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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医学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文件类型:DOC/Microsoft Word  文件大小:字节
潍坊医学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潍医人字〔2007〕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聘用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由省人事厅核定编制和增人计划内的正式职工.
第四条 学校实行人员聘用制,依法接受政府监管,坚持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
第五条 学校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人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事处,组织部,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监察处,工会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人员聘任工作.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学校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学校成立聘用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小组设在监察处,负责受理聘用工作中的有关申诉和投诉.
第六条 聘用工作人员,在省人事厅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设置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七条 学校聘用工作人员首先从学校现有工作人员中择优聘用.新进人员,除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置的外,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学校公布招聘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到相关单位申请应聘;
(三)相关单位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四)各部门,各单位对应聘人员组织考核;
(五)根据考核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报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学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七)学校拟聘用人员报经省教育厅审核,省人事厅备案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八)公布聘用结果.
第九条 人员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学校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十条 学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各部门,各单位聘用工作小组成员均有保密的义务,除按规定应由相关部门公布的情况外,其它任何情况均视为保密范围.凡因有关情况泄密造成不良后果者,将视情况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一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关系,依法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校级领导的聘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上级任免机关任用.
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学校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如约定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接受单位出资培训,解聘提前通知时限,解除聘用合同时的补偿,聘用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3年)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学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本人提出与学校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须约定试用期,其中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限内)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聘用或续签聘用合同人员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违反聘用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第十八条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学校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受聘人员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学校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依法享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学校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学校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的学校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或增加附加条款.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变更名称的,聘用合同的单位名称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的;
(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治疗终结后经当地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的,按照国家规定应退休(退职)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七)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医疗期的确定暂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至6级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经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学校: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遇有严重妨碍其本人履行聘用合同情形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所有纵向项目的负责人)不适用此项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和学校与受聘人员另有协议的,按规定或协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与学校聘用关系解除后,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及各种关系和人事档案的调转手续.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由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因聘用单位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一)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不包括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学校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人员聘用工作接受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督促检查.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与学校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经当事双方或主管部门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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