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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函[2003]10号  文件类型:DOC/Microsoft Word  文件大小:字节

中环函[2003]10号
关于摩托车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备案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贯彻国家摩托车环保排放法规,按照中山市政府《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 [2003] 18号)的要求,市环保局对摩托车报废更新的车型实施核准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达标车型备案要求
(一)申报车型范围
属原国家经贸委在2001年,2002年度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1批至第34批)的品牌型号,排气量大于等于90ml小于200ml的四冲程二轮摩托车.原国家经贸委在2003年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即第35批以后)的摩托车品牌型号无需向我局申报备案,可直接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申报执行的环保标准
申报车型必须符合《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工况法》(GB14622-2002)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怠速法》(GB14621-2002)要求.
(三)备案资料包括
1,关于备案环保车型目录的函,在其中列出所申报备案车型的清单.
2,按车型填写的《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环保达标核准备案表》(见附件).
3,备案车型的排放污染物测试报告或视同车型证明.报告的测试单位应为国家授权检测机构.测试报告(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晰,全面,并加盖检测单位公章.测试报告中必须注明车型,发动机型号,化油器,机外净化器等净化装置的型号和生产厂.
4,备案车型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品牌型号光盘打印件材料.
二,备案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需如实填写《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环保达标核准备案表》,一车型一份表,对照所备案车型的排放污染物测试报告填写"检验结果"栏.
(二)备案车型排放污染物各项目的测试值必须全部小于所对应的国家排放标准值,不符合环保标准规定的请自动放弃申报备案.
(三)申报备案工作将按批次进行,在2003年度共受理4批,各批递交申报资料的截止时间安排为:
第一批,2003年4月15日;
第二批,2003年5月10日;
第三批,2003年7月10日;
第四批,2003年9月20日.
(四)所申报车型的资料齐备符合备案要求的,我局将即时回复予以备案.本次备案的车型我局将发布《摩托车环保达标核准备案车型公告》,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止.
(五)依照原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自2003年6月30日起,废止我局分别在2001年,2002年发布的《关于符合贯标规定准予上牌摩托车车型目录的公告》(第一,二批).持有农村摩托车牌照入户指标的市民,需依照新发布的《摩托车环保达标核准备案车型公告》去购买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
为落实好我市摩托车报废更新工作,请各有关单位依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及时递交资料向我局申报核准备案.环保局摩托车备案工作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8871037,8870837,中山市华柏路11号.
附 件: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环保达标备案表
二OO三年四月七日
抄送:经贸局,公安局,发展计划局,法制局.
中山市环保局办公室 2003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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