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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文件  文件类型:PDF/Adobe Acrobat   文件大小:字节
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文件
网考委[2005]1号
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关于下发《试点高校网络
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
育试点高校,各考区办公室: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部分公共课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教高厅[2004]2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高
[2004]5号)的要求,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特制定并下发《试点高校网络
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
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
考")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统考试点工作组织严密,要求严格,纪律严明,
建立良好的考风,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
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教高厅[2004]2号)
和《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
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高 [2004]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五个文件:《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
试考点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考点设置和管理办法》),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安全保密规定(试行)》(见附件二,
以下简称《统考安全保密规定》),《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
试阅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三,以下简称《阅卷工作管理办法》),《试
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四,以
下简称《统考违纪处理办法》),《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
过程应急预案(试行)》(见附件五,以下简称《统考过程应急预案》).
第三条 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网考委")下设办公室(以
下简称"网考办").网考办负责组织落实统考试点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包括组
织制定考试大纲及命制试题,建设题库,考试组织过程的监督,信息发布,财务
管理,组织建设考试管理信息系统等工作,并及时向网考委和教育部汇报有关试
点的实施情况.网考办主任,副主任由网考委主任任命.
第四条 网考委组织成立统考课程专家组.统考课程专家组在网考办组织下
负责制订考试大纲,命制试题和建设试题库.课程专家组由学术地位较高的学科
专家组成,人选由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和有关单位推荐,网考委主任聘任.
第五条 统考试点的考务工作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教学
支持服务体系建设,运营与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奥鹏远程教
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承担,主要包括考点设置与
管理,考试报名,考试实施等工作.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对考务工作负有领导和协
调责任.
第六条 网考委在全国设若干个考区办公室,负责阅卷及相关工作.考区办
公室领导班子由阅卷所在地的网考委委员,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和省级广播电
视大学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考区办公室原则上设在普通高校网络教育学
院.考区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担任网考委委员的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担任网考委委员的网络教育学院负责人担任,
主任,副主任由网考委主任任命.考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网考办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统考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 大纲制定及试题命制
第八条 网考办组织课程专家组制定考试大纲和命制试题.
第九条 考试大纲应根据现代远程教育的特点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针
对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重在检验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水平及应用能力.
第十条 试卷命题(含题库试题审定)工作采取集中封闭的工作形式,参与命
题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为涉密人员.涉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纪律,网
考办要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不得公开其命题人员身
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与命题相关的内容和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命制试题应以考试大纲为依据,命题工作应严密组织,规范管理,
实现命题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题库建设可采取在高校征集试题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命题工作结束后,考试原始试题载体应在具有安全防盗设施的场
所进行保管,存放在安全保密设施中,保管人员不能少于2人,要有监督机制.
命题过程中的相关材料要统一集中管理和销毁.
第三章 考点设置与管理
第十三条 考点申办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满足《考点设置
和管理办法》中的考点设置条件,并承诺严格执行网考委制定的考试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根据《考点设置和管理办法》设置考
点,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审核后报网考办批准.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应向
网考办报告考务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负责对考点的业务管理,中央广播
电视大学定期对考点进行评估检查,并将评估结果报网考办.网考办对考点进行
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考点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六条 网考办定期公布统考考试计划,考点名单.
第十七条 报名工作通过报名管理系统进行.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所就
读的试点高校校外学习中心报名.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对本校报考学生进行资
格审核后,将报考名单与科次等信息提供给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办理集
体报名手续.
第十八条 报名办法详见网考办公布的"统考报名管理办法".试点高校网
络教育学院负责本校学生的免考资格审查,将本校免考学生名单公示并报网考办
备案.
第五章 考 试 实 施
第十九条 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按照网考委要求负责考试过程的组
织实施.考试方法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机(网)考等方式.
第二十条 试卷印制在网考办指定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进行.
试卷印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
办法》(国保[1990]83号)和网考委制定的《统考安全保密规定》的相关保密条款.
第二十一条 试卷的分发,运输,签收,保管应严格执行《统考安全保密规
定》,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试卷,试卷只能根据考场指令在考场当众
启封.
第二十二条 各考点要严格执行网考办制定的考试计划,在规定日期,规定
时间组织考试,严禁提前或推迟考试.
第二十三条 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组织落实考务工作的有关要求,对
考务人员进行考前培训,检查,完善考务工作各环节.全体考务人员要严格按照
网考委的规章制度实施考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务工作正常进行.中央
广播电视大学对组考工作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主要从高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中聘请,并须经过岗位
培训.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对各种违纪,舞弊
行为要及时制止,如实作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规定考点凭规定的有效证件(身份
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证件不齐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六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点,核对试卷和记录考场
情况,经主考人签字后密封.考点应按规定要求将试卷和考场记录送至考区
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考点在考前和考后要将有关考试组织实施情况及时报告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接受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阅 卷
第二十八条 考区办公室负责本考区的阅卷组织及相关工作,包括选聘阅卷
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落实阅卷地点,组织阅卷和监控阅卷过程,确保试卷的保
密和安全.考区办公室负责本考区的考试违规认定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网考委在北京,沈阳,上海,杭州,武汉,广州,成都和西安
等八个城市设立考区办公室.北京考区办公室分管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
东省,山西省等地区的阅卷组织及相关工作;沈阳考区办公室分管黑龙江省,吉
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区的阅卷组织及相关工作;上海考区办公室分
管上海市的阅卷组织及相关工作;杭州考区办公室分管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
江西省等地区的阅卷组织及相关工作;武汉考区办公室分管湖北省,湖南省,河
南省等地区的阅卷组织及相关工作;广州考区办公室分管广东省,福建省,广西
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港澳台等地区的阅卷组织及相关工作;成都考区办公室分
管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等地区的阅卷组织及相关工作;
西安考区办公室分管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等地区的阅卷组织及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考区办公室成立阅卷领导小组.阅卷教师必须是相应学科的高校
教师,阅卷工作应严格遵守《阅卷工作管理办法》,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试卷评阅和登分须在符合条件的阅卷场所内集中进行.试卷由
专人保管,交接试卷要履行登记手续,不得将试卷带出阅卷场所.阅卷人员必须
遵守纪律,保守机密,不得拆,撬试卷密封线,评卷期间不会客,不查学生分数.
第三十二条 评卷按照网考办统一发布的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考区试评小
组确定的评分细则进行.评卷采用按题分组的流水作业方法,不得按试卷份数包
干评阅.阅卷组组长负责核查评阅结果,严防错评,漏评,如有更改须由阅卷组
组长和复查人员共同签名.
第三十三条 在阅卷过程中若发现雷同试卷,由阅卷组组长组织不少于3
名阅卷人员进行鉴定,一经认定即按作弊处理.由阅卷组组长填写雷同试卷表,
由考区办公室统一上报网考办.
第三十四条 阅卷成绩按照规定的格式录入指定系统,并将签字盖章后的报
表由考区办公室统一上报网考办.考区办公室不得对外公布考试成绩和阅卷情
况.
第三十五条 机(网)考的成绩登录,汇总和上报工作按网考办统一要求进
行.
第七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考试属于国家机密级考试,参加统考的学生,考务工作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和《统考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考试违纪行为的考生,其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有考试
作弊行为的考生,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停考1~3
年的处理.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者,取消统考资格.网考办向有关单
位通报考生违纪或作弊情况.
第三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命题,考务,阅卷及其他相关人员)不认真履行
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致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
一年度的统考工作,并由网考办予以相应处罚和通报.
考试工作人员营私舞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当停止其参加统考工作,予
以通报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调离考务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生考点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所造成考点或者考
场纪律混乱,考点作弊现象严重的情况由网考办做出暂停该考点承办统考的资格
或取消考点资格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由有关部门分
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因考务组织工做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大面积考点出现混乱或作弊
现象严重,应对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进行经济和行政上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统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备用
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
故的,由网考办协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相应处
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
内的统考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考籍及成绩管理
第四十二条 网考办为参加统考的学生建立考籍档案.考籍档案包括考生基
本信息,考试成绩,有关考试期间的处分记载等.
第四十三条 考试成绩由网考办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发
布.各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可以
登录全国统考信息系统查询成绩.
第四十四条 答卷保留由考区办公室负责,保留三个月后销毁.有问题,有
争议或用于研究的答卷应延期销毁,或者单独保存,备查.
第九章 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十五条 统考试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于国家机密材料.
第四十六条 网考委设立统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网考办主要负责人
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考试试卷的命题,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的
保密工作.各级考试实施单位均应设专人负责考试过程中的试卷安全保密工作.
阅卷工作中的安全保密工作由考区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七条 各级考试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统考安全保密规
定》,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考试工作中出现突发事件,按《统考过程应急预案》执行.网考委成立统
考突发事件全国应急领导小组,各省成立相应的省级应急领导小组,各考点也要成立应
急工作小组,各级考试实施单位应急小组要保证信息畅通并能快速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
事件.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网考委.
附件一: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考点设置和管理办法 (试
行)
附件二: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安全保密规定(试行)
附件三: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阅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四: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附件五: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过程应急预案(试行)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
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
考")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全国网络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
统考的考生,从事和参与统考的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统考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
试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统考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
理应当公开,公平.
第三条 统考接受教育部领导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全
国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网考办")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
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
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
考场的;
(八)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
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
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未经允许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
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
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
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相关科目的考试成
绩.考生有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
科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停考1~3年的处理.
第九条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
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停考1~3年的处
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
位证书,一经查实,统考考试成绩无效,取消教育部电子注册,同时由证书颁发
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
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统考的考生,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
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他人员,由网考办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
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统考工作,
并由网考办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统考工
作,并由网考办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统考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
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
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四条 因考点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
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出现大规模雷同卷达五分之一或以上的情况,由网
考办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统考的资格,直至取消考点资格的处理;考
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因考务组织工做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大面积考点出现混乱或作弊
现象严重,应对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进行经济和行政上的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统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及
其答案及评分标准,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
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统考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网考办建议其所在单
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
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统考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
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碍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
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
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及考场巡考或主考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
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网考办接到举报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对事件进一
步核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
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全部考试结束后,考点将考生违规记录及相应材料进行汇总随试
卷送考区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考试中,出现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由考点做出认定
并报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再由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上报网考办,
由网考办做出处理决定.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
地公安部门处理.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作弊行为的,由考区办公室认定并上报网
考办,由网考办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
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
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再由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
中心报网考办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在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
其工作,并由考区办公室报网考办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考点做出处
理决定;考点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中央电大奥鹏远程教育中心,再由中央电大奥
鹏远程教育中心报网考办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
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考点或者网考办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
应当向提出处理意见的网考办,考点通报.
第二十五条 网考办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
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
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
机会.
第二十六条 网考办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
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做出处理
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
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考点,网考办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网考办提出复核申请;对网考办
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网
考委")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网考办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
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
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考点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
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
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网考办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考生在统考中作弊的
相关信息.网考办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考区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阅卷过程中发现的雷同试卷等违纪
事件及处理结果,随考试成绩一并上报网考办.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网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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