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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文件类型:DOC/Microsoft Word  文件大小:字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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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列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税前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或虽未在本市注册登记而有来源于本市所得的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备案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税前列支的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批类和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税前列支事项,由主管国税机关受理.
第四条 审批类减免税和税前列支事项按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备案类减免税和税前列支事项由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第二章 审批类减免税和税前列支项目及权限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减免税项目: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规定条件,确认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
(三)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新区,工业村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符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常设机构条款规定,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国税函(2006)229号利息免税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符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费等条款以及议定书,会谈纪要或换函等相关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市局审批减免税项目:
(一)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拔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享受再投资部分退税的优惠;
(四)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五)符合《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和第(五)款规定的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七)外国银行取得的利息所得,符合国税发[1993]050号第二条第3项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审批后需将审批文件抄报总局备案).
第七条 省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减免税项目:
(一)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四)从事能源,交通,港口(中外合资经营的港口码头除外)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优惠期满后,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需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的;
(七)符合国税发[1993]050号第二条第5项利息免税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符合国税发[2005]45号特许权使用费免税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外国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达到有关规定要求,追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
(十)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条 省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税前列支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事项.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和税前列支项目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1,产品出口企业"二免三减半"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全部产值70%以上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全部产值50%以上免征地方所得税.
2,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的税率;
4,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5,设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6,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出口加工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7,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
8,符合国税发[1993]050号第二条第1项和总局(86)财税外字第076号利息免税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类税前列支项目:
1,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
2,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4,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
5,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
6,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7,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核准;
8,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9,企业改变折旧方法;
10,企业坏账损失;
11,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
12,企业借款利息管理;
13,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
14,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
15,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
16,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第四章 审批类减免税和税前列支资料的提供
第十一条 企业提交减免税申请时,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两免三减半"企业申请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附表一);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
5,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企业申请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
5,企业当期财务报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外资金融机构减免税申请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
5,银监局外资金融机构批准确认函;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申请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年度先进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企业申请再投资退税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再投资退税申请审批表》;
3,外国投资者退税委托书(委托企业代为办理再投资退税事宜)或说明;
4,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5,有关增资或投资的董事会决议(纪要);
6,再投资企业验资报告;
7,所得税完税证复印件;
8,应付股利或其他增资项目账户及帐务处理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9,《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复印件(仅指享受该政策的企业);
10,接受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接受投资方的批准证书;
12,接受投资方实收投资额的验资报告;
13,接受投资方的"两类企业"证书复印件;
14,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1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申请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3,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申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申请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3,外经贸部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4,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5,享受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复印件(仅指享受退税的企业);
6,因技术改造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投资的,应提供主管部门《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八)符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常设机构条款规定,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优惠的申请资料:
1,售付汇申请表;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明(《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或外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5,境外人员来华工作情况说明(包括来华人员名单,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6,出入境记录(如护照)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符合国税函(2006)229号利息免税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申请资料:
1,有关银行(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
2,有关贷款合同副本复印件;
3,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其属于政府拥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证明.
(十)符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费等条款以及议定书,会谈纪要或换函等相关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申请资料:
1,售付汇申请表;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明(《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或外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一)外国银行提供一般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申请资料:
1,利息收取人提出的申请书,或书面委托利息支付人申请的委托书及申请报告;
2,有关贷款合同副本复印件;
3,贷款利率为优惠利率的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二)符合国税发[2005]45号特许权使用费免税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申请资料:
1,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复印件;
2,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4,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
5,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
6,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7,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的《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十三)享受"农,林,牧和边远地区"税收优惠申请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外经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3,省级以上农,林,牧业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出具的对该企业所属行业认定的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十四)享受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企业申请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省科技厅《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证书》及《专家组技术评估意见函》复印件;
4,企业获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称号证书复印件(如有产品获奖证书应提供复印件);
5,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申请年度,申请年度前一年度以及"两个密集型企业"确认年度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6,企业填写的《江苏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表》(省科委印发);
7,省科委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函;
8,企业申请年度,"两个密集型企业"确认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说明;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十五)享受"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减免税优惠项目的企业申请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外经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
5,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投资回收期的测算;
6,企业合同(副本)或章程复印件;
7,省级以上(含省级)有权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十六)享受从事能源建设项目减免税优惠企业申请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外经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
5,企业合同(副本)或章程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十七)享受从事交通建设项目减免税优惠企业申请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外经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3,省级以上交通部门的批准许可证书;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
6,企业合同(副本)或章程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十八)享受从事港口,码头建设减免税优惠企业申请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外经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
5,企业合同(副本)或章程复印件;
6,省级以上交通部门的批准证书或省级以上口岸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给予新建港口,码头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十九)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4,企业董事会决议;
5,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6,省级有权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需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企业申请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分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批准的合同复印件;
4,各阶段投资,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投入,所得是分别设立帐册进行核算及其核算办法说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一)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新区,工业村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申请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批复》;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入区证明;
5,核算地,生产经营地设在区内的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租赁房屋的须提供租赁协议,租金发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提交税前列支事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申请时,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合同(副本)或章程复印件;
4,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或工艺流程说明;
5,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表,包括各类固定资产名称,金额(需申请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需在明细表中标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备案类减免税及税前列支资料的提供
第十三条 企业备案享受减免税,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备案资料:
1,当年度《产品出口企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的相关说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备案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具的入区证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协议等);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减按15%税率企业备案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具的入区证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协议等);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减按15%税率企业备案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入区证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协议等);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出口加工区内减按15%税率的企业备案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家级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出具的入区证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协议等);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请资料:
1,《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符合国税发[1993]050号第二条第1项和总局(86)财税外字第076号利息免税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
1,利息支付方备案事项说明;
2,有关贷款合同副本复印件.
第十四条 企业税前列支事项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备案资料:
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从事信贷,租赁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备案资料:
 披露有当年实际计提坏帐准备金额,计提基数的年度审计报告.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资料: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章程,相关协议文件;
2,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合作期限及剩余的合作期,当年计提折旧情况说明;
3,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清单;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四)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备案资料:
1,企业的会计制度,会计政策;
2,企业对新购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少留或不留残值的依据及原因说明.
(五)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备案资料:
对当年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额和结转期限情况的说明.
(六)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4,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5,披露有当年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说明的年度审计报告;
6,市级以上经委或科技局的批准立项确认书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七)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核准备案资料:
对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收益额和结转期限情况的说明.
(八)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
1,公司合同,章程复印件;
2,董事会决定采取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决议.
(九)企业改变折旧方法备案资料:
披露有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的审计报告.
(十)企业坏账损失备案资料:
1,董事会或股东会相关决议;
2,披露有当年坏账损失数额说明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十一)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备案资料:
1,提供总机构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
2,总机构注册会计师查证报告;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十二)企业借款利息备案资料:
1,借款利率与签订借款合同时的一般商业贷款利率比较说明(从非关联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可免于提供);
2,注册资本投资到位的验资报告;
3,借款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十三)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备案资料:
披露有当年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受让价格,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内容的审计报告.
(十四)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备案资料:
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说明材料.
(十五)企业财产损失备案资料:
1,企业有关财产损失核销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
3,披露有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内容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提供);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十六)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备案资料: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减免税及税前列支审批,备案的管理
第十五条 审批,备案项目的受理.
纳税人减免税和税前列支事项的审批申请和资料备案,由主管国税机关综合受理岗受理.受理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书面的受理回执,同时将申请和备案事项资料按职能传递到下一环节.对资料短缺或明显不符合有关政策的,受理人员应当场退还纳税人或限期补充相关资料,并作出说明.
受理人员受理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及时登录《****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备案台账》(附表二).
第十六条 审批类项目的核查.
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审批事项申请后,由税源管理科及时对纳税人的申请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写出书面核查报告,签署核查意见.核查主要内容应包括:
1,企业自然状况和经营状况;
2,企业财务核算状况;
3,企业所申请的内容和企业实际是否一致;
4,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完整和真实;
5,企业申请的政策依据是否正确;
6,其它需要核查的事项.
核查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疑问时,应当查阅相关资料,复印有关帐册凭证资料,与有关人员进行谈话记录等.资料的复印件应当由核查人员核对原件后,由申请人盖章确认并注明"与原件相符",谈话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 核查报告的出具.
承担核查工作的税源管理科(分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出具有两名以上核查人员签字的核查报告,核查报告由科长(分局长)签署意见后报综合业务科(政策法规科)审核.
第十八条 备案类项目的核查.
税源管理科在收到企业备案资料后,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评估;无法确定的,可约谈企业,亦可直接到企业进行核实,并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要求出具约谈或核查报告,对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或在税前列支所提供资料是否充分合法有效作出初步判定.
第十九条 集体合议.
综合业务科(政策法规科)收到核查报告后,组织安排合议工作.
综合业务科(政策法规科)按照合议结论,分别情况进行处理:需上报市局以上部门审批的,及时层报上级机关;不需层报上级审批的,在规定期限内批复申请人.企业备案资料合法,有效的,及时登记归档;企业备案资料不足以证明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或在税前列支的,由税源管理科(分局)向企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在15日内按税法有关规定调整执行.
第二十条 时间要求:
1,企业减免税申请上报时限:
(1)"两个密集型企业","高新技术型企业"优惠申请在企业取得相关证书后30日内提出;
(2)申请确认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应于企业正式投产后十五日内提出;
(3)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提出;
(4)"两免三减半"优惠申请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提出;
(5)外方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应于再投资后一年内提出;
(6)其它减免税申请一般应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提出.
2,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上报备案资料时限:一般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
3,主管国税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时限: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二十日内向上级机关上报相关审批资料.
第七章 减免税及税前列支项目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减免税事项台帐设立以及日常定期清理,检查.
(一)减免税和税前列支项目管理台帐的建立.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减免税和税前列支项目管理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和税前列支项目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建立减免税和税前列支项目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二)减免税和税前列支项目的清理检查.主管国税机关对审批的减免税应做好审批信息与申报信息的比对清理工作;对一次性审批的减免税,从享受次年起,每年由市局组织部署专项检查.对备案类减免税,应着重关注以下事项,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以下内容办理:
1,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有通过隐瞒实情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3,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4,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5,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问题的处理
主管国税机关在对减免税开展核查,检(调)查等过程中,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与资质证书等进行监督,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向市局报告,由市局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
第二十三条 减免税管理的监控
(一)主管国税机关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根据本级审批和备案享受税收减免税的情况填报《审批备案类减免税情况统计表》(附表三),每年6月15日前填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备案类税前列支项目分类台账》(附表四)上报市局.
(二)市局每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统计生成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免税数据.
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于6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上年度的减免税情况书面总结报告.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三)审批案卷的评查.市局对减免税管理实行过程监控,将定期与不定期对减免税审批及备案的后续管理情况检查,必要时延伸到企业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减免税涉及经营期的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已经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清算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项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清算中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上述主管国税机关指南京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及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宁国税发[2002]174号文件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企业名称

地 址

电 话

业 别

经营范围

主要产品

税务登记号

税务管理码

开始生产经营日期

经营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优惠事项

理由及依据
详见申请报告
(公章)企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初审意见
经办人: 科长: 年 月 日
区,县局意见
经办人: 科长: 局长: 年 月 日(章)
市局意见
经办人: 处长: 局长: 年 月 日(章)
备注:此表适用除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及需行文报批的减免税事项以外的各类所得税减免.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备案台账

企业名称
备案项目
备案金额
责任区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说明:备案项目无金额的"备案金额"栏不填;备注栏主要填写是否核查或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等.
审批备案类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所属时间: 年 月至 月
填报单位:


减免税事项
当期
累计
审批类
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2
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规定条件,确认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
3
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新区,工业村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备案类
1
产品出口企业"二免三减半"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全部产值70%以上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全部产值50%以上免征地方所得税;
2
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的税率;
4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免征地方所得税;
5
设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免征地方所得税;
6
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出口加工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免征地方所得税;
7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
备注:本表只填户数,不填金额,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
局长: 科长: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备案类税前列支项目分类台账
报送单位:
备 案 事 项
户数(次)
金额(万元)
其他
1
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
2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
3
中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4
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
5
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
6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7
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核准;
8
不组成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9
企业改变折旧方法;
10
企业坏账损失;
11
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
12
企业借款利息管理;
13
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
14
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
15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
16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合 计
备注:此表每年6月15日前报送
局长: 科长: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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