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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文件  文件类型:DOC/Microsoft Word  文件大小:字节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文件
国机采字[2007]4号
关于2007-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
协议供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采购,提高工作效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2007-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的厂商和车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有效期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京内和京外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采购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等各类汽车时,应按本通知规定严格执行.
因特殊原因协议供货汽车车型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采购单位应书面申请,经本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审批后,由采购单位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以下简称采购网)注册,填写采购需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采用网上竞价等其他方式组织实施.
在汽车采购工作中,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国管财字[2004]120号)的规定,坚持排气量和价格双重标准,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按照《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要求,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车型.
《2007-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附件1),协议供货汽车厂商或其授权的供货代理商名单(以下统称供应商,附件2),汽车品牌,型号,配置,市场零售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订货及服务监督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采购网汽车采购专栏.
本协议供货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各供应商将按照采购合同的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汽车和服务.
二,采购程序
(一)提交采购需求.各采购单位登录采购网,在汽车采购栏内公布的厂家,品牌,型号中选择车型,利用采购中心开通的网上预订功能,在采购网上完成注册,获得注册密码及相应车型采购价格等信息.
(二)需求信息确认.采购单位在采购网上填写《采购委托书》(附件3),采购中心将以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即时通知供应商.同时,采购单位可在采购网上确认供应商反馈的供货及结算信息.采购网上同时提供《供货合同》(附件4)样本供各采购单位,供应商参考使用,采购单位,供应商双方也可在采购合同框架内协商拟订合同 .
(三)验收和结算.采购单位,供应商分别按签订的供货合同或采购网上确认的结果办理供货,验收,结算.
(四)下载及核对电子货物验收单.验收完毕,采购中心对货物验收单审核通过后,采购单位可从采购网上根据需要数量下载打印电子《货物验收单》(附件5).
货物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是财务付款(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国有资产登记入帐的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采购单位应将货物验收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如未附货物验收单,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各单位可登录采购网核对本单位验收单的真伪,具体方法是:登录采购网首页,找到页面右方的"核对验收单真伪"图标,单击该图标,进入到查询验收单页面,输入验收单号和验收单金额,单击"查询"按钮,即能核对该验收单真伪.
三,采购价格
(一)采购网上公布的市场零售价格为采购价格核算基准价,按采购合同约定协议供货汽车的价格优惠率及采购价格不宜公开,各采购单位在完成注册及选择车型后可查询到相应车型价格优惠率,采购价格.
(二)采购价格为税后价格,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除特别说明外,采购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
(三)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保证其提供的同品牌,型号的汽车采购价格不高于同款车型市场销售平均价格且不高于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及代理商的价格,但不包括销售处理汽车.根据汽车市场价格的变动,在不降低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供应商对采购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在供货前需将调整价格报采购中心审核.
(四)在车型和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各采购单位发现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若采购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则可以从网上公布的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供应商处进行采购.但采购单位采购前应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并附有关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及汽车型号,配置清单.
(五)单次采购金额500万元或20辆(含)以上同品牌车型的,采购单位需将具体需求(包括型号,数量,服务要求等)报送(传真)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组织,在协议供货厂商中进行二次报价.
四,监督管理
采购中心将定期考核并公布供应商履行协议情况,并将供应商销售排行情况在采购网上公布.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有关情况.采购中心将对违法违规供应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直至报请财政部,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 提供假冒伪劣汽车的;
2. 汽车质量,配置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承诺的;
3. 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4. 采购价格在同一条件下高于市场零售价格,或优惠率低于承诺的.
5. 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中心和进行网上价格调整的;
6. 借调换车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7. 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采购单位,供应商有违反本通知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行为的,可填写《汽车采购投诉表》(附件6)传真至采购中心进行反映,举报,投诉.
各采购单位要注意维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若需要时,采购单位应向供应商提供本单位隶属于中央国家机关的有效证明.
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本协议供货项目的成交结果未经采购中心同意不得转载,刊印或用做其他用途.成交结果原则上只向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布并为其服务,在此范围外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若需使用或参照本成交结果进行采购的,应征得采购中心的同意.
五,其他事项
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应将本通知精神逐级传达到基层单位并监督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采购工作,并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请各采购单位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010-83083549/83083574(服务热线),
010-83084976/77(服务监督)
传 真:010-83084974
附件:1. 2007-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采购合同
2. 协议供货汽车厂商名单
3. 采购委托书
4. 供货合同
5. 货物验收单
6. 汽车采购投诉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协议供货汽车厂商
附件1
2007-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采购合同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如汽车),工程和服务的具体采购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 "汽车"指甲方向乙方采购的汽车整车,零件及相关设备.
1.2 "检验"指甲方收货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汽车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3 "验收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甲方和乙方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4 "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汽车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5 "技术服务"指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包括:汽车使用的技术培训,汽车测试,保修,保修期外的维护,支持及其他.
1.6 "保修期"指自甲方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乙方免费对所卖给甲方汽车更换整车,零部件,维修,保养,并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汽车正常使用的时期.
1.7 "第三人"是指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8 "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
1.9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本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2 合同标的
2.1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 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的未曾销售并未曾使用过的,未曾返修过且新下线的,崭新的,正品合格品汽车.
3 合同价格
3.1 乙方给予甲方集团销售折扣 .
3.2 乙方提供的价格为完税后价格,乙方不向甲方收取此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
3.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给甲方的价格不高于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及代理商的价格,但不包括乙方销售处理汽车的情形,乙方承诺只有并非完全符合未曾销售并未曾使用过的,未曾返修过且新下线的,崭新的,正品合格品的标准的汽车才符合本条款所称处理车的标准.
3.4 乙方因市场原因所做的价格调整对调价日以后的汽车有效.但,在应当符合本合同各项约定的含义或原则的情况下,若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汽车向上调价则对甲方仍适用按照本合同签署之日价格及本合同的优惠规定所推导计算出的价格;若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汽车向下调价则对甲方自动适用按照该下调后的价格及本合同的优惠规定所推导计算出的价格.
3.5 乙方调整市场价格当日即应及时通知甲方,经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协商并重新确定采购价格.
4 支付和结算方式
4.1 本合同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4.2 付款方式
甲方为符合法定要求的用户采购的汽车的付款结算方式,除甲方书面同意由甲方代为收货及付款的情形外,均只应当由该最终用户直接与乙方付款结算,甲方不对其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及/或任何其它责任,在任何情形下乙方亦只能直接向该最终用户追索而不应当向甲方追索.
4.3 如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从上述付款中扣除该等款项.
5 交货
5.1 甲方将采购计划订单提交乙方.乙方按甲方要求,保证在其销售网络内任一代理商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交车并办理相关手续.
5.2 运输费用及与此相关的装卸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由于甲方变更交货地点而增加的费用,则全部由甲方或特约客户承担.
6 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
6.1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汽车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本次采购相关文件中的全部相关要求及乙方工厂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中之较高者.
6.2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但应当符合乙方对社会的汽车售后服务承诺还应当符合本次采购相关文件中的全部相关要求.
7 特约客户
7.1 委托甲方向乙方采购汽车的单位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的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与此类单位有实质性联系的相关企业,社团和其他组织,上述单位为汽车的实际采购人,简称"特约客户".甲方如为不符合特约客户条件的单位向乙方采购汽车,不享受本合同约定的价格.
7.2 如依据甲方与特约客户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汽车款由特约客户直接支付,则乙方同意特约客户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向其直接付款,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经销商应直接向特约客户开具发票.如因付款发生纠纷,乙方不向甲方追究任何责任.但如果甲方已接收或者代为接收汽车,则甲方应对车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3 乙方在此承诺,特约客户享有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所享有的除直接发出定单外的全部权利.
7.4 甲方保证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乙方的商标,企业名称用于商业目的,不将所购汽车用于非常规的活动及非常规的行为.
7.5 甲方保证不将新近采购的汽车出于商业经营的基本目的销售给乙方同意的特约客户以外的人.
8 代理商
8.1 代理销售乙方汽车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代理商".
8.2 乙方可以指定其代理商履行本合同中乙方的交货义务,乙方及其代理商须为距离甲方及其特约客户所在当地最近的乙方或其代理商.
8.3 乙方承诺对于其代理商有关本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9 违约责任,赔偿
9.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9.2 对本合同的任何违反均构成违约.当一方认为对方的违约属于严重违约时,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按照通常的理解或认识,确属对合同的履行有重大影响,则应当被认为属于严重违约.若双方对是否属于严重违约仍有争议,可以由争议解决机构裁决认定.
9.3 发生任何违约时,违约方在接到对方关于违约的通知时,均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当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全部损失.当构成严重违约时,对方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违约方同时还应当承担违约及/或赔偿责任.
9.4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及/或因乙方汽车整车及/或零部件,及/或其性能缺陷,质量缺陷等问题,包括其直接或由代理商包修,修理,维护,保养等,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及引起甲方该车辆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甲方,用户,受损失的第三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及其代理商赔偿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经济损失,乙方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相关的全部及/或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9.5 乙方与其代理之相互关系,相关责任义务等均由乙方与代理机构自行协商约定,但在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情形下,乙方与其任何一家该代理机构二者之间的约定仅属于其内部分担权利义务及其内部约定分担对外责任的办法,乙方与该代理机构二者对甲方,用户,相关第三方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乙方依据合同原所应承担的对甲方,用户及第三方的责任均并不因此被减,免.
9.6 本次采购的合同项下的任何合同,文件等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童工禁用,劳动保护待遇等法律规定.乙方及乙方代理商等均已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的政府或其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使用人等,均已尽声明,提示,审慎核查等注意义务及相关责任,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乙方及乙方代理商等单方面之因素,原因,责任.投乙方及/或成交人及/或乙方及/或一方代理商等在相关的报价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其报价及/或签署,履行合同均意味着其已承诺,任何情况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招标人,采购人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上述该等责任同时亦均属严重违约责任.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骚乱,瘟疫,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潮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因素和事件.
10.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其他对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须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同时提供由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证明.
10.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对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10.4 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11 联系方式
11.1 各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11.2 各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1.3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
12 保密条款
12.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2.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13 合同的解释
13.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13.2 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13.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作出.
14 合同的终止
14.1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4.1.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4.1.2 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4.1.3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14.1.4 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14.2 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15 法律适用
15.1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6 权利的保留
16.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6.2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6.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17 争议的解决
17.1 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17.2 在仲裁期间,除了必须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18 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18.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18.2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18.3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 合同的生效
19.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9.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内有效.
19.3 如下一年度双方有合作意向,在新合同未签订之前,本合同可延期使用.
20 其它约定事项
20.1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0.2 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0.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财政部备案,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2
协议供货汽车厂商名单
序号
汽车厂商
汽车品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东方之子,瑞虎,旗云
黄玉贵
13965193615
2
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奥迪,迈腾,速腾,宝来,捷达,开迪
王跃鲁
13904327906
3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别克,雪佛兰
刘鸿兰
010-66179336
4
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领驭,桑塔纳,途安
谭 云
13817864037
5
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
蒙迪欧,福克斯
施 亮
13801382331
6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红旗,奔腾
郭 松
13944908727
7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伊兰特,索纳塔,途胜,御翔
孙 彬
13701263557
8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雅阁,思迪,飞度,奥德赛
文 宁
13503099065 020-82292522
9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比亚迪F3
龚锦城
13510886825
10
东风汽车公司
天籁,思域,雪铁龙,标致,阳光颐达,轩逸,骐达,骏逸,CR-V
杨少杰
13886151974
11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尊驰,骏捷,锐驰,阁瑞斯
张振新
13504055227
024-88213010
12
上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荣威
周渊思
13564314042
13
北京奔驰-戴 克汽车有限公司
切诺基,帕杰罗, 欧蓝德
李光华
13701003177
14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
江铃陆风
仇新芳
13807084323
15
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
帕拉丁
夏再广
13838196677
010-85846877
16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翱龙CUV
罗 礼
13931392401
17
安徽长丰扬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长丰扬子
钱 鑫
13305508877
18
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
华泰特拉卡,圣达菲
黄 珍
13901149578
19
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巡洋舰,普拉多,柯斯达
周 凯
13801214452
20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京城海狮,陆霸,速威,陆铃,战旗
郭东霞
13601231177
010-87743332
21
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大地牌
郑 昉
13588610203
22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长丰猎豹,长丰三菱
焦 晖
13911461190
23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江铃全顺
赵 云
13507917379
24
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上汇
谢以威
13701890346
25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东风风行
廖 文
13601365776
26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瑞风
叶嵘峻
13305517907
27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金旅
庞 捷
13901038620
28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宇通
刘卫星
13801393236
29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欧曼
茹 宛
13701022648
30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金龙
梁红杰
13901365157
010-83515883

附件3
采 购 委 托 书
委托书标题
委托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地 址
备 注
详 细 购 货 信 息
实际采购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联系邮件
传 真
单位地址
送货时间
送货地点
备 注
所购产品
大类
品牌
型号
标准配置
附加配置
数量
备注

附件4
供货合同
采购方(甲方):
法定代表: 法人代码: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通讯地址: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
供货方(乙方):
法定代表: 法人代码: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通讯地址: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
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新车,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原则,本合同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字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采购车型,数量,价格,交货期:
汽车品牌
生产厂家
汽车型号
产 地
车身颜色
座位数

燃油
单 价

数 量

合计金额(大写)

运 费

总计金额(大写)

交货期
(表格可复制)
共计汽车数量: 辆
共计金额(大写): 元
二,交车及验收:
1.乙方收到甲方 车款后将车辆交付给甲方.
2.甲方到乙方交车地 提车.
3.车辆验收于交车地进行,甲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进行初步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在验收当场提出.
4.车辆验收无误后双方应签署车辆交接书,即为车辆正式交付.
5.车辆交付后,车辆的所有权及风险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三,随车文件及附件:
1.产品合格证( )
2.技术参数表( )
3.产品使用说明书( )
4.车辆保养手册( )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 乙方保证提供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及厂家该型号汽车质量标准的新下线的未曾经过维修的崭新车辆,符合国家安全及环保要求,可以上牌的合法车辆.
2. 车辆的质量与其它各项标准或要求均须全面符合本次政府采购的有效文件相应的各项要求,还应当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委相关规章.
3. 售后服务由 公司的特约服务站负责.按《保养手册》的具体规定进行.
五,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一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且非属该方的过错造成疏忽致使其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自然灾害,或公用事业的较长时期的中断或停顿.
2. 如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声称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材料,同时应争取各种合理手段减少不可抗力给双方造成的损失.
3. 任何一方无须对因上述约定范围内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误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致使另一方招致任何损失或费用的增加承担责任.
六,其他:
1. 有关本合同的签订,生效,履行等,以及与本合同相关或引起的任何争议的解决,除适用本合同外,还均同时适用本次政府采购过程中所有效成立的相关文件.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盖章生效.
3. 如有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甲方: (公章)
地址:
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地址:
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5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
采购单位: 委托书编号:
供货单位:
验收单编号:
发票编号:
货物名称
品 牌
型 号
配置
单位
单价(元)
市场价(元)
优惠率
数量
总价(元)

发动机号码
合格证号
车架号码/车辆识别代码
合 计
大写金额:
备 注
本验收单作为采购单位报销入帐凭证,由供应商填写相关信息后,通过电子合同系统自动生成,打印.每一个验收单在系统中都有"唯一"编号,各单位的审计,财务人员可以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输入验收单号和采购金额或致电采购中心(010-83084976/77),核查本验收单的真实性.

附件6
汽车采购投诉表
单位名称
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反映内容
单位公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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