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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一般服务性岗位使用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管理办法  文件类型:DOC/Microsoft Word  文件大小:字节
中心一般服务性岗位使用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管理办法
为降低劳动成本,中心各部门一线服务岗位可以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为加强中心对使用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促进就业,依法维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部门用工的聘用程序
1,提出申请.部门应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聘用时部门负责人填写用工申请表,明确聘用岗位,上岗条件和报酬,向中心部门分管领导提出申请;
2,审批和招聘.经过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中心用工管理员(张向)把岗位委托给水大后勤服务社组织招聘,部门负责人参加面试;水大后勤服务社无法安排的岗位,由部门负责人直接组织招聘;
3,录用和合同.水大后勤服务社安排的人员由其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部门和水大后勤服务社签订委托合同;部门直接聘用的人员,由聘用人员填写用工登记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一经批准录用,用工登记表视为聘用合同,用工登记表由中心用工管理员保管,每次聘用期为半年,续聘时应当办理续聘手续.
二,部门直接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优先录用本市协保和退休人员,不得招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禁止招用童工;
2,符合上岗基本条件,身体健康,从事饮食服务等特殊工种的,应先经过体检取得健康证;
3,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应持有上级医疗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格证书和有效证件,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刚从医疗单位退休的具有较高的医德和较好的医技水平的医技人员;
4,年满18周岁,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5,部门应当对聘任人员历史表现进行审查.
三,聘用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
根据学校后勤工作的特点,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学年度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工资待遇为:
1,聘用人员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和加班费等三大类.聘用人员的费用纳入部门成本核算,中心实行总额管理和控制,聘用人员的工资(基本工资+考核工资)最低不得低于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2,各部门在中心的统一指导下,按照岗位职责,技能高低,工作难易程度,创造的经济效益及贡献大小,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确定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考核办法和工资发放细则,经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由部门上报中心财务部备案.
3,一般不安排聘用人员加班,聘用人员同意加班的,发给调休单,并于每学年度的7-8月份安排调休,调休期间按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4,凡聘用外地劳动力的,由部门负责人配合中心用工管理员,及时按《上海市单位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5,部门负责人应按时,按月把工作考核情况和服务费通报和支付给水大后勤服务社;对直接聘用人员按时,按月负责考核和按照统一格式《职工工资发放单》制单,当月考核的工资低于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四,聘用人员的管理
1,用工部门应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保护聘用人员的权益.
2,用工部门在用工前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并请其本人签字,落实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和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等措施,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必须通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用工部门每半年应当对在聘人员的基本状况进行一次普查,对基本状况发生的变化及时报中心用工管理员.
4,辞退聘用人员时,部门应当期提前一个月通知水大后勤服务社和中心用工管理员,无法做到提前一个月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加发一个月工资,并填写退工单交中心用工管理员.
5,聘用人员因违纪,犯法的,应当及时终止用工,部门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中心.
五,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4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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