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加工贸易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加工贸易业务的发展,维护正常的加工贸易经营秩序,加强规范化管理,结合我省加工贸易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审批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外经贸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遵照本细则进行审批管理.
第三条 外经贸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由经营单位向省商务厅提交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是正式文件,主要内容包含进出口商品名称,数量,金额,进出口国别,申请加工出口期限,进出口合同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工协议号等.
二,按要求如实填写《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一式两份),《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一式两份).
三,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四,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一式四份),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复印件).
五,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合同和协议要明确具体的商品原料,成品数量及单耗比,加工交货时限,双方责任权利并须加盖公章及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的签字).
六,内容完整的进出口对口合同(正本),其中复出口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出口的期限.
七,必要时,省商务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加工贸易业务按不同商品分别进行审批管理.
一, 禁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商品:
1,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的工业垃圾等).
2,返销制成品属我国加入国际公约并对外作出出口数量承诺的商品(如锡).
3,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拆卸,翻新.
4,国家明令不许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其他项目.
二,对开展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等国家限制类商品为原料的加工贸易,由省商务厅按照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实转"方式进行审批管理.
加工贸易出口,其进口原辅料中,是旧机电产品的,应先报国家商务部产业司批准后,我厅再行审批.
三,开展进口料间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四,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五,开展本条一,二款以外的属国家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省商务厅根据批准下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数量进行审批.
六,其它商品,由商务厅进行统一的审批管理.
第五条 经批准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省商务厅颁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第六条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后,其内容原则不得变更,如因特殊合理原因需对其内容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省商务厅审批合同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对口合同期限审批.进料加工的商品,一般应在一年内复出口.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 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加工,返销制成品并办理核销手续.如因客观原因确实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原因需内销,须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一般贸易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除外).
第九条 经营企业应定期(一般为一个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商务厅报告加工复出口进展情况.
第十条 本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加工贸易业务的发展,维护正常的加工贸易经营秩序,加强规范化管理,结合我省加工贸易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审批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外经贸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遵照本细则进行审批管理.
第三条 外经贸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由经营单位向省商务厅提交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是正式文件,主要内容包含进出口商品名称,数量,金额,进出口国别,申请加工出口期限,进出口合同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工协议号等.
二,按要求如实填写《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一式两份),《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一式两份).
三,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四,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一式四份),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复印件).
五,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合同和协议要明确具体的商品原料,成品数量及单耗比,加工交货时限,双方责任权利并须加盖公章及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的签字).
六,内容完整的进出口对口合同(正本),其中复出口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出口的期限.
七,必要时,省商务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加工贸易业务按不同商品分别进行审批管理.
一, 禁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商品:
1,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的工业垃圾等).
2,返销制成品属我国加入国际公约并对外作出出口数量承诺的商品(如锡).
3,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拆卸,翻新.
4,国家明令不许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其他项目.
二,对开展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等国家限制类商品为原料的加工贸易,由省商务厅按照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实转"方式进行审批管理.
加工贸易出口,其进口原辅料中,是旧机电产品的,应先报国家商务部产业司批准后,我厅再行审批.
三,开展进口料间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四,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五,开展本条一,二款以外的属国家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省商务厅根据批准下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数量进行审批.
六,其它商品,由商务厅进行统一的审批管理.
第五条 经批准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省商务厅颁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第六条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后,其内容原则不得变更,如因特殊合理原因需对其内容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省商务厅审批合同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对口合同期限审批.进料加工的商品,一般应在一年内复出口.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 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加工,返销制成品并办理核销手续.如因客观原因确实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原因需内销,须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一般贸易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除外).
第九条 经营企业应定期(一般为一个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商务厅报告加工复出口进展情况.
第十条 本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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