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委托加工食品备案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稽查处,稽查支队,市质检所,事务所:
为规范我市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省局《关于明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及委托加工备案等问题的通知》(苏质技监质发[2006]24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附:《常州市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管理规定》
《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登记表》
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常州市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委托加工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省局《关于明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及委托加工备案等问题的通知》(苏质技监质发[2006]24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委托加工食品的备案管理.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和被委托企业(以下称被委托方)双方同在我市范围内的,双方应至我局备案.
若委托加工双方分别在我省两个地区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有一方不在我市的,先由委托方向所在地区市局提出申请,由委托方所在地区市局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报告,然后持该报告到被委托方所在市局完成双方备案.若委托加工双方一方在我市,一方在外省其他市,由我市企业向我局提出备案申请.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委托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的,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并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
企业申请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时,应按一式三份(委托双方不同在本市的按一式四份)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登记表》;
(二)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被委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的,需提供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 公正的委托加工食品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销售全部委托加工的产品,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委托加工协议中需注明委托加工产品的标注格式,委托加工的合同期限,委托加工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五) 委托加工产品的食品标签样式原件.
(六) 企业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均应使用A4纸,同时证照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受理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的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必要的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于5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委托方不在我市的,须经委托方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已予备案"意见后,我局方可受理备案申请.
若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如企业更名,迁址,生产经营范围变化,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被吊销,委托加工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改变产品标识标注等),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委托加工产品的食品标签的标识标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食品标签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102号令)和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二)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进生产加工的应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方式进行标注:
(1)产品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及生产地址.
(2)产品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号.此种委托方式由委托方承担被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责任.
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进行生产加工,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在产品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委托加工未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产品标签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标注.
办理委托加工备案不向企业收取费用.
严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存在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申报或证明材料;
(二)未办理备案手续实施委托加工行为的;
(三)擅自改变备案内容或未按备案要求生产的;
(四)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委托的名义自行从事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
(五)其他违反备案规定的行为.
各辖(市)区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备案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查处.
本规定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号:苏常食委备字〔 〕 号
备案单位; (盖章)
委 托 方: (盖章)
被委托方: (盖章)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填表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填写附件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3.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4.产品名称按照相应标准规定的名称填写.
5.登记表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6.企业提交登记表时,应按一式三份(委托双方不同在本市的按一式四份,公章复印无效),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委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的,需提供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委托加工食品的合同(协议)原件(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销售全部委托加工的产品,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
(四)委托加工产品的食品标签样式原件.
(五)企业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均应使用A4纸,同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8.本登记表用于委托加工备案登记.
委托单位
联 系 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许可证编号
获证产品范围
被委托单位
联 系 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许可证编号
获证产品范围
委托加工产品
委托加工
合同期限
产品标识
标注格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委托方企业所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经手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被委托方企业所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经手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稽查处,稽查支队,市质检所,事务所:
为规范我市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省局《关于明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及委托加工备案等问题的通知》(苏质技监质发[2006]24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附:《常州市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管理规定》
《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登记表》
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常州市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委托加工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省局《关于明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及委托加工备案等问题的通知》(苏质技监质发[2006]24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委托加工食品的备案管理.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和被委托企业(以下称被委托方)双方同在我市范围内的,双方应至我局备案.
若委托加工双方分别在我省两个地区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有一方不在我市的,先由委托方向所在地区市局提出申请,由委托方所在地区市局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报告,然后持该报告到被委托方所在市局完成双方备案.若委托加工双方一方在我市,一方在外省其他市,由我市企业向我局提出备案申请.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委托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的,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并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
企业申请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时,应按一式三份(委托双方不同在本市的按一式四份)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登记表》;
(二)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被委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的,需提供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 公正的委托加工食品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销售全部委托加工的产品,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委托加工协议中需注明委托加工产品的标注格式,委托加工的合同期限,委托加工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五) 委托加工产品的食品标签样式原件.
(六) 企业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均应使用A4纸,同时证照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受理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的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必要的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于5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委托方不在我市的,须经委托方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已予备案"意见后,我局方可受理备案申请.
若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如企业更名,迁址,生产经营范围变化,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被吊销,委托加工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改变产品标识标注等),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委托加工产品的食品标签的标识标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食品标签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102号令)和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二)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进生产加工的应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方式进行标注:
(1)产品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及生产地址.
(2)产品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号.此种委托方式由委托方承担被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责任.
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进行生产加工,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在产品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委托加工未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产品标签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标注.
办理委托加工备案不向企业收取费用.
严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存在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申报或证明材料;
(二)未办理备案手续实施委托加工行为的;
(三)擅自改变备案内容或未按备案要求生产的;
(四)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委托的名义自行从事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
(五)其他违反备案规定的行为.
各辖(市)区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备案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查处.
本规定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号:苏常食委备字〔 〕 号
备案单位; (盖章)
委 托 方: (盖章)
被委托方: (盖章)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填表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填写附件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3.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4.产品名称按照相应标准规定的名称填写.
5.登记表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6.企业提交登记表时,应按一式三份(委托双方不同在本市的按一式四份,公章复印无效),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委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的,需提供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委托加工食品的合同(协议)原件(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销售全部委托加工的产品,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
(四)委托加工产品的食品标签样式原件.
(五)企业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均应使用A4纸,同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8.本登记表用于委托加工备案登记.
委托单位
联 系 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许可证编号
获证产品范围
被委托单位
联 系 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许可证编号
获证产品范围
委托加工产品
委托加工
合同期限
产品标识
标注格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委托方企业所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经手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被委托方企业所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经手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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