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目 录
1 总则
2 工作机构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2 企业实地核查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 审定和发证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审查要求
6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2 标志
7 收费
8工作人员守则
9 附则
附件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伪票证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居民身份证,护照,人民币,税票等).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伪票证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票证产品.
防伪票证产品是指在票据,证件(证书),票卡(证卡)等产品加工过程中,采用了防伪材料,防伪设计及防伪印刷工艺等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技术,并在客观上起到防止伪造作用的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的防伪票证产品,其产品单元见《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表2).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并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子信箱:scb@ctaac.org.cn;
电 话:(010)64200918,64278004;
传 真:(010)64278004;
联 系 人:陈锡蓉,林琦.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子信箱:fwjc@nim.ac.cn
电 话:(010)64229310 64270575
传 真:(010)64229310
联 系 人:刘克夫 程海燕
国家印刷装潢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子信箱:pdpc1988@yahoo.com.cn
电 话:(022)23078929
传 真:(022)23078915
联 系 人:苏传健 张黎明
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嘉川路245号
邮政编码:200237
电子信箱:fwcp@fwcp.org.cn
电 话:(021)64109332 64102962-207
传 真:(021)64102961
联 系 人:张凡 张辉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与措施;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明示的企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
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一栏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产品名称"一栏填写防伪票证产品,"产品单元"一栏根据"实施细则"表2相应的产品单元名称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相应的技术类别;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公章);
4.1.1.3申证产品企业标准三份;
4.1.1.4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5《防伪技术产品协作加工项目清单》(见表1)三份(有协作加工项目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由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按照《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四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d://www.aqsiq.gov.cn),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2集团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所属单位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有协作加工项目的企业应提交的《防伪技术产品协作加工项目清单》(见表1).
表1 防伪技术产品协作加工项目清单
产品单元
技术类别
申证企业
名 称
协作加工
单位数量
个
申证企业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序
号
协作加工概况
1
协作加工
单位名称
地 址
电话
协作加工
项目概述
协作加工
过程中防伪
力度增值
□有 □无
协作加工环节的主要生产,检验设备
协作加工单位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编号
2
协作加工
单位名称
地 址
电话
协作加工
项目概述
协作加工
过程中防伪
力度增值
□有 □无
协作加工环节的主要生产,检验设备
协作加工单位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编号
备
注
注:若外协作加工单位数量较多或概述文字较多页面不足时可另续表.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5.2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 号
产 品 单 元
技 术 类 别
标 准
编号
名 称
1
防伪票据
1.1
平版印刷防伪票据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GB/T 16797—1997《无碳复写纸》
1.2
凸版印刷防伪票据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刷品》
GB/T 16797—1997《无碳复写纸》
1.3
凹版印刷防伪票据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GB 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刷品》
GB/T 16797—1997《无碳复写纸》
1.4
柔性版印刷防伪票据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GB/T17497-1998《柔性版装潢印刷品》
GB/T 16797—1997《无碳复写纸》
1.5
丝网印刷防伪票据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刷品》
GB/T 16797—1997《无碳复写纸》
1.6
其它(数码,喷印等)印刷防伪票据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GB/T 16797—1997《无碳复写纸》
注:除上述技术类别之外的其它类产品,申报前,需经审查部确定被审查产品的标准,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及检验等项目,并批准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受理.
表2 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 号
产 品 单 元
技 术 类 别
标 准
编号
名 称
2
防伪证件,证书
2.1
平版印刷防伪证件,证书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2.2
凸版印刷防伪证件,证书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刷品》
2.3
凹版印刷防伪证件,证书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刷品》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2.4
柔性版印刷防伪证件,证书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17497—1998《柔性版装潢印刷品》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2.5
丝网印刷防伪证件,证书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刷品》
2.6
其它(数码,喷印等)印刷防伪证件,证书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表2 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 号
产 品 单 元
技 术 类 别
标 准
编号
名 称
3
防伪票卡,证卡
3.1
平版印刷防伪票卡,证卡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GB/T14916-1994《识别卡 物理特性》
GB/T17554-1998《识别卡 测试方法》
3.2
凸版印刷防伪票卡,证卡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刷品》
GB/T14916-1994《识别卡 物理特性》
GB/T17554-1998《识别卡 测试方法》
3.3
凹版印刷防伪票卡,证卡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刷品》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GB/T14916-1994《识别卡 物理特性》
GB/T17554-1998《识别卡 测试方法》
3.4
柔性版印刷防伪票卡,证卡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17497—1998《柔性性版装潢印刷品》
GB/T14916-1994《识别卡 物理特性》
GB/T17554-1998《识别卡 测试方法》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3.5
丝网印刷防伪票卡,证卡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刷品》
GB/T14916-1994《识别卡 物理特性》
GB/T17554-1998《识别卡 测试方法》
3.6
其它(数码,喷印等)印刷防伪票卡,证卡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GB/T14916-1994《识别卡 物理特性》
GB/T17554-1998《识别卡 测试方法》
QB/T2730.1—2005《喷墨打印墨水 第1部分》
QB/T2730.2—2005《喷墨打印墨水 第2部分》
5.3.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 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技术
类别
生 产 设 备
检 验 设 备
1
平版印刷防伪产品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制版系统,晒版机,显影机,多色平版印刷机,裁切机,印码装置(有号码),复合设备(卡)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标准光源检测台,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光泽度计*(有光泽度要求),翘曲度测量装置*(塑料票卡,证卡)
2
凸版印刷防伪产品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制版系统,凸版印刷机,晒版机,显影机,裁切机,印码装置(有号码),复合设备(卡)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标准光源检测台,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光泽度计*(有光泽度要求),摩擦试验机*,翘曲度测量装置*(塑料票卡,证卡)
3
凹版印刷防伪产品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制版系统,凹版印刷机,裁切机,印码装置(有号码),复合设备(卡)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标准光源检测台,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光泽度计*(有光泽度要求),翘曲度测量装置*(塑料票卡,证卡)
4
柔性版印刷防伪产品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柔性版印刷机,裁切机,印码装置(有号码),复合设备(卡)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标准光源检测台,反射式彩色密度计*,圆盘剥离试验机(或摩擦试验机)*,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翘曲度测量装置*(塑料票卡,证卡)
5
丝网印刷防伪产品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制版系统,丝网印刷机,晒版机,显影机,裁切机,印码装置(有号码),复合设备(卡)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标准光源检测台,反射式彩色密度计*,圆盘剥离试验机*,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翘曲度测量装置*(塑料票卡,证卡)
6
其它(数码,喷印)印刷防伪产品
数码印刷: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数码印刷机,裁切机,复合设备(卡)
喷印: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裁切机,激光打印机或转印机或喷墨机或碳带打印机,印码装置(有号码),复合设备(卡)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标准光源检测台,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光泽度计*(有光泽度要求),翘曲度测量装置*(塑料票卡,证卡)
要求:1,生产设备可以协作加工的方式实现配置(下同),企业自备的生产设备种类数不得低于应具备种类数的70%(四舍
五入取整数);
2,中外合资(或外资独资)企业,其境内与境外的生产环节须形成完整的闭环;
3,标有"*"的检测设备可以委托检验方式实现配置,其它检测设备企业必须自备(下同).
5.4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4)
5.5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检验机构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2,检验原则
每一检验项目样本大小一律为5件.对于非破坏性试验,同一件样品可用于多个单项的检验,而对破坏性试验,同一件样品只可做单项检验,检验机构需加倍取样.
防伪票证产品的检验项目可根据产品的工艺,材质,技术,规格的不同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应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防伪票证用于不同行业的产品,应同时符合相关行业的要求.特别是与食品,药品直接接触的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3,检验依据
按附表2所列标准进行检验,具体检验项目及方法见表6《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4,样品验收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立即检查样品的外包装,封条是否完好,并打开外包装将两组样品与随附的抽样单核对,由验收人员在抽样单"检验机构样品验收签字"栏内签收.验收后,检验机构应立即将签收后的抽样单分别传真至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和被抽样企业(或将签收后的抽样单复印件交企业送样人员),签收后的抽样单原件由检验机构存档.遇有包装,封条破损或样品与抽样单不符等情况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并及时报告审查部,待情况核实后再行检验.
5,结果判定
全项合格判定数均取[0,1],即检验结果为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为合格;若检验出不合格项目,由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符合标准要求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由于企业原因造成包装,封条破损或与抽样单不符的样品,按产品不合格处理.
6,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1份,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2份).
7,报告异议
企业若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应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以签领日期或当地邮戳日期为准),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8,样品处理
企业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以签领日期或当地邮戳日期为准)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取回检验剩余样品的申请,逾期由检验机构自行销毁.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见表5)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
1,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样品的抽样,封样工作由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组负责.
2,抽样,封样工作应在审查组全体成员及企业代表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于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通过后完成.所抽取的样品应是经企业检验合格的成品.
3,抽样地址应在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流程中(如打印流水编码的票证,可在防伪信息导入票证后,编码内容未打印或喷印于票证前)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到用户处抽取.
4,每个产品单元的每一技术类别抽取两组样品,一组供检验用,一组存检验机构备份.每组30件样品,共抽取60件样品,分两组(每组30件)分别包装.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0件票证.样品尺寸小于检验要求时,可视情况抽取未裁切的半成品.特殊情况下,抽样基数可酌情减少.
5,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当场填写《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附件5)一式四份,由审查组长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一份交企业留存,三份随样品封存在包装内.检测完成后,其中一份检测机构留存,一份由审查部归档,一份随审查材料一并报审查中心.
6,所抽取的样品应由企业提供外包装,包装材料应牢固并防潮防水.样品先分两组单独包装,每组样品包装完毕后,抽样人员应立即用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统一配发的专用封条封样,由审查组长在封条上注明样品和企业名称,并在封条骑缝处签字,然后将两组样品和一张签署完毕的抽样单包装在一起,由抽样人员用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统一配发的专用封条再行封样,由审查组长再在外包装封条骑缝处签字.
7,抽样,封样工作按产品单元的技术类别进行,每一技术类别的样品单独包装,单独填写抽样单.
8,样品由企业于封样次日起7日内邮寄或送达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机构.
9,若因企业原因抽不到样品,则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表5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产品单元
产品名称
技术类别
产品规格
企业名称
该产品是否与食品,药品直接接触
是□ 否□
企业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编
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
抽样基数
件
抽样时间
年 月 日
抽样数量
寄送期限
样品应于 年 月 日前寄(送)到检验机构
样品防伪识别特征数量: 种
识
别
特
征
明细
序号
采用何种技术
识别特征及验证方法
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企业公章)
检验机构样品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检验机构公章)
审查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审查部公章)
备注:
注:1,每个产品单元的技术类别单独填写一张;
2,本抽样单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检验机构各一份.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6)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0
所有防伪
票证产品单元
所有防伪
票证技术类别
0-1
防伪识别特征及数量
符合GB/T 19425-2003和防伪票证产品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验证方法及判定标准.
按GB/T19425-2003 6.1.1检验.并参照防伪票证产品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验证方法及判定标准验证.
1.5
[0,1]
1
防伪
票据
平版
印刷
防伪
票据
1.1-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1.1-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1.1-3
条杠
不允许存在明显条杠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1.1-4
网纹
网纹清晰均匀,无明显变形和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1.1-5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5-1987 3.3检验.
6.5
[1,2]
1.1-6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
≤0.30 mm
按GB 7705-1987 3.4检验.
6.5
[1,2]
1.1-7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5-1987 3.5检验.
6.5
[1,2]
1.1-8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5-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1.1-9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0%(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5-1987 3.7检验.
6.5
[1,2]
1.1-10
翘曲最大值(无碳复写)
≤20mm(规格尺寸≥100mm×100mm)
按GB/T16797—1997附录A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1
防伪
票据
凸版印刷
防伪
票据
1.2-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1.2-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1.2-3
压痕,纸纤维
压痕平实,凹凸饱满,纸张纤维不断裂.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1.2-4
电化铝烫印
(有电化铝烫印)
电化铝烫印不变色,无残缺糊版.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1.2-5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6-1987 3.3检验.
6.5
[1,2]
1.2-6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的)
≤0.30 mm
按GB 7706-1987 3.4检验.
6.5
[1,2]
1.2-7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6-1987 3.5检验.
6.5
[1,2]
1.2-8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6-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1.2-9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2%(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6-1987 3.7检验.
6.5
[1,2]
1.2-10
墨层耐磨性(纸基材)
≥70%
按GB 7706-1987 3.8检验.
6.5
[1,2]
1.2-11
翘曲最大值(无碳复写)
≤20mm(规格尺寸≥100mm×100mm)
按GB/T16797—1997附录A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1
防伪
票据
凹版印刷
防伪
票据
1.3-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刀丝.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1.3-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1.3-3
印迹
印迹边缘光洁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1.3-4
网纹
网纹清晰均匀无明显变形和残缺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1.3-5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5-1987 3.3检验.
6.5
[1,2]
1.3-6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的)
≤0.30 mm
按GB 7707-1987 2.3检验.
6.5
[1,2]
1.3-7
同色密度偏差
≤0.06
按GB 7707-1987 2.4检验.
6.5
[1,2]
1.3-8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7-1987 2.5检验.
6.5
[1,2]
≤6.00
≤5.00
1.3-9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5%(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7-1987 2.6检验.
6.5
[1,2]
1.3-10
翘曲最大值(无碳复写)
≤20mm(规格尺寸≥100mm×100mm)
按GB/T16797—1997附录A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1
防伪
票据
柔性版
印刷
防伪
票据
1.4-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1.4-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无断笔断划.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1.4-3
条杠
不允许存在明显条杠,无糊版.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1.4-4
图面色泽
色泽鲜艳,版面均匀整洁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1.4-5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5-1987 3.3检验.
6.5
[1,2]
1.4-6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
≤0.30 mm
按GB/T17497-1998 5.4.4检验.
6.5
[1,2]
1.4-7
实地密度
符合GB/T17497-1998 4.2要求.
按GB/T17497-1998 5.4.2检验.
6.5
[1,2]
1.4-8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T17497-1998 5.4.5检验.
6.5
[1,2]
≤6.00
≤5.00
1.4-9
墨层耐磨性(纸基材)
≥70%
按GB/T17497-1998 5.4.3检验.
6.5
[1,2]
1.4-10
翘曲最大值(无碳复写)
≤20mm(规格尺寸≥100mm×100mm)
按GB/T16797—1997附录A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1
防伪
票据
丝网印刷
防伪
票据
1.5-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1.5-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1.5-3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6-1987 3.3检验.
6.5
[1,2]
1.5-4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的)
≤0.30 mm
按GB 7706-1987 3.4检验.
6.5
[1,2]
1.5-5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6-1987 3.5检验.
6.5
[1,2]
1.5-6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6-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1.5-7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2%(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6-1987 3.7检验.
6.5
[1,2]
1.5-8
墨层耐磨性
≥70%
按GB 7706-1987 3.8检验.
6.5
[1,2]
1.5-9
翘曲最大值(无碳复写)
≤20mm(规格尺寸≥100mm×100mm)
按GB/T16797—1997附录A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1
防伪
票据
其它(数码,喷印)印刷防伪
票据
1.6-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1.6-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1.6-3
条杠
不允许存在明显条杠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1.6-4
网纹
网纹清晰均匀,无明显变形和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1.6-5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5-1987 3.3检验.
6.5
[1,2]
1.6-6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
≤0.30 mm
按GB 7705-1987 3.4检验.
6.5
[1,2]
1.6-7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5-1987 3.5检验.
6.5
[1,2]
1.6-8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5-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1.6-9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0%(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5-1987 3.7检验.
6.5
[1,2]
1.6-10
耐磨性
(转印,喷印,碳带打印)
摩擦后不脱落,无变化
按GB 7706第3.7条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6.5
[1,2]
1.6-11
翘曲最大值(无碳复写)
≤20mm(规格尺寸≥100mm×100mm)
按GB/T16797—1997附录A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2
防伪
证件
证书
平版
印刷
防伪
证件
证书
2.1-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2.1-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2.1-3
条杠
不允许存在明显条杠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2.1-4
网纹
网纹清晰均匀,无明显变形和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2.1-5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5-1987 3.3检验.
6.5
[1,2]
2.1-6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
≤0.30 mm
按GB 7705-1987 3.4检验.
6.5
[1,2]
2.1-7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5-1987 3.5检验.
6.5
[1,2]
2.1-8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5-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2.1-9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0%(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5-1987 3.7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2
防伪
证件
证书
凸版印刷
防伪
证件
证书
2.2-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2.2-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2.2-3
压痕,纸纤维
压痕平实,凹凸饱满,纸张纤维不断裂.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2.2-4
电化铝烫印
(有电化铝烫印)
电化铝烫印不变色,无残缺糊版.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2.2-5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6-1987 3.3检验.
6.5
[1,2]
2.2-6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的)
≤0.30 mm
按GB 7706-1987 3.4检验.
6.5
[1,2]
2.2-7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6-1987 3.5检验.
6.5
[1,2]
2.2-8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6-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2.2-9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2%(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6-1987 3.7检验.
6.5
[1,2]
2.2-10
墨层耐磨性
≥70%
按GB 7706-1987 3.8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2
防伪
证件
证书
凹版印刷
防伪
证件
证书
2.3-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刀丝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2.3-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2.3-3
印迹
印迹边缘光洁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2.3-4
网纹
网纹清晰均匀无明显变形和残缺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2.3-5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5-1987 3.3检验.
6.5
[1,2]
2.3-6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的)
≤0.30 mm
按GB 7707-1987 2.3检验.
6.5
[1,2]
2.3-7
同色密度偏差
≤0.06
按GB 7707-1987 2.4检验.
6.5
[1,2]
2.3-8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7-1987 2.5检验.
6.5
[1,2]
≤6.00
≤5.00
2.3-9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5%(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7-1987 2.6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2
防伪
证件
证书
柔性版
印刷
防伪
证件
证书
2.4-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2.4-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无断笔断划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2.4-3
条杠
不允许存在明显条杠,无糊版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2.4-4
图面色泽
色泽鲜艳,版面均匀整洁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2.4-5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5-1987 3.3检验.
6.5
[1,2]
2.4-6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
≤0.30 mm
按GB/T17497-1998 5.4.4检验.
6.5
[1,2]
2.4-7
实地密度
符合GB/T17497-1998 4.2要求
按GB/T17497-1998 5.4.2检验.
6.5
[1,2]
2.4-8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T17497-1998 5.4.5检验.
6.5
[1,2]
≤6.00
≤5.00
2.4-9
墨层耐磨性(纸基材)
≥70%
按GB/T17497-1998 5.4.3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2
防伪
证件
证书
丝网印刷
防伪
证件
证书
2.5-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2.5-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2.5-3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6-1987 3.3检验.
6.5
[1,2]
2.5-4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的)
≤0.30 mm
按GB 7706-1987 3.4检验.
6.5
[1,2]
2.5-5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6-1987 3.5检验.
6.5
[1,2]
2.5-6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6-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2.5-7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2%(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6-1987 3.7检验.
6.5
[1,2]
2.5-8
墨层耐磨性
≥70%
按GB 7706-1987 3.8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2
防伪
证件
证书
其它(数码,喷印)印刷防伪
证件
证书
2.6-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2.6-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2.6-3
条杠
不允许存在明显条杠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2.6-4
网纹
网纹清晰均匀,无明显变形和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2.6-5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5-1987 3.3检验.
6.5
[1,2]
2.6-6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
≤0.30 mm
按GB 7705-1987 3.4检验.
6.5
[1,2]
2.6-7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5-1987 3.5检验.
6.5
[1,2]
2.6-8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5-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2.6-9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0%(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5-1987 3.7检验.
6.5
[1,2]
2.6-10
耐磨性
(转印,喷印,碳带打印)
摩擦后不脱落,无变化
按GB 7706第3.7条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3
防伪
票卡
证卡
平版
印刷
防伪
票卡
证卡
3.1-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3.1-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3.1-3
条杠
不允许存在明显条杠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3.1-4
网纹
网纹清晰均匀,无明显变形和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3.1-5
卡厚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1-6
卡厚度(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1-7
卡的高度和宽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2检验
6.5
[1,2]
3.1-8
卡的高度和宽度
(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1-9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
≤0.30 mm
按GB 7705-1987 3.4检验
6.5
[1,2]
3.1-10
翘曲度(ID-1型识别卡)
≤2mm
按GB/T17554-1998 5.1检验
6.5
[1,2]
3.1-11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5-1987 3.5检验
6.5
[1,2]
3.1-12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5-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3.1-13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0%(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5-1987 3.7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3
防伪
票卡
证卡
凸版印刷
防伪
票卡
证卡
3.2-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3.2-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3.2-3
压痕,纸纤维
压痕平实,凹凸饱满,纸张纤维不断裂.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3.2-4
电化铝烫印
(有电化铝烫印)
电化铝烫印不变色,无残缺糊版.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3.2-5
卡厚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2-6
卡厚度(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2-7
卡的高度和宽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2检验.
6.5
[1,2]
3.2-8
卡的高度和宽度
(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2-9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的)
≤0.30 mm
按GB 7706-1987 3.4检验.
6.5
[1,2]
3.2-10
翘曲度(ID-1型识别卡)
≤2mm
按GB/T17554-1998 5.1检验.
6.5
[1,2]
3.2-11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6-1987 3.5检验.
6.5
[1,2]
3.2-12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6-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3.2-13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2%(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6-1987 3.7检验.
6.5
[1,2]
3.2-14
墨层耐磨性
≥70%
按GB 7706-1987 3.8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3
防伪
票卡
证卡
凹版印刷
防伪
票卡
证卡
3.3-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刀丝.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3.3-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3.3-3
印迹
印迹边缘光洁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3.3-4
网纹
网纹清晰均匀无明显变形和残缺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3.3-5
卡厚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3-6
卡厚度(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3-7
卡的高度和宽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2检验.
6.5
[1,2]
3.3-8
卡的高度和宽度
(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3-9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的)
≤0.30 mm
按GB 7707-1987 2.3检验.
6.5
[1,2]
3.3-10
翘曲度(ID-1型识别卡)
≤2mm
按GB/T17554-1998 5.1检验.
6.5
[1,2]
3.3-11
同色密度偏差
≤0.06
按GB 7707-1987 2.4检验.
6.5
[1,2]
3.3-12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7-1987 2.5检验.
6.5
[1,2]
≤6.00
≤5.00
3.3-13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5%(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7-1987 2.6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3
防伪
票卡
证卡
柔性版
印刷
防伪
票卡
证卡
3.4-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3.4-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无断笔断划.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3.4-3
条杠
不允许存在明显条杠,无糊版.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3.4-4
图面色泽
色泽鲜艳,版面均匀整洁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3.4-5
卡厚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4-6
卡厚度(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4-7
卡的高度和宽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2检验.
6.5
[1,2]
3.4-8
卡的高度和宽度
(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4-9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的)
≤0.30 mm
按GB 7706-1987 2.3检验.
6.5
[1,2]
3.4-10
翘曲度(ID-1型识别卡)
≤2mm
按GB/T17554-1998 5.1检验.
6.5
[1,2]
3.4-11
实地密度
符合GB/T17497-1998 4.2要求.
按GB/T17497-1998 5.4.2检验.
6.5
[1,2]
3.4-12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T17497-1998 5.4.5检验.
6.5
[1,2]
≤6.00
≤5.00
3.4-13
墨层耐磨性(纸基材)
≥70%
按GB/T17497-1998 5.4.3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3
防伪
票卡
证卡
丝网印刷
防伪
票卡
证卡
3.5-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3.5-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3.5-3
卡厚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5-4
卡厚度(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5-5
卡的高度和宽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2检验.
6.5
[1,2]
3.5-6
卡的高度和宽度
(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5-7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的)
≤0.30 mm
按GB 7706-1987 3.4检验.
6.5
[1,2]
3.5-8
翘曲度(ID-1型识别卡)
≤2mm
按GB/T17554-1998 5.1检验.
6.5
[1,2]
3.5-9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6-1987 3.5检验.
6.5
[1,2]
3.5-10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6-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3.5-11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2%(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6-1987 3.7检验.
6.5
[1,2]
3.5-12
墨层耐磨性
≥70%
按GB 7706-1987 3.8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3
防伪
票卡
证卡
其它(数码,喷印)印刷防伪
票卡
证卡
3.6-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3.6-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3.6-3
条杠
不允许存在明显条杠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3.6-4
网纹
网纹清晰均匀,无明显变形和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3.6-5
卡厚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6-6
卡厚度(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6-7
卡的高度和宽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2检验.
6.5
[1,2]
3.6-8
卡的高度和宽度
(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6-9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
≤0.30 mm
按GB 7705-1987 3.4检验.
6.5
[1,2]
3.6-10
翘曲度(ID-1型识别卡)
≤2mm
按GB/T17554-1998 5.1检验.
6.5
[1,2]
3.6-11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5-1987 3.5检验.
6.5
[1,2]
3.6-12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5-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3.6-13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0%(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5-1987 3.7检验.
6.5
[1,2]
3.6-14
耐磨性
(转印,喷印,碳带打印)
摩擦后不脱落,无变化
按GB 7706第3.7条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6.5
[1,2]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单元及技术类别,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单元及所对应的技术类别.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单元及技术类别.
已取得印刷防伪标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生产相应技术类别的防伪票证产品.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技术类别,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9-003-×××××.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9)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3)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可以根据防伪票证产品的特点,在难以标注的票证上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但必须在其产品合格证和外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防伪票证产品是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经济秩序的特殊产品,防伪票证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承接非最终用户的委托加工,只允许接受最终用户的委托,并应对委托方(最终用户)的资质进行核验,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收费
7.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7.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7.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7.4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7.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7.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8.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8.2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8.3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8.4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8.5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8.6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8.7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8.8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9 附则
9.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9.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8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4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7条44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的7.3.1款,7.3.4款共6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8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不符合本办法7.3.3要求的计为7项"一般不合格".
5,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表4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1.2
管理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1.3
有效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 合格
( 不合格
2.2
设备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3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 合格
( 不合格
2. 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2.3
测量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3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 合格
( 不合格
2. 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企业领导
1.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3.2
技术人员
2.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3.3
检验人员
3.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3.4
生产工人
4.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
(3.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3.5
人员培训
5.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2.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4.1
技术
标准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国家标准文本和相关标准.相应国家标准得以贯彻执行.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2..企业应制定相应产品标准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在产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注明该标准代号,编号,名称.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2. 相应标准是否按规定标注.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4.2
技术
文件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的图样,明细表,技术要求和工艺文件的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以及原材料,半成品的验收标准等).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版本必须完全一致.
(1.存档的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产品执行的技术文件相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版本是否一致.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4.3
文件
管理
1. 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2. 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五, 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5.1
采购控制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控制制度.
(1.是否制定了采购控制文件.
(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单位名单和供货记录.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
(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4.是否保存供方单位名单和供货记录.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包括采购物资的技术要求,技术标准,检验方法,并按该文件进行采购.
(1.是否有采购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
(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1.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做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5.2
工艺管理
1. 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
(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3. 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5.3
质量控制
1. 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
(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2. 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5.4
特殊
过程
对产品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特殊过程,应事先进行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并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操作和实施过程参数监控.
(1.对特殊过程是否事先进行了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5.5
产品标识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
(1.是否规定对产品加工状态,存放位置进行标注,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2.检查关键,特殊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5.6
废品
企业应制订废品销毁程序,有效防止废品出厂.
(1.是否制订废品销毁程序.
(2. 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废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注: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存在返工,返修工序,不合格品一律作为废品处理.但作为对产品质量控制,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应该是健全,有效的.
六, 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6.1
检验管理
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2. 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1.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2. 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6.2
过程检验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1.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做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
(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6.3*
出厂检验
企业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
(2.出厂检验和试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 合格
( 不合格
6.4
委托检验
企业需要进行委托检验时,应委托有合法地位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定正式委托检验合同.
(1.核查委托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
(2.核查检验报告是否与委托检验机构对应.
(3,对照表7检验项目核查正式委托检验合同和检验报告.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7.1
安全生产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7.2
劳动防护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1.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2.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7.3
行业
特殊
要求
1*.企业应按《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安全保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1.是否有安全保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安全保密制度是否清楚界定了应保守的企业防伪技术秘密范围.
(3.每一条款是否均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 合格
( 不合格
2.企业应有与安全保密制度相配套的保密措施.
(1.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安全保密工作.
(2.每道工序均有交接手续并清楚载明交接数量,废品数量等信息.
(3.保证成品不遗失或一旦遗失有相应的补救处理措施.
(4.不合格半成品或不合格成品销毁记录.
(5.生产场地是否有监控措施.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3.申证产品应具有有效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或由审查部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和评定后出具的防伪技术核查评定证书.
是否有有效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或有效的防伪技术核查评定证书.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7.3
行业特殊要求
4*.企业必须与使用方签定书面生产合同,不向合同以外任何方提供防伪技术产品.签定生产合同时应查验使用方的有关证明材料.
(1.与所有使用方均签有生产合同.
(2.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尤其是保密条款.
(3.不向合同以外其他方提供产品.
(4.首次签定合同是否查验了使用方营业执照,商标和质量标识等证明材料.
( 合格
( 不合格
5.申证产品协作加工项目应与企业自有生产能力形成完整的生产过程并具有有效的正式合同.申证产品协作加工过程有防伪力度增值的单位应具有有效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或核查评定证书.
(1.协作加工项目是否闭合了申证产品生产过程.
(2. 协作加工项目签有有效的正式合同.
(3. 对协作加工项目是否实施了有效的质量控制.保存协作单位名单和协作记录.
(4. 协作加工过程有防伪力度增值的单位是否具有有效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或核查评定证书.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第1页共2页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编:
产品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产品单元*
核
查
结
论
审查组根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
一般不合格项目 款,严重不合格项目 款,否决项目 款.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
(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审查组长:
年 月 日
核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审
查
组
成
员
姓名(签字)
单 位
职称(职务)
核查分工
审查员证书编号
*只填写核查合格的产品单元.
第2页共2页
序号
核查项目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其中否决项目
审查组对企业不合格项目的综合评价
核查项目
严重不合格
1
质量管理职责
(款)
(款)
审查组长:
年 月 日
2
生产资源提供
(款)
(款)
2.1
2.2.1
2.3.1
3
人力资源要求
(款)
(款)
4
技术文件管理
(款)
(款)
5
过程质量管理
(款)
(款)
6
产品质量检验
(款)
(款)
6.3
7
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款)
(款)
7.3.1
7.3.4
总 计
(款)
(款)
(款)
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年 月 日(加盖企业公章)
注:否决项中如有不合格,在对应位置打×表示.
目 录
1 总则
2 工作机构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2 企业实地核查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 审定和发证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审查要求
6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2 标志
7 收费
8工作人员守则
9 附则
附件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伪票证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居民身份证,护照,人民币,税票等).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伪票证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票证产品.
防伪票证产品是指在票据,证件(证书),票卡(证卡)等产品加工过程中,采用了防伪材料,防伪设计及防伪印刷工艺等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技术,并在客观上起到防止伪造作用的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的防伪票证产品,其产品单元见《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表2).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并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子信箱:scb@ctaac.org.cn;
电 话:(010)64200918,64278004;
传 真:(010)64278004;
联 系 人:陈锡蓉,林琦.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子信箱:fwjc@nim.ac.cn
电 话:(010)64229310 64270575
传 真:(010)64229310
联 系 人:刘克夫 程海燕
国家印刷装潢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子信箱:pdpc1988@yahoo.com.cn
电 话:(022)23078929
传 真:(022)23078915
联 系 人:苏传健 张黎明
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嘉川路245号
邮政编码:200237
电子信箱:fwcp@fwcp.org.cn
电 话:(021)64109332 64102962-207
传 真:(021)64102961
联 系 人:张凡 张辉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与措施;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明示的企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
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一栏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产品名称"一栏填写防伪票证产品,"产品单元"一栏根据"实施细则"表2相应的产品单元名称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相应的技术类别;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公章);
4.1.1.3申证产品企业标准三份;
4.1.1.4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5《防伪技术产品协作加工项目清单》(见表1)三份(有协作加工项目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由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按照《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四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d://www.aqsiq.gov.cn),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2集团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所属单位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有协作加工项目的企业应提交的《防伪技术产品协作加工项目清单》(见表1).
表1 防伪技术产品协作加工项目清单
产品单元
技术类别
申证企业
名 称
协作加工
单位数量
个
申证企业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序
号
协作加工概况
1
协作加工
单位名称
地 址
电话
协作加工
项目概述
协作加工
过程中防伪
力度增值
□有 □无
协作加工环节的主要生产,检验设备
协作加工单位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编号
2
协作加工
单位名称
地 址
电话
协作加工
项目概述
协作加工
过程中防伪
力度增值
□有 □无
协作加工环节的主要生产,检验设备
协作加工单位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编号
备
注
注:若外协作加工单位数量较多或概述文字较多页面不足时可另续表.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5.2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 号
产 品 单 元
技 术 类 别
标 准
编号
名 称
1
防伪票据
1.1
平版印刷防伪票据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GB/T 16797—1997《无碳复写纸》
1.2
凸版印刷防伪票据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刷品》
GB/T 16797—1997《无碳复写纸》
1.3
凹版印刷防伪票据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GB 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刷品》
GB/T 16797—1997《无碳复写纸》
1.4
柔性版印刷防伪票据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GB/T17497-1998《柔性版装潢印刷品》
GB/T 16797—1997《无碳复写纸》
1.5
丝网印刷防伪票据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刷品》
GB/T 16797—1997《无碳复写纸》
1.6
其它(数码,喷印等)印刷防伪票据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GB/T 16797—1997《无碳复写纸》
注:除上述技术类别之外的其它类产品,申报前,需经审查部确定被审查产品的标准,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及检验等项目,并批准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受理.
表2 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 号
产 品 单 元
技 术 类 别
标 准
编号
名 称
2
防伪证件,证书
2.1
平版印刷防伪证件,证书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2.2
凸版印刷防伪证件,证书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刷品》
2.3
凹版印刷防伪证件,证书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刷品》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2.4
柔性版印刷防伪证件,证书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17497—1998《柔性版装潢印刷品》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2.5
丝网印刷防伪证件,证书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刷品》
2.6
其它(数码,喷印等)印刷防伪证件,证书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表2 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 号
产 品 单 元
技 术 类 别
标 准
编号
名 称
3
防伪票卡,证卡
3.1
平版印刷防伪票卡,证卡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GB/T14916-1994《识别卡 物理特性》
GB/T17554-1998《识别卡 测试方法》
3.2
凸版印刷防伪票卡,证卡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刷品》
GB/T14916-1994《识别卡 物理特性》
GB/T17554-1998《识别卡 测试方法》
3.3
凹版印刷防伪票卡,证卡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刷品》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GB/T14916-1994《识别卡 物理特性》
GB/T17554-1998《识别卡 测试方法》
3.4
柔性版印刷防伪票卡,证卡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17497—1998《柔性性版装潢印刷品》
GB/T14916-1994《识别卡 物理特性》
GB/T17554-1998《识别卡 测试方法》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3.5
丝网印刷防伪票卡,证卡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刷品》
GB/T14916-1994《识别卡 物理特性》
GB/T17554-1998《识别卡 测试方法》
3.6
其它(数码,喷印等)印刷防伪票卡,证卡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GB/T14916-1994《识别卡 物理特性》
GB/T17554-1998《识别卡 测试方法》
QB/T2730.1—2005《喷墨打印墨水 第1部分》
QB/T2730.2—2005《喷墨打印墨水 第2部分》
5.3.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 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技术
类别
生 产 设 备
检 验 设 备
1
平版印刷防伪产品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制版系统,晒版机,显影机,多色平版印刷机,裁切机,印码装置(有号码),复合设备(卡)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标准光源检测台,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光泽度计*(有光泽度要求),翘曲度测量装置*(塑料票卡,证卡)
2
凸版印刷防伪产品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制版系统,凸版印刷机,晒版机,显影机,裁切机,印码装置(有号码),复合设备(卡)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标准光源检测台,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光泽度计*(有光泽度要求),摩擦试验机*,翘曲度测量装置*(塑料票卡,证卡)
3
凹版印刷防伪产品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制版系统,凹版印刷机,裁切机,印码装置(有号码),复合设备(卡)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标准光源检测台,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光泽度计*(有光泽度要求),翘曲度测量装置*(塑料票卡,证卡)
4
柔性版印刷防伪产品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柔性版印刷机,裁切机,印码装置(有号码),复合设备(卡)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标准光源检测台,反射式彩色密度计*,圆盘剥离试验机(或摩擦试验机)*,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翘曲度测量装置*(塑料票卡,证卡)
5
丝网印刷防伪产品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制版系统,丝网印刷机,晒版机,显影机,裁切机,印码装置(有号码),复合设备(卡)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标准光源检测台,反射式彩色密度计*,圆盘剥离试验机*,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翘曲度测量装置*(塑料票卡,证卡)
6
其它(数码,喷印)印刷防伪产品
数码印刷: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数码印刷机,裁切机,复合设备(卡)
喷印: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裁切机,激光打印机或转印机或喷墨机或碳带打印机,印码装置(有号码),复合设备(卡)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标准光源检测台,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光泽度计*(有光泽度要求),翘曲度测量装置*(塑料票卡,证卡)
要求:1,生产设备可以协作加工的方式实现配置(下同),企业自备的生产设备种类数不得低于应具备种类数的70%(四舍
五入取整数);
2,中外合资(或外资独资)企业,其境内与境外的生产环节须形成完整的闭环;
3,标有"*"的检测设备可以委托检验方式实现配置,其它检测设备企业必须自备(下同).
5.4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4)
5.5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检验机构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2,检验原则
每一检验项目样本大小一律为5件.对于非破坏性试验,同一件样品可用于多个单项的检验,而对破坏性试验,同一件样品只可做单项检验,检验机构需加倍取样.
防伪票证产品的检验项目可根据产品的工艺,材质,技术,规格的不同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应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防伪票证用于不同行业的产品,应同时符合相关行业的要求.特别是与食品,药品直接接触的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3,检验依据
按附表2所列标准进行检验,具体检验项目及方法见表6《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4,样品验收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立即检查样品的外包装,封条是否完好,并打开外包装将两组样品与随附的抽样单核对,由验收人员在抽样单"检验机构样品验收签字"栏内签收.验收后,检验机构应立即将签收后的抽样单分别传真至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和被抽样企业(或将签收后的抽样单复印件交企业送样人员),签收后的抽样单原件由检验机构存档.遇有包装,封条破损或样品与抽样单不符等情况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并及时报告审查部,待情况核实后再行检验.
5,结果判定
全项合格判定数均取[0,1],即检验结果为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为合格;若检验出不合格项目,由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符合标准要求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由于企业原因造成包装,封条破损或与抽样单不符的样品,按产品不合格处理.
6,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1份,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2份).
7,报告异议
企业若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应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以签领日期或当地邮戳日期为准),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8,样品处理
企业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以签领日期或当地邮戳日期为准)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取回检验剩余样品的申请,逾期由检验机构自行销毁.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见表5)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
1,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样品的抽样,封样工作由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组负责.
2,抽样,封样工作应在审查组全体成员及企业代表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于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通过后完成.所抽取的样品应是经企业检验合格的成品.
3,抽样地址应在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流程中(如打印流水编码的票证,可在防伪信息导入票证后,编码内容未打印或喷印于票证前)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到用户处抽取.
4,每个产品单元的每一技术类别抽取两组样品,一组供检验用,一组存检验机构备份.每组30件样品,共抽取60件样品,分两组(每组30件)分别包装.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0件票证.样品尺寸小于检验要求时,可视情况抽取未裁切的半成品.特殊情况下,抽样基数可酌情减少.
5,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当场填写《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附件5)一式四份,由审查组长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一份交企业留存,三份随样品封存在包装内.检测完成后,其中一份检测机构留存,一份由审查部归档,一份随审查材料一并报审查中心.
6,所抽取的样品应由企业提供外包装,包装材料应牢固并防潮防水.样品先分两组单独包装,每组样品包装完毕后,抽样人员应立即用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统一配发的专用封条封样,由审查组长在封条上注明样品和企业名称,并在封条骑缝处签字,然后将两组样品和一张签署完毕的抽样单包装在一起,由抽样人员用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统一配发的专用封条再行封样,由审查组长再在外包装封条骑缝处签字.
7,抽样,封样工作按产品单元的技术类别进行,每一技术类别的样品单独包装,单独填写抽样单.
8,样品由企业于封样次日起7日内邮寄或送达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机构.
9,若因企业原因抽不到样品,则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表5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产品单元
产品名称
技术类别
产品规格
企业名称
该产品是否与食品,药品直接接触
是□ 否□
企业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编
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
抽样基数
件
抽样时间
年 月 日
抽样数量
寄送期限
样品应于 年 月 日前寄(送)到检验机构
样品防伪识别特征数量: 种
识
别
特
征
明细
序号
采用何种技术
识别特征及验证方法
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企业公章)
检验机构样品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检验机构公章)
审查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审查部公章)
备注:
注:1,每个产品单元的技术类别单独填写一张;
2,本抽样单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检验机构各一份.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6)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0
所有防伪
票证产品单元
所有防伪
票证技术类别
0-1
防伪识别特征及数量
符合GB/T 19425-2003和防伪票证产品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验证方法及判定标准.
按GB/T19425-2003 6.1.1检验.并参照防伪票证产品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验证方法及判定标准验证.
1.5
[0,1]
1
防伪
票据
平版
印刷
防伪
票据
1.1-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1.1-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1.1-3
条杠
不允许存在明显条杠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1.1-4
网纹
网纹清晰均匀,无明显变形和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1.1-5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5-1987 3.3检验.
6.5
[1,2]
1.1-6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
≤0.30 mm
按GB 7705-1987 3.4检验.
6.5
[1,2]
1.1-7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5-1987 3.5检验.
6.5
[1,2]
1.1-8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5-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1.1-9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0%(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5-1987 3.7检验.
6.5
[1,2]
1.1-10
翘曲最大值(无碳复写)
≤20mm(规格尺寸≥100mm×100mm)
按GB/T16797—1997附录A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1
防伪
票据
凸版印刷
防伪
票据
1.2-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1.2-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1.2-3
压痕,纸纤维
压痕平实,凹凸饱满,纸张纤维不断裂.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1.2-4
电化铝烫印
(有电化铝烫印)
电化铝烫印不变色,无残缺糊版.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1.2-5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6-1987 3.3检验.
6.5
[1,2]
1.2-6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的)
≤0.30 mm
按GB 7706-1987 3.4检验.
6.5
[1,2]
1.2-7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6-1987 3.5检验.
6.5
[1,2]
1.2-8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6-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1.2-9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2%(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6-1987 3.7检验.
6.5
[1,2]
1.2-10
墨层耐磨性(纸基材)
≥70%
按GB 7706-1987 3.8检验.
6.5
[1,2]
1.2-11
翘曲最大值(无碳复写)
≤20mm(规格尺寸≥100mm×100mm)
按GB/T16797—1997附录A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1
防伪
票据
凹版印刷
防伪
票据
1.3-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刀丝.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1.3-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1.3-3
印迹
印迹边缘光洁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1.3-4
网纹
网纹清晰均匀无明显变形和残缺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1.3-5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5-1987 3.3检验.
6.5
[1,2]
1.3-6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的)
≤0.30 mm
按GB 7707-1987 2.3检验.
6.5
[1,2]
1.3-7
同色密度偏差
≤0.06
按GB 7707-1987 2.4检验.
6.5
[1,2]
1.3-8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7-1987 2.5检验.
6.5
[1,2]
≤6.00
≤5.00
1.3-9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5%(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7-1987 2.6检验.
6.5
[1,2]
1.3-10
翘曲最大值(无碳复写)
≤20mm(规格尺寸≥100mm×100mm)
按GB/T16797—1997附录A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1
防伪
票据
柔性版
印刷
防伪
票据
1.4-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1.4-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无断笔断划.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1.4-3
条杠
不允许存在明显条杠,无糊版.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1.4-4
图面色泽
色泽鲜艳,版面均匀整洁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1.4-5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5-1987 3.3检验.
6.5
[1,2]
1.4-6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
≤0.30 mm
按GB/T17497-1998 5.4.4检验.
6.5
[1,2]
1.4-7
实地密度
符合GB/T17497-1998 4.2要求.
按GB/T17497-1998 5.4.2检验.
6.5
[1,2]
1.4-8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T17497-1998 5.4.5检验.
6.5
[1,2]
≤6.00
≤5.00
1.4-9
墨层耐磨性(纸基材)
≥70%
按GB/T17497-1998 5.4.3检验.
6.5
[1,2]
1.4-10
翘曲最大值(无碳复写)
≤20mm(规格尺寸≥100mm×100mm)
按GB/T16797—1997附录A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1
防伪
票据
丝网印刷
防伪
票据
1.5-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1.5-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1.5-3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6-1987 3.3检验.
6.5
[1,2]
1.5-4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的)
≤0.30 mm
按GB 7706-1987 3.4检验.
6.5
[1,2]
1.5-5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6-1987 3.5检验.
6.5
[1,2]
1.5-6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6-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1.5-7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2%(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6-1987 3.7检验.
6.5
[1,2]
1.5-8
墨层耐磨性
≥70%
按GB 7706-1987 3.8检验.
6.5
[1,2]
1.5-9
翘曲最大值(无碳复写)
≤20mm(规格尺寸≥100mm×100mm)
按GB/T16797—1997附录A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1
防伪
票据
其它(数码,喷印)印刷防伪
票据
1.6-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1.6-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1.6-3
条杠
不允许存在明显条杠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1.6-4
网纹
网纹清晰均匀,无明显变形和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1.6-5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5-1987 3.3检验.
6.5
[1,2]
1.6-6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
≤0.30 mm
按GB 7705-1987 3.4检验.
6.5
[1,2]
1.6-7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5-1987 3.5检验.
6.5
[1,2]
1.6-8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5-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1.6-9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0%(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5-1987 3.7检验.
6.5
[1,2]
1.6-10
耐磨性
(转印,喷印,碳带打印)
摩擦后不脱落,无变化
按GB 7706第3.7条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6.5
[1,2]
1.6-11
翘曲最大值(无碳复写)
≤20mm(规格尺寸≥100mm×100mm)
按GB/T16797—1997附录A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2
防伪
证件
证书
平版
印刷
防伪
证件
证书
2.1-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2.1-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2.1-3
条杠
不允许存在明显条杠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2.1-4
网纹
网纹清晰均匀,无明显变形和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2.1-5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5-1987 3.3检验.
6.5
[1,2]
2.1-6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
≤0.30 mm
按GB 7705-1987 3.4检验.
6.5
[1,2]
2.1-7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5-1987 3.5检验.
6.5
[1,2]
2.1-8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5-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2.1-9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0%(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5-1987 3.7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2
防伪
证件
证书
凸版印刷
防伪
证件
证书
2.2-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2.2-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2.2-3
压痕,纸纤维
压痕平实,凹凸饱满,纸张纤维不断裂.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2.2-4
电化铝烫印
(有电化铝烫印)
电化铝烫印不变色,无残缺糊版.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2.2-5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6-1987 3.3检验.
6.5
[1,2]
2.2-6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的)
≤0.30 mm
按GB 7706-1987 3.4检验.
6.5
[1,2]
2.2-7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6-1987 3.5检验.
6.5
[1,2]
2.2-8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6-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2.2-9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2%(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6-1987 3.7检验.
6.5
[1,2]
2.2-10
墨层耐磨性
≥70%
按GB 7706-1987 3.8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2
防伪
证件
证书
凹版印刷
防伪
证件
证书
2.3-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刀丝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2.3-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2.3-3
印迹
印迹边缘光洁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2.3-4
网纹
网纹清晰均匀无明显变形和残缺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2.3-5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5-1987 3.3检验.
6.5
[1,2]
2.3-6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的)
≤0.30 mm
按GB 7707-1987 2.3检验.
6.5
[1,2]
2.3-7
同色密度偏差
≤0.06
按GB 7707-1987 2.4检验.
6.5
[1,2]
2.3-8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7-1987 2.5检验.
6.5
[1,2]
≤6.00
≤5.00
2.3-9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5%(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7-1987 2.6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2
防伪
证件
证书
柔性版
印刷
防伪
证件
证书
2.4-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2.4-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无断笔断划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2.4-3
条杠
不允许存在明显条杠,无糊版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2.4-4
图面色泽
色泽鲜艳,版面均匀整洁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2.4-5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5-1987 3.3检验.
6.5
[1,2]
2.4-6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
≤0.30 mm
按GB/T17497-1998 5.4.4检验.
6.5
[1,2]
2.4-7
实地密度
符合GB/T17497-1998 4.2要求
按GB/T17497-1998 5.4.2检验.
6.5
[1,2]
2.4-8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T17497-1998 5.4.5检验.
6.5
[1,2]
≤6.00
≤5.00
2.4-9
墨层耐磨性(纸基材)
≥70%
按GB/T17497-1998 5.4.3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2
防伪
证件
证书
丝网印刷
防伪
证件
证书
2.5-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2.5-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2.5-3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6-1987 3.3检验.
6.5
[1,2]
2.5-4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的)
≤0.30 mm
按GB 7706-1987 3.4检验.
6.5
[1,2]
2.5-5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6-1987 3.5检验.
6.5
[1,2]
2.5-6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6-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2.5-7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2%(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6-1987 3.7检验.
6.5
[1,2]
2.5-8
墨层耐磨性
≥70%
按GB 7706-1987 3.8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2
防伪
证件
证书
其它(数码,喷印)印刷防伪
证件
证书
2.6-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2.6-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2.6-3
条杠
不允许存在明显条杠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2.6-4
网纹
网纹清晰均匀,无明显变形和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2.6-5
成品规格误差
≤±1.0mm
按GB 7705-1987 3.3检验.
6.5
[1,2]
2.6-6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
≤0.30 mm
按GB 7705-1987 3.4检验.
6.5
[1,2]
2.6-7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5-1987 3.5检验.
6.5
[1,2]
2.6-8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5-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2.6-9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0%(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5-1987 3.7检验.
6.5
[1,2]
2.6-10
耐磨性
(转印,喷印,碳带打印)
摩擦后不脱落,无变化
按GB 7706第3.7条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3
防伪
票卡
证卡
平版
印刷
防伪
票卡
证卡
3.1-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3.1-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3.1-3
条杠
不允许存在明显条杠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3.1-4
网纹
网纹清晰均匀,无明显变形和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3.1-5
卡厚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1-6
卡厚度(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1-7
卡的高度和宽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2检验
6.5
[1,2]
3.1-8
卡的高度和宽度
(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1-9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
≤0.30 mm
按GB 7705-1987 3.4检验
6.5
[1,2]
3.1-10
翘曲度(ID-1型识别卡)
≤2mm
按GB/T17554-1998 5.1检验
6.5
[1,2]
3.1-11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5-1987 3.5检验
6.5
[1,2]
3.1-12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5-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3.1-13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0%(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5-1987 3.7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3
防伪
票卡
证卡
凸版印刷
防伪
票卡
证卡
3.2-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3.2-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3.2-3
压痕,纸纤维
压痕平实,凹凸饱满,纸张纤维不断裂.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3.2-4
电化铝烫印
(有电化铝烫印)
电化铝烫印不变色,无残缺糊版.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3.2-5
卡厚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2-6
卡厚度(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2-7
卡的高度和宽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2检验.
6.5
[1,2]
3.2-8
卡的高度和宽度
(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2-9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的)
≤0.30 mm
按GB 7706-1987 3.4检验.
6.5
[1,2]
3.2-10
翘曲度(ID-1型识别卡)
≤2mm
按GB/T17554-1998 5.1检验.
6.5
[1,2]
3.2-11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6-1987 3.5检验.
6.5
[1,2]
3.2-12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6-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3.2-13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2%(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6-1987 3.7检验.
6.5
[1,2]
3.2-14
墨层耐磨性
≥70%
按GB 7706-1987 3.8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3
防伪
票卡
证卡
凹版印刷
防伪
票卡
证卡
3.3-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刀丝.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3.3-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3.3-3
印迹
印迹边缘光洁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3.3-4
网纹
网纹清晰均匀无明显变形和残缺
按GB 7707-1987 2.2检验.
6.5
[1,2]
3.3-5
卡厚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3-6
卡厚度(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3-7
卡的高度和宽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2检验.
6.5
[1,2]
3.3-8
卡的高度和宽度
(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3-9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的)
≤0.30 mm
按GB 7707-1987 2.3检验.
6.5
[1,2]
3.3-10
翘曲度(ID-1型识别卡)
≤2mm
按GB/T17554-1998 5.1检验.
6.5
[1,2]
3.3-11
同色密度偏差
≤0.06
按GB 7707-1987 2.4检验.
6.5
[1,2]
3.3-12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7-1987 2.5检验.
6.5
[1,2]
≤6.00
≤5.00
3.3-13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5%(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7-1987 2.6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3
防伪
票卡
证卡
柔性版
印刷
防伪
票卡
证卡
3.4-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3.4-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无断笔断划.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3.4-3
条杠
不允许存在明显条杠,无糊版.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3.4-4
图面色泽
色泽鲜艳,版面均匀整洁
按GB/T17497-1998 5.4.1检验.
6.5
[1,2]
3.4-5
卡厚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4-6
卡厚度(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4-7
卡的高度和宽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2检验.
6.5
[1,2]
3.4-8
卡的高度和宽度
(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4-9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的)
≤0.30 mm
按GB 7706-1987 2.3检验.
6.5
[1,2]
3.4-10
翘曲度(ID-1型识别卡)
≤2mm
按GB/T17554-1998 5.1检验.
6.5
[1,2]
3.4-11
实地密度
符合GB/T17497-1998 4.2要求.
按GB/T17497-1998 5.4.2检验.
6.5
[1,2]
3.4-12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T17497-1998 5.4.5检验.
6.5
[1,2]
≤6.00
≤5.00
3.4-13
墨层耐磨性(纸基材)
≥70%
按GB/T17497-1998 5.4.3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3
防伪
票卡
证卡
丝网印刷
防伪
票卡
证卡
3.5-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3.5-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6-1987 3.2检验.
6.5
[1,2]
3.5-3
卡厚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5-4
卡厚度(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5-5
卡的高度和宽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2检验.
6.5
[1,2]
3.5-6
卡的高度和宽度
(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5-7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的)
≤0.30 mm
按GB 7706-1987 3.4检验.
6.5
[1,2]
3.5-8
翘曲度(ID-1型识别卡)
≤2mm
按GB/T17554-1998 5.1检验.
6.5
[1,2]
3.5-9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6-1987 3.5检验.
6.5
[1,2]
3.5-10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6-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3.5-11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2%(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6-1987 3.7检验.
6.5
[1,2]
3.5-12
墨层耐磨性
≥70%
按GB 7706-1987 3.8检验.
6.5
[1,2]
表6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
单元
技术
类别
检 验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AQL
单项合格判定数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3
防伪
票卡
证卡
其它(数码,喷印)印刷防伪
票卡
证卡
3.6-1
成品整洁
无明显脏污,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3.6-2
文字印刷
文字清晰完整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3.6-3
条杠
不允许存在明显条杠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3.6-4
网纹
网纹清晰均匀,无明显变形和残缺.
按GB 7705-1987 3.2检验.
6.5
[1,2]
3.6-5
卡厚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6-6
卡厚度(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6-7
卡的高度和宽度(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2检验.
6.5
[1,2]
3.6-8
卡的高度和宽度
(非识别卡)
符合GB/T 14916-1994 6要求
按GB/T17554-1998 5.2.1检验.
6.5
[1,2]
3.6-9
套印误差(有套色图文)
≤0.30 mm
按GB 7705-1987 3.4检验.
6.5
[1,2]
3.6-10
翘曲度(ID-1型识别卡)
≤2mm
按GB/T17554-1998 5.1检验.
6.5
[1,2]
3.6-11
同色密度偏差
≤0.07
按GB 7705-1987 3.5检验.
6.5
[1,2]
3.6-12
同批同色色差(CIEL*a*b*)ΔE
L*>50.00
L*≤50.00
按GB 7705-1987 3.6检验.
6.5
[1,2]
≤6.00
≤5.00
3.6-13
墨层光泽度(60°)
(有光泽度要求)
≥30%(规格尺寸≥20mm×50mm)
按GB 7705-1987 3.7检验.
6.5
[1,2]
3.6-14
耐磨性
(转印,喷印,碳带打印)
摩擦后不脱落,无变化
按GB 7706第3.7条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6.5
[1,2]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单元及技术类别,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单元及所对应的技术类别.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单元及技术类别.
已取得印刷防伪标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生产相应技术类别的防伪票证产品.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技术类别,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9-003-×××××.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9)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3)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可以根据防伪票证产品的特点,在难以标注的票证上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但必须在其产品合格证和外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防伪票证产品是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经济秩序的特殊产品,防伪票证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承接非最终用户的委托加工,只允许接受最终用户的委托,并应对委托方(最终用户)的资质进行核验,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收费
7.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7.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7.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7.4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7.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7.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8.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8.2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8.3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8.4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8.5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8.6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8.7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8.8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9 附则
9.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9.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8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4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7条44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的7.3.1款,7.3.4款共6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8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不符合本办法7.3.3要求的计为7项"一般不合格".
5,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表4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1.2
管理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1.3
有效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 合格
( 不合格
2.2
设备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3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 合格
( 不合格
2. 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2.3
测量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3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 合格
( 不合格
2. 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企业领导
1.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3.2
技术人员
2.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3.3
检验人员
3.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3.4
生产工人
4.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
(3.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3.5
人员培训
5.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2.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4.1
技术
标准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国家标准文本和相关标准.相应国家标准得以贯彻执行.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2..企业应制定相应产品标准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在产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注明该标准代号,编号,名称.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2. 相应标准是否按规定标注.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4.2
技术
文件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的图样,明细表,技术要求和工艺文件的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以及原材料,半成品的验收标准等).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版本必须完全一致.
(1.存档的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产品执行的技术文件相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版本是否一致.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4.3
文件
管理
1. 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2. 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五, 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5.1
采购控制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控制制度.
(1.是否制定了采购控制文件.
(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单位名单和供货记录.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
(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4.是否保存供方单位名单和供货记录.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包括采购物资的技术要求,技术标准,检验方法,并按该文件进行采购.
(1.是否有采购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
(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1.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做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5.2
工艺管理
1. 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
(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3. 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5.3
质量控制
1. 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
(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2. 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5.4
特殊
过程
对产品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特殊过程,应事先进行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并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操作和实施过程参数监控.
(1.对特殊过程是否事先进行了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5.5
产品标识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
(1.是否规定对产品加工状态,存放位置进行标注,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2.检查关键,特殊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5.6
废品
企业应制订废品销毁程序,有效防止废品出厂.
(1.是否制订废品销毁程序.
(2. 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废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注: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存在返工,返修工序,不合格品一律作为废品处理.但作为对产品质量控制,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应该是健全,有效的.
六, 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6.1
检验管理
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2. 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1.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2. 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6.2
过程检验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1.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做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
(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6.3*
出厂检验
企业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
(2.出厂检验和试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 合格
( 不合格
6.4
委托检验
企业需要进行委托检验时,应委托有合法地位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定正式委托检验合同.
(1.核查委托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
(2.核查检验报告是否与委托检验机构对应.
(3,对照表7检验项目核查正式委托检验合同和检验报告.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7.1
安全生产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7.2
劳动防护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1.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2.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7.3
行业
特殊
要求
1*.企业应按《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安全保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1.是否有安全保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安全保密制度是否清楚界定了应保守的企业防伪技术秘密范围.
(3.每一条款是否均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 合格
( 不合格
2.企业应有与安全保密制度相配套的保密措施.
(1.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安全保密工作.
(2.每道工序均有交接手续并清楚载明交接数量,废品数量等信息.
(3.保证成品不遗失或一旦遗失有相应的补救处理措施.
(4.不合格半成品或不合格成品销毁记录.
(5.生产场地是否有监控措施.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3.申证产品应具有有效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或由审查部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和评定后出具的防伪技术核查评定证书.
是否有有效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或有效的防伪技术核查评定证书.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7.3
行业特殊要求
4*.企业必须与使用方签定书面生产合同,不向合同以外任何方提供防伪技术产品.签定生产合同时应查验使用方的有关证明材料.
(1.与所有使用方均签有生产合同.
(2.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尤其是保密条款.
(3.不向合同以外其他方提供产品.
(4.首次签定合同是否查验了使用方营业执照,商标和质量标识等证明材料.
( 合格
( 不合格
5.申证产品协作加工项目应与企业自有生产能力形成完整的生产过程并具有有效的正式合同.申证产品协作加工过程有防伪力度增值的单位应具有有效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或核查评定证书.
(1.协作加工项目是否闭合了申证产品生产过程.
(2. 协作加工项目签有有效的正式合同.
(3. 对协作加工项目是否实施了有效的质量控制.保存协作单位名单和协作记录.
(4. 协作加工过程有防伪力度增值的单位是否具有有效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或核查评定证书.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第1页共2页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编:
产品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产品单元*
核
查
结
论
审查组根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
一般不合格项目 款,严重不合格项目 款,否决项目 款.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
(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审查组长:
年 月 日
核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审
查
组
成
员
姓名(签字)
单 位
职称(职务)
核查分工
审查员证书编号
*只填写核查合格的产品单元.
第2页共2页
序号
核查项目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其中否决项目
审查组对企业不合格项目的综合评价
核查项目
严重不合格
1
质量管理职责
(款)
(款)
审查组长:
年 月 日
2
生产资源提供
(款)
(款)
2.1
2.2.1
2.3.1
3
人力资源要求
(款)
(款)
4
技术文件管理
(款)
(款)
5
过程质量管理
(款)
(款)
6
产品质量检验
(款)
(款)
6.3
7
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款)
(款)
7.3.1
7.3.4
总 计
(款)
(款)
(款)
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年 月 日(加盖企业公章)
注:否决项中如有不合格,在对应位置打×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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