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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人员聘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义务的一项用人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 自2005年12月1日起,中心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度.根据聘用合同期的长短对受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相应的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岗位管理,人事档案管理等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 聘用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维护中心和受聘人员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中心设立非常设性的聘用工作组(简称"聘用组"),负责招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工作的实施,提出聘用意见,报中心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聘用组由人事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用人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聘用组的日常工作由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受聘人员由中心统一管理.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管理.中心对受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聘期长短分三类管理:
第一类:聘期为二年及以上的,参照现有职工进行管理;
第二类:聘期为一年的,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第三类:聘期为六个月以内的,实行协议管理制度.
第七条 受聘人员享受与中心现有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如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活动和职称评审,阅读有关文件等.党员,团员,工会会员自觉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受聘人员自行解决户口,住房,住宿,交通等,并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九条 受聘人员必须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一旦发现有欺诈,瞒报行为,中心可单方面随时解聘.
第二章 招 聘
第十条 第一,二类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类人员实行协议招聘,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聘用协议.
第十一条 招聘方式
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招聘范围
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提出申请,报名应聘.
第十三条 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招聘程序
(一)制定招聘计划
1.由用人处室提出用人计划建议,招聘岗位及条件;
2.聘用组汇总审核用人计划建议;
3.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招聘计划;
4.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招聘计划,报部人事教育司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数,招聘方式等.
(二)发布招聘信息
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中心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式等事项.
(三)资格审查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
(四)考试与考核
1.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2.根据岗位特点,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
3.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通过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4.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聘用组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主要了解其已往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
(五)身体检查
参加考试人员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聘用组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报中心领导班子会议审定.
(七)公示招聘结果
对拟聘人员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日.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中心与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由中心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招聘纪律
(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为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二)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严格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6.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五)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聘 用
第十六条 中心按照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进行管理.聘用合同由中心参照人事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制订.主要条款包括:
聘用合同期限;
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岗位纪律;
岗位工作条件;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受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6个月.
第三类受聘人员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心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按照聘用合同和《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二十条 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合同期满)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续 聘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前,中心,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60日内向中心提出续聘申请,中心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要给予明确答复.继续聘用的,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办理.没有提出续聘申请的,以自动放弃续聘处理.
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
第六章 解 聘
第二十三条 中心,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中心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中心,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中心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中心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中心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中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中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受聘人员在中心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第三十条 合同解除后,中心为受聘人员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离职,转移手续.中心,受聘人员双方应当在当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关系等转移手续,受聘人员不得无故不办理以上关系的转移手续.
中心在解聘生效后的下月停发受聘人员的工资和所有福利待遇,停缴中心为受聘人员缴付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经中心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按照《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职工教育培训暂行办法》的规定,补偿中心有关培训费用.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中心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聘用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七章 工资与社会保障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资制度
第一类受聘人员的工资制度参照中心现行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如工资构成,标准,转正,晋档等.
第二类受聘人员的工资制度实行岗位工资制度,一岗一薪,岗变薪变,其待遇与职称,学历,资历脱钩.
第三类受聘人员的工资制度实行协议工资制度.
所需费用从用人处室或项目列支.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照国家政策和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享受的福利待遇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中未尽的权益,受聘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受聘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进行管理,参加社会保险,中心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为其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第一,二类受聘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中心财务处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类受聘人员以其协议工资为基数,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直接匹配其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由本人缴付.
第八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第一类受聘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人事档案由中心开户统一委托人才流动中心管理.
人事,劳资等关系接转,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由人才流动中心代理.
第二,三类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自行处理.
第一,二类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转入中心管理.
第九章 人事争议
第三十九条 受聘人员与中心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条 当事人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中心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中心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由中心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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