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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理工2005182号  文件类型:DOC/Microsoft Word  文件大小:字节
南理工〔2005〕182号
二ΟΟ五年十二月一日
南京理工大学借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我校各部,处,学院(系),直附属单位,后勤集团及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等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办理借款人员必须是我校正式职工.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范围内因工作需要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借款有权拒付.
第二章 借款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借款的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暂时借给单位和个人待结算的各类合同预付款,采购款,备用金,差旅费及其他零星借款.
(二)学校借给附属单位临时性的周转金.
第三章 借款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申请借款必须填写南京理工大学转帐支票,汇票,汇款或现金支付申请单.申请单上应写明单位名称,日期,付款方式,用途,金额,供货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由经办人,基层(如教研室)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签字.
第七条 借款的审批权限按照《南京理工大学财务报销规定》(南理工〔2001〕160号),《南京理工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南理工〔2004〕40号),《南京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南理工〔2004〕122号)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在审核办理借款业务时,应对借款的审批权限,用途,经费来源以及借款的手续完备情况进行审核.
第九条 财务部门按照用款单位要求将款项付出后,用款单位经办人员应及时向收款单位索要有效报销票据,并按报销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一) 经常性借款
,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借款人应在返校后15日内报销费用并结清借款.
,采购借款:本市范围内1000元以上的采购业务应通过银行转帐支票支付货款,并在支票申请日起10日内报销.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报销的,可作为借款处理,但应在1个月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办理核销手续.异地采购业务借款,一般应在货款汇出1个月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结清.
,版面费,书刊费,资料费借款:一般情况下财务部门不办理此类借款,但因金额较大或其他特殊原因办理借款的,经办人应督促收款单位在1个月内将发票及时寄回,以便核销.
,出国访问,考察,学习,进修等借款:借款人应在回国后1个月内结清借款.
,外协费,加工费借款:本市范围内的外协费,加工费,一般应在支票申请日起10日内报销,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报销的,可作为借款处理,但应在1个月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办理核销手续.汇往异地的此类借款,一般应在货款汇出1个月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办理核销手续.
,其他零星借款:单位和个人因需要办理的各类奖金,酬金,学生奖学金,临时工工资等借款,应在1周内提供发放人员签字名册办理核销手续.
以上借款如不及时偿还或核销,财务部门可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借款,同时暂停办理该单位的其他借款.
(二) 专项借款
,基本建设借款:指根据年度自筹基本建设计划发生的借款.工程竣工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理竣工工程决算审核.年终,财务部门根据财产交付使用验收凭证或工程进度进行借款核销.
,零星工程借款: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工程合同预付的零星工程借款,一般应在工程竣工后2个月内办理竣工工程审核,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借款核销的账务处理.如工程完工但尚未办理审核的工程借款,可转入下一年度核销.
(三 )经营开发性借出款:指后勤集团,学校全资或控股的企业临时性生产经营借款.此类借款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部门按照借款协议和校长办公会决定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单位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超期不还借款的,学校将停止对该单位其他各种款项的支付,并对借款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借款的清理和处理
第十条 财务部门及财会人员应定期对借款进行清理并及时催收催报.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对借出的备用金,应于年终全部收回.单位如因工作需要,下年度可重新办理备用金借款手续.
第十二条 对清理出长期占用学校资金,不按时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财务部门将对该单位和个人暂停办理其他借款业务,直到借款还清为止.因此而影响单位工作的,由单位责任人负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借款经办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出国,必须办理借款的清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或借款未结清者,人事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工作调动和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借款形成的呆账和非正常损失,本着谁借款谁负责的原则,应查清原因,形成书面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待学校批准后才可进行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财会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借款,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借款必须按照借款用途使用,一经发现挪作他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借款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借款内容在财务部门套取借款长期占用不还或转移资金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批准人的责任.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凡违反财经纪律和本规定者,将依据党纪政纪进行追究和处理.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学校二级核算单位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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