项在1000元以上的,应办理转帐结算.
第十七条 购买零星物品报销,必须附有明细清单,由专人负责验收.票据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签字,并由审批人注明费用开支渠道.超市采购的需附超市购物小票.
第十八条 购买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需到学校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验收手续,凭购货票据,验收单,购货合同或零星采购审批表等报销.对总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购置,还要提交浙江林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或浙江林学院工程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购买图书资料报销,必须附有明细清单,图书经费开支的,由图书馆负责验收,其他经费开支的,由部门专人验收.票据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签字,并由审批人注明费用开支渠道.
第二十条 论文版面费报销,必须持正规票据,由经办人和经费审批人签字,并由审批人注明费用开支渠道.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需详细填写所经路线并将车票,住宿票据按顺序粘贴在"浙江林学院差旅费报销单"背后,伙食补助由财务人员负责填写.飞机票,超标准住宿票据和杂费票据还需审批人单独在票据上签批.一次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需一起报销.探亲旅费的报销,按浙江林学院教职工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租用校外车辆的费用报销:租用客车的凭浙江省杭州市公路客运(包车)专用发票;租用货车的凭浙江省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租用小汽车的凭浙江省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因公使用自备车须凭浙江林学院自备车汽油费,过路费报销单(可到计财处网站下载),汽油费发票,过路费发票等,酌情报销费用.
第二十三条 会议费,培训费报销,原则上需凭培训或会议通知报销,报销时由经办人和经费审批人签字,并由审批人注明费用开支渠道.
第二十四条 银行或邮局汇款手续费,需和所汇款项取得的票据一同前来办理报销手续,并由经办人,证明人和经费审批人签字,由审批人注明费用开支渠道.
第二十五条 由旅行社出具的发票报销,除部门创收经费开支外,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经审计部门和学校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财务方可办理.
第二十六条 零星修缮项目报销,单个项目经费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应附合同及工程决算单,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报销.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还需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 医药费预支及报销,按《浙江林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浙江林学院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采用委托收款方式结算的水电费,电话费等公用经费报销,由相关职能部门经办人和领导对托收金额认真审核后签字确认.若发现金额有误,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与收费单位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劳务费报销,需凭税务机关开出的劳务票据和劳务清单报销,报销由劳务提供者自行办理.
第三十条 举办学术讲座相关酬金的支付,自然科学类由科技处审批;人文社科类由宣传部审批;请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人士先由外事处审核,再报批.
第三十一条 部门创收发放奖金和福利费,临时工工资,勤工助学等支出,使用学校印制的专用支出凭证,并由经办人(制表人),领用人,经费审批人签字报销.若委托银行打入领用人帐号,则专用支出凭证上凭经办人(制表人),经费审批人签字即可.涉税项目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临时工工资的发放,填列浙江林学院临时工工资发放表,由领款人签名,并由所属部门核实,人事处签署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办费报销:军训服装,校服采购凭票据,购货合同报体训部财务负责人审批;购买教材,由教务处教材管理中心凭采购票据,入库单,采购合同报教务处财务负责人审批报销;学生领用教材,讲义费余款退还等由教务处财务负责人审批;学生体检费,有线电视收视费支出由产业后勤管理处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四条 由于学生住宿调整涉及到学生住宿费,电视机押金的退,补事项,由产业后勤集团公司提出意见,计财处审核.
第三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发放,按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报销责任追究及其他
第三十六条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伪造,变造原始票据的,学校将追回有关款项,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
浙江林学院差旅费管理及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差旅费管理,做到既保证出差人员权益,又节约经费开支,根据《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浙财行字[2001]3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借支及报销审批规定
(一)因公出差借支及报销差旅费,院级领导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签批;其他干部,教工按经费来源由有关部门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学院(部)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出差由其他负责人审批;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因科研业务出差,应由课题主持人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及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探亲旅费报销,由人事处审批.
(三)教职工赴外地进修,攻读学位借支及报销差旅费,由人事处审批.
(四)教职工出国借支及报销差旅费,由外事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长审批.
(五)部门提供有偿服务或为进行其他创收活动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在部门创收收入中列支,不得占用行政包干经费.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与工作需要无关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四条 出差期间,因违反有关方面规定的罚款单据一律不得报销.
第五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表列一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他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工作人员乘坐车,船,飞机席位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类别
项目
职 等级
务 标准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
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标准
省内
省外
一类
院级领导
软席
二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二类
正高职人员
软席
二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150
180
三类
正副处长
副高职人员
软座
硬席
三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120
150
四类
其余人员
硬席
三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100
120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交通费开支标准
1,院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飞机经济舱位,住宿费按实报销.
2,对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实行从严控制,凡因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机关处室和直属部门出差人员经分管院领导事先批准,二级学院经学院分管财务领导事先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否则超过火车票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七条 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标准
(一)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杂费开支在每人每天15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省内出差,在每人每天10元的限额内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省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杂费报销办法.开会期间另有工作任务的,经核实后可凭据限额报销杂费.
(三)杂费含出租车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四)出差人员乘坐出租车要从严控制.超出限额部分在科研经费或部门创收经费中开支的,经课题主持人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酌情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负30%;在科研经费或学院(部)创收经费中开支的,经课题主持人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酌情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出差期间如发生招待费用,不再享受当天的伙食补助费.临安市境内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下同),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9元.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为15元,省内为8元,临安市境内5元,休息天不算.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5元伙食补助费.
(四)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15元,省内为10元,临安市境内5元.
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班不发伙食补助;培训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
(五)在外地攻读学位或参加学习人员伙食补助由人事处在不高于每天5元的标准基础上核定.
第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的,凡支付会务费,资料费等会议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不管有无证明,不予发给.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应由召开会议的单位负责,学校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凡属学院引进人才,其报到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集装箱托运费用根据人事处审定意见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非随同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探亲旅费按学校教职工探亲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确实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住宿费和杂费超过限额报销标准的,经部门负责人在发票上单独签批的,可酌情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6
浙江林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等有关收费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计财处,教务处,纪监审,学生处等部门组成的收费管理协调小组,负责对全院学生收费项目的审核,管理,监督,日常工作由计财处负责.
第三条 学校收费需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成人教育等的学生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省,市有关部门的文件和物价部门的收费批复执行,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收取.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清学费等款项的,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出具体的缴款计划,经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同意缓缴.缓缴学生必须按缴款计划自觉缴清欠款,学生所在学院负有督促催缴义务.
第五条 学生报到注册,学院必须凭学校计财处开具的完全缴费票据或部分缴费票据和经学校同意的缓缴申请表予以注册.
第六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收费标准按新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直至毕业.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收取,直至毕业.
第七条 学生发生退学,开除,转学,出国等情况,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学费和住宿费,在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后批准的退还50%学费和住宿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可不予退还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条 各部门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和辅导班,必须遵照"先报批后收费"的原则.面向在校学生的,由举办部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面向校外人员的,由举办部门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办班主管部门批准开办后,举办部门还需向学校收费管理协调小组提供下列材料:1,办班基本情况(理由,对象,场地等);2,培训,辅导计划及内容;3,计划收费标准及收支预算.学校收费管理协调小组审核收费标准报学校同意后,方可收费.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费用收取由部门负责,票据到计财处申领.所收费用一律进入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 未经学校收费管理协调小组审核,报学校审定的收费行为,均属乱收费行为.校纪委,审计处,计财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有乱收费行为的,将没收非法所得,并提请学校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7
浙江林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会计档案归口学校档案室和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移交档案室前),查阅,协助销毁等项工作.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要重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学校财务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要明确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的职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内部控制制度.要保证会计档案管理必要的经费和设施(包括必要的存放地点,存放设施).
第四条 学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学校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学校财务管理,会计活动的全过程.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的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保证完整,准确,系统.会计档案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年度校内预算,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科目和项目编码及使用说明,会计电算化处理授权登记或使用权限备案表,工资薪金发放清册,学生缴费清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建立严格,合理,科学的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健全各类账簿的记录和保管要求,统一各类财务报告的格式和编报时间,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及时,规范.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装订
1,所有会计档案必须装订成册.
2,凭证由指定的管理人员整理装订;账簿由记账人员负责整理装订;报表由主办会计负责装订;其他各类需归档的资料由经办人负责装订,并交会计档案管理岗统一归档.
3,会计档案管理岗每月根据记账凭证的数量定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及时进行整理,装订成册,防止记账凭证散乱和遗失.要求每册厚薄基本均匀.厚度以3公分为宜,并装入会计档案盒,做到整齐美观.作为档案的记账凭证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制齐全,审核人员,复核人员,出纳人员应在办理完审核,复核或收付款手续后在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4,对装订成册的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标题要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材料的内容和名称,注明所属会计年度,起止日期.内页按顺序逐一编号,封面须用钢笔书写,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并加盖部门公章和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
5,对各类财务报告,应区分财务报告的性质按照月,季,年度保存.作为会计档案的各类财务报告应加盖部门公章,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及填报或者编制人的签章.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1,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必须建立备查簿,用以记载案卷内材料的缺损,修复,补充,移出,损毁等需要说明的情况.同时要做好会计档案的安全,防火,防盗,防霉,防蛀等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无缺.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移交给学校财务部门会计档案管理员.
3,为方便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利用,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学校财务部门保管1年.期满后的次年6月底前由会计档案管理员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二份送学校财务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连同案卷集中向学校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经档案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
4,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具体分类见附表),定期保管期限为5年,15年,25年三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当年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使用
1,本校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需经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校外单位查阅会计档案,需有正式介绍信,经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并做好登记.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会计档案管理岗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2,已经立卷归档的会计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换.尚未移交给学校档案室的会计档案,确需拆封重新整理的,报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派人监督办理;已移交给学校档案室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宗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学校档案室应当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
第九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1,学校财务部门,学校档案室应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理和鉴定,至少每年应清理一次.对保管期满并经过鉴定,已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销毁.
2,由学校档案室会同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3,由学校档案室和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和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4,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共同监销.
5,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分别书面报告学校分管财务和档案工作的校领导.
第十条 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一条 学校下属独立核算的二级非法人单位,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独立核算的二级非法人单位,独立法人单位会计档案在自行保管满三年后均应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浙江林学院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涉外凭证
永久

二,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
15年

6
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
25年

7
固定资产明细帐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
15年

三,财务报告类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5年
包括文字分析.学校所属部门报送的保管2 年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其他类
11
部门预算
15年
12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3
工资发放清册
永久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6
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
5年

17
票据存根
5年

附件8
浙江林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管好用好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能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全校基本建设各项工作必须围绕计划进行,财务核算对象要以计划项目为基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额要以计划为准绳.院长对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负直接责任,学校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计财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报计划,组织实施,竣工决算等,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各环节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基本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将正本一份交计财处存档,作为计财处控制预算及财务人员付款的依据.
第七条 认真执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各项基本建设经济业务事项的处理,都须经基建处处长核准签字.其中:基建工程价款的支付,还须根据基建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工程监理部门,审计处,计财处分别签署的付款意见和相关付款资料,再经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付款,一次性付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还需报分管院长审批,一次性付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院长审批后再报分管财务院长审批.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3,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4,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5,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6,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第八条 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按有关规定,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并根据周转情况陆续抵冲工程进度款,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拨付备料款.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预付的基本建设备料款及进度款总额一般控制在合同价款的80%以内,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最高付至95%,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付清.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基建处会同审计处组织竣工决算,计财处清理合同执行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验收单,竣工决算单,审计部门的结算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末应按要求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清查,在建工程的清理,帐务的处理,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表相符.
第十二条 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经基建处,计财处负责人复核,学校分管财务院长审批和院长签名并盖章后上报教育厅和财政厅.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9
浙江林学院现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现金管理,加强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结算方式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2.学生助学金,奖学金;
3.个人劳务报酬;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现金领用和报销管理
1.除上述可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结算的业务外,超过结算起点的经济业务,原则上应采用转账结算方式,擅自采取现金结算方式或变相套取现金用以支付应当采用转帐结算方式支付的款项的,学校财务一律不予办理报销.
2.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教学,科研,后勤保障急需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事先应向学校财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财务部门认可后可以现金方式结算.
3.办理业务需预支现金的,需认真填写现金预支单的各项内容,经部门财务负责人签批后到计财处办理.
第四条 库存现金管理
1.计财处领导应加强现金库存管理工作,牢固确立库存定额观念,坚持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制度.
2.现金出纳应严格遵守现金库存限额规定,如当日库存现金超过限额时应立即送存银行,不得自行保留或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时,应及时向银行提取现金补足库存,不得坐支现金.
3.现金出纳每天应按审核后的记帐凭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并结出余额,每天业务终了时清点库存现金,核对现金日记帐余额,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无白条抵帐.
第五条 现金长,短款管理
1.现金出纳办理现金收付时,要做到清点及时,数字准确,手续清楚,发现现金溢余或短缺时,长款不得寄库,短款不得空库,不得以长补短.
2.在日常现金收付中,如发现长短款,经会计主管批准,先以暂存,暂付款项科目列帐,同时现金出纳和会计主管应及时采取措施查找原因,并按有关责任分别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0
浙江林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票据管理工作,根据<>(浙财综字〔2004〕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由学校计财处向财政部门申请购领的《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和《浙江省学校学生收费专用票据》及学校统一印制的内部票据.
第三条 《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主要用于培训班收费;《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休)往来款票据》主要用于会议资料费等非经营性往来款项结算;《浙江省学校教育收费专用票据》专门用于学费,住宿费,成人教育收费,学生代办收费等收取;学校统一印制的内部票据主要用于校内单位间结算.
第四条 学校所有票据由专人负责购领,登记和保管.
第五条 票据管理人员按照票据的种类,分别登记票据的购入日期,领用日期,核销日期,起讫号码等,并按规定办理领用和核销手续.
第六条 票据必须按顺序套写填开,要求内容真实,完整.填写有误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各联次应完整保存,不得销毁,以备查阅.
第七条 开具票据必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及收款人签名或印章.收据不得拆本,撕毁和涂改,严禁代开票据.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可根据需要,填写"浙江林学院票据领用申请表"向计财处领取票据.各部门在票据填开完毕后,应及时上交所收款项并办理票据核销手续.票据领用遵照"前次核销不清,本次不得领用"的原则.
第九条 已核销票据存根由票据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应为五年.需销毁票据存根的,由计财处与审计处审核后(票据存根已移交档案室保管的,还需档案室一起审核),统一组织销毁.
第十条 凡收费均须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或学校统一印制的内部票据,严禁使用白条,非正式票据及党政印章收费,严禁真票假开,弄虚作假或倒卖票据,以及利用票据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 各部门收费需使用内部票据的,应先向计财处提出申请,由计财处根据部门需要,专人负责,定点印制.
第十二条 票据管理人员根据票据上学校财务出纳加盖的现金收讫章,核销部门领用的票据.
第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核定的收款内容,收费标准填开领用的票据,不得私自改变票据的填开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私自印制或违规使用票据的,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同时由学校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1
浙江林学院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会计电算化核算与管理的需要,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
1,财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财务软件系统的使用方法及其他必需的计算机操作知识.
2,制单人员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的要求审核各项支出,录入记帐凭证,做到会计科目,预算项目使用准确.
3,电算化系统管理人员负责软件,硬件检查及运行故障的处理,以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正常运行,并对数据定期进行备份,并编制实用的,相关的软件.
4,预,决算管理人员负责会计科目,预算项目的设置,会计报表格式的设计以及对外数据的输出等.
二,计算机硬件和数据管理
1,会计电算化设备只能用于与会计有关的工作,非计财处人员不得操作,动用电脑设备.
2,除系统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拆弄硬件设备,发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系统管理人员.
3,对外来光盘,软盘必须进行病毒检查.
4,会计人员必须对自己的操作密码严格保密,应不定期更换密码.
5,对会计软件升级和硬件设备升级,更换,必须经计财处处长同意,同时必须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并由有关人员监督.
6,必须保持办公室整洁,注意防火,防潮,防磁,防盗,下班时关闭所有设备和电源,保护好设备,防止设备遭到人为破坏.
三,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
1,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财务软件以及为了运行财务软件有关的其他软件;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纸质会计数据.
2,电算化会计档案由电算化管理员和档案管理员共同负责.
3,对电算化会计档案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防尘工作,对重要会计档案必须双备份,并存放在不同的地点,并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因磁性介质损坏导致电算化会计档案丢失.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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