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
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
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
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
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
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平平安安 PPuurreeHHeeaarrtt中中国国成成长长一一期期 平平安安 PPuurreeHHeeaarrtt中中国国成成长长一一期期
集集合合资资金金信信托托计计划划 集集合合资资金金信信托托计计划划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六年五月 二〇〇六年五月
平 安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China Ping An Trust & Investment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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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前 言........................................................................2
释 义........................................................................3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5
二,信托计划目的.............................................................5
三,信托计划的募集...........................................................5
四,信托单位的认购和赎回.....................................................6
五,信托财产的托管...........................................................8
六,信托的成立和生效.........................................................8
七,信托资金的运用...........................................................8
八,信托受益人和受益权......................................................10
九,信托计划的管理..........................................................11
十,信托计划的风险揭示与风险对策............................................12
十一,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5
十二,信托的终止与清算......................................................15
十三,信托的费用与税收......................................................15
十四,信息披露..............................................................16
十五,信托收益及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分配返还及继承..............................17
十六,通知.................................................................178
十七,合同的变更............................................................19
十八,违约责任..............................................................17
十九,不可抗力..............................................................17
二十,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17
二十一,合同生效............................................................17
二十二,其他事项............................................................17
二十三,备查文件............................................................19
前 言
为充分利用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专业化理财优势,向委托人提供收益可观,风险可控的创新
金融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诚实,信用,谨慎,有效,充分保护委托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础上,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
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 ).
为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明确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信托运作,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将在募集范围内公布本信托计划,并与委托人分别签署《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
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 ).本信托计划是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所有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的信托资
金依据本信托计划,集合设立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 ).
本信托的受托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但由于信托财产开展证
券投资资金信托业务并非没有风险,因此不保证本信托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委托人的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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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释 义
本信托计划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 指《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指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信托计划与委托人签署的《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本信托,信托: 指依据本信托计划设立的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法》: 指2001年4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管理办法》: 指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6月5日颁布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资金信托管理办法》: 指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2002年7月18日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
暂行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信托当事人: 指受本信托计划约束,根据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受托
人,委托人(一般受益人),特定受益人.
受托人: 指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 指信托合同的委托人,也是本信托,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个人或机构投资者
通过签署信托合同,缴纳信托资金而成为委托人.
受益人: 受益人分为一般受益人(若未特别说明,本计划中"受益人"均指"一般受益
人")和特定受益人两类,一般受益人享有一般受益权,特定受益人享有特定受
益权.本信托委托人即为一般受益人;委托人同时指定深圳市赤子之心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作为特定受益人.
推介期: 指2006年05月15日至2006年05月31日的时间段.
信托成立日: 信托成立的当日,推介期满前首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后,受
托人可随时宣告信托成立.
信托存续期: 指本信托成立日至信托终止的时间段.
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集合信托资金: 指本集合资金信托项下全部委托人所交付且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信托资金的总
和.
信托财产: 指信托成立后受托人管理的集合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因该资金的运用管理,处
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的总和.
信托收益: 指信托财产的总额,扣减除受托人管理费以外的全部应该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
赋和费用后,超出集合信托资金的部分.
信托分红 指信托存续期间对一般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分配.
首次认购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首笔资金.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赎回资金 开放日公布的信托单位净值乘以赎回信托单位份数的积.
首次认购 在本信托成立或本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第一次认购信托单位的行为.
估值日,开放日 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
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此处的交易日
为深,沪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正常证券交易日.
托管银行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其托管职责详见其与受托人签订的
《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托管合同》.
代理推介机构 指为本信托代理资金收付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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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证券经纪人 指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职责详见其与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赤子之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
《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投资顾问 指深圳市赤子之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职责详见其与受托人签订的《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信托单位 是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在信托成立日
每信托单位的净值为壹佰元人民币.
当期 前一估值日后至本估值日的期间.
信托单位净值 指某一估值日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当期净值,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
位净值=(信托财产-当期信托费用-当期特定受益人的收益)/信托单位总份数.
交易计划书 受托人向投资顾问出具的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
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委托有效期,交易计划书编号等要素
的书面指示文件.
投资风险意见书 受托人向投资顾问出具交易计划书后,投资顾问就交易计划书出具的,经其签
章确认的书面投资风险意见,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计划书的执行是否可
能会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
《投资顾问合同》 受托人与深圳市赤子之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平安 PureHeart
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信托相关法律文件: 指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和投资顾问合同,托管合同,证券经纪服务
协议等(包括其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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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1.1 信托计划的名称
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 信托计划规模
本集合资金信托的规模不设最高限额.
除非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份数不超过200份(含200份).
1.3 信托计划的期限
五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信托期满后受托人,投资顾问共同协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延长本信托期限.
本计划第十二条信托终止条款约定的条件成立时,本信托终止.
二,信托计划目的
利用受托人的资产管理经验和证券投资平台,借助信托的制度优势,为委托人提供投资于证券市场
的金融工具,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力求让委托人分享证券投资收益.
三,信托资金的募集
3.1 推介期
推介期:2006年05月15日至2006年05月31日为本信托推介期,参与推介期内首次认购的委托人
须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向托管银行提交《信托认购或增资申请书》,《指定分红方式函》,并在2006年
月30日前将认购资金划入受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认购账户.
开放式认购:本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以在任何一个开放日首次认购或追加认购本集合资金信托.
委托人须向受托人和托管银行提交《信托认购或增资申请书》,《指定分红方式函》.
3.2 募集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者的除外).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获得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
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董事会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已依法及或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对信托合同
的签署和履行作出批准决议.
3.3 募集渠道
通过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针对特定的客户群进行非公共推广,销售.
3.4 信托资金的限制
委托人的首次认购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伍拾万元,并按人民币壹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在推介期和本信
托成立后,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可将首次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调至伍拾万元至壹佰万元之间,受托
人须在调整首次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的第一个开放日前十五日在受托人,投资顾问网站予以披露.
在本信托存续期内,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且仍然持有本信托的信托单位,委托人可追加信托资金,追
加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超过部分以壹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3.5 委托关系的确认
投资者与受托人正式签署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缴纳信托资金,其委托行为得以确
认,因此产生的信托关系在信托成立后生效.
在信托合同正式签署以前,本信托计划不作为要约性的法律文件,即受托人有权酌情接受或拒绝接
受投资者的委托行为.
委托人在成功认购前已签署信托合同但要求单方面终止信托合同的,须在信托成立日或签署信托合
同后下一个开放日前三个工作日之前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受托人同意并向受托人缴纳人民币1000
元手续费后可终止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将在信托成立日或开放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委
托人已交付的认购资金退返予委托人,期间产生的利息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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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托单位的认购和赎回
4.1本集合信托认购账户
开 户 人: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成长一期);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八卦岭支行;
账 号:4000020829200161855.
受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信托认购账户,该账户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
时信托资金流转的专用账户,委托人划入该账户的认购资金在转入信托财产专户前不计入信托财产.
委托人在推介期参加认购的,应该在2006年05月30日前向上述信托认购账户缴纳认购资金和认购费;
委托人在开放日参加认购的,应该在开放日前(不含开放日)向上述信托认购账户缴纳认购资金和认购费.
4.2本集合信托财产专户
开 户 人: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成长一期);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八卦岭支行;
账 号:4000020829200161731.
受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信托财产专户,该账户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信托财产保管,管理
和运用的专用账户.
4.3认购信托资金的交付及信托单位的认购
4.3.1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认购账户.
4.3.2委托人提交认购文件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文件:
4.3.2.1填写并亲笔签署一式二份《信托认购或增资申请书》;
4.3.2.2认购资金和认购费划入信托认购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4.3.2.3填写并亲笔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二份;(仅在首次认购时提交)
4.3.2.4身份证明文件一式二份: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提供附有委托人亲笔签字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
证书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上述文件的,还需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并提供法定
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
件.
4.3.2.5委托人须提供信托财产受益账户复印件一式二份(仅在首次认购时提交).若委托人为追加
认购的,不得变更受益人账户.在受益人未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信托合同
终止前不得变更受益账户.
4.3.2.6受益人填写并亲笔签署一式二份《指定分红方式函》(仅在首次认购时提交).
4.3.3认购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份数的计算公式
推介期内委托人进行首次认购的,认购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份数参照以下公式:
推介期内委托人首次认购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份数 = 首次认购资金/100;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按照委托人认购资金到达信托认购账户之后下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认购信
托单位(认购资金必须在开放日前到达信托认购账户,在开放日到达信托认购账户的认购资金只能按下一
开放日的净值认购信托单位).首次认购资金或追加认购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份数参照以下公式:
认购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份数 = 首次认购资金或追加认购资金/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4.3.4认购文件的管理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购文件和认购信托单位份数的计算公式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并传真给
托管银行.
托管银行复核《信托份额明细表》确认无误且确认认购资金和认购费已经汇入信托认购账户后,制作
《信托认购或增资确认书》,盖章确认后送受托人盖章确认,并由受托人将已签章的一式三份《信托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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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增资确认书》一份自留,一份转交托管银行,一份寄送委托人.
4.3.5认购费用
认购信托单位时,委托人需另外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为认购资金的1%,委托人须将认购资金和
认购费划入信托认购账户,认购费作为本集合信托的营销费用,由托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和《信托份
额明细表》划入认购费接受账户.
4.4信托单位的赎回
4.4.1推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在本信托成立之日起的一年内为封闭期,受益人在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推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
4.4.2在信托成立后认购的信托单位在认购该信托单位之开放日起的一年内为该部分信托单位的封闭
期,受益人在封闭期内不得赎回该信托单位.
4.4.3受益人只能申请赎回已超出封闭期的信托单位,但因为信托分红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受此
限制.受益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已超出封闭期的信托单位,部分赎回的,赎回后委托人最低持有的信托
财产不得低于四千个信托单位.否则,受益人应全部赎回.受益人不愿意全部赎回的,受托人不接受赎回
申请.受益人赎回其全部信托单位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该份信托合同终止.
4.4.4受益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已超出封闭期的信托单位,但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
信托单位的赎回手续及须提交的文件为:
4.4.4.1受益人填写并亲笔签署一式二份《赎回申请书》;
4.4.4.2受益人身份证明文件一式二份(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受益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应在上述文件中亲笔签字;受益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
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若授权他
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4.4.5信托单位的赎回审核和赎回开放日的确定
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将受益人提交的两套赎回文件各一套分别转交受托人和托管银行审核,受益人
赎回信托单位的开放日为受托人和托管银行收到受益人赎回申请之日起30日后的第一个开放日.
4.4.6赎回资金的准备
受托人在收到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后,投资顾问有义务协助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的投资组合,以保证信
托财产中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赎回资金,如果赎回开放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信托财产中没有足够的现金支
付赎回资金,受托人有权不经投资顾问出具投资风险意见书直接卖出信托财产中的非现金资产,直至信托
财产中有足够现金支付赎回资金.
4.4.7赎回资金的划拨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信托份额明细表》转交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复核无误后根据
受托人的指令在赎回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赎回资金支付至受益人账户.
赎回并划入受益人账户的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资金 = 受益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4.4.8赎回文件的管理
托管银行应在赎回开放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制作《赎回确认书》,盖章确认后送受托人盖章确认,
并由受托人在开放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已签章的一式三份《信托认购或增资确认书》一份自留,一份
转交托管银行,一份寄送委托人.《赎回申请书》,《赎回确认书》分别在托管银行和受托人处归档,以备
委托人和受益人查询.
4.4.9信托单位的赎回费用
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赎回费为零.
4.5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与信息披露
托管银行负责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与信息披露.托管银行应于估值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下午收市后,按照受托人所投资证券的收盘价(若该日没有交易,则取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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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每份信托单位的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当期信托费用-当期特定受益人的收益)/信托单位
总份数.托管银行,受托人,证券经纪人和投资顾问应于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分别在托管银行网站
www.szicbc.com.cn,受托人网站www.pa18.com.cn,证券经纪人网站www.pa18.com.cn,和投资顾问网站
www.pureheartchina.com上披露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五,信托财产的托管
5.1本集合信托资金托管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
行提供的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首次认购资金,追加认购资金及信托赎回资金的划拨及会计核算,
信托认购的复核与确认,信托赎回的复核与确认,信托分红的复核与确认,所托管信托财产的保管,投资
监督,投资资金的划付,信托费用的核算和扣划,信托单位和信托财产的估值,信托财产分配以及信息披
露等服务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托管职责.具体内容以《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
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托管合同》的内容为准.
本信托证券交易经纪人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信托单独开立证券账户,购买的证券品种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本信托证券账户内;本信托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信托专用资金
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5.2具体细节委托人可查阅《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托管合同》和《平安 PureHeart
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六,信托的成立和生效
6.1信托的成立的条件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2006年05月15日至2006年05月31日止.
推介期满前,首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划入信托信托财产专户后,受托人可随时宣告信托成立.
本信托之成立或不成立,受托人将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
在推介期内或信托生效前,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将以存款的形式存放于信托认购账户,委托人,受
托人均不能动用.
6.2本信托成立时推介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信托成立时,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于信托成立前产生的存款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七,信托资金的运用
7.1管理运用权限
7.1.1本信托为委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合同约
定的管理运用方向进行运用.
7.1.2受托人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为受益人的利益,对集合信托资金的运用进行
跟踪管理,全权处理证券投资止损及风险控制相关事务.
7.1.3信托财产由受托人集合运用,受托人为信托财产设立专门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
7.2管理运用方向
受托人根据信托目的,将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全部用于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当前
和未来可以投资的所有投资品种.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
商决定本信托扩大的投资范围,受托人,投资顾问及托管银行就增加的投资品种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信托财产的运用遵循如下规定:
7.2.1选择具备持续高成长性且内在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证券;
7.2.2增加重点核心证券资产的相对集中度,以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
7.2.3不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7.2.4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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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的10%;
7.2.5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不得超过本信托财产净值的
10%;
7.3信托投资顾问的聘请
7.3.1受托人聘请深圳市赤子之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信托的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控制本信托的投
资风险.受托人在每次交易前须向投资顾问出具交易计划书,投资顾问就受托人向其提供的交易计划书出
具书面的投资风险意见书,若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风险意见书认为交易计划书的执行可能造成信托财产的
损失,受托人不得执行交易计划书,但受托人由于按信托计划第4.4.6条准备赎回资金,按信托计划第7.4.6
条进行止损操作的除外.
7.3.2除非受托人和投资顾问一致书面同意,本信托不得变更投资顾问.
7.4信托财产的管理及风险控制策略
受托人制订的相应的风险管理及监控政策如下:
7.4.1市场风险识别
市场风险包括大盘整体下跌的风险和个别证券下跌的风险,这里面分别需要基本面分析与技术分析.
技术分析则可以提供相对合理的买点或卖点.
受托人拥有一大批受过系统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其中多人具有海外教育背景和长期的国
内金融,证券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基本面分析与技术分析.
7.4.2风险计量
风险的计量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一是取决于投资顾问本身的操作水准,二是
取决于大盘的整体走势.
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
盈利或亏损.但是从概率的角度出发,当大盘整体走势平稳,期望的收益率为0时,通过止损操作可以使
最终的操作实现盈利,这个结论可以通过计算机的大量模拟得到.第二种情况就是在大盘平稳的时候,本
信托投资的个别证券走势好于大盘,也能够实现盈利.第三种情况就是在本信托选择股票的水平与市场平
均水准相当时,大盘的上涨也可以带来信托的盈利.
在具体的操作中,风险计量的原理与止损制度基本相同,即根据价格的实时变化来随时调整策略,而
不是在刚开始买入时就试图计算出其价格的转折点.
7.4.3风险监控
见止损制度.
7.4.4电脑系统情况
受托人指定了单独的电脑系统用于本信托的交易,直接与证券经纪人的营业部连接,交易速度快,保
密性高,安全性强.
7.4.5逐日盯市制度
受托人和投资顾问已指定专职的信托经理负责逐日盯市,适时监控,关注交易对手的风险变化情况和
证券市值变动情况,随时进行风险的计量与监控.
7.4.6止损制度
受托人已制订了风险止损制度,能够保证进行有效斩仓操作.
7.4.6.1受托人须每日对证券信托项下的证券品种进行跟踪,若大盘或持有的证券出现下列变化之一
时,应及时通报投资顾问.
7.4.6.1.1大盘连续三天跌幅达到3%以上,或三天累计跌幅达到10%以上;
7.4.6.1.2与平均持仓成本相比,单只证券累计下跌25%以上;
7.4.6.2对于信托财产持有的单只证券,若投资顾问已经提供了止损点,则当价格出现快速的下跌时,
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受托人可直接执行卖出操作.
7.4.6.3对于信托财产持有的单只证券,与同期指数相比,若超出指数累计跌幅25%以上,受托人应尽
快与投资顾问协商,是否继续执行原先订下的中期持股策略;在三工作日内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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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强行对该证券做卖出操作.
7.4.6.4受托人在没有投资顾问出具投资风险意见书的情况下执行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7.4.6.4.1根据相关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必须卖出部分证券而投资顾问未能及时提供投资风险
意见书的.
7.4.6.4.2信托进入清算程序,受托人自主卖出所有证券;
7.4.6.5在没有投资风险意见书的情况下卖出证券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7.4.6.5.1信托经理负责招受托人集证券投研小组成员开会,会议由证券投研小组组长主持,对拟
卖出证券的理由,时机,价格等进行研究,听取各成员意见,由证券投研小组组长做出决定;
7.4.6.5.2信托经理按照受托人业务流程履行报批程序,审批的顺序为:信托经理,证券投研小组
组长,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
7.4.6.5.3交易员根据公司分管领导的最终批示执行卖出操作.
7.4.7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自的有效监控手段
受托人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详见本计划书第九条"信托计划的管理".
7.4.8内部控制与独立外部审计
受托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详见本计划书第九条"信托计划的管理".受托人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均由国
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信托财产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独立托管,负责本信托的净
值计算,资产清算等工作,除非投资顾问和托管银行要求,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管理,
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八,信托受益人和受益权
8.1本信托受益人分为一般受益人(若未特别说明,信托合同中"受益人"均指"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
益人两类,一般受益人享有一般受益权,特定受益人享有特定受益权.特定受益人的收益分配将先于一般
受益人的收益分配.
一般受益权不可转让;特定受益权可根据特定受益人的指令全部或部分任意分割转让,如果特定受益
人转让特定受益权的,须于相应估值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出具书面指令.
8.2信托生效时,委托人指定本人作为信托合同项下的一般受益人,委托人同时指定深圳市赤子之心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特定受益人.
8.3委托人指定特定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对应的收益由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两部分构成:
8.3.1固定收益
以当期的信托财产为限,托管银行以在估值日计算的信托财产为基础,按照0.75%的年费率,计算当
期应支付的固定收益.
该当期特定受益人享有的固定收益 = 该估值日计算的信托财产×0.75%/24.
8.3.2浮动收益
托管银行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和比较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信托单位累计净值指某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
加该估值前每信托单位的累计分红金额.若该估值日计提特定受益人浮动收益前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与过
去所有估值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相比,高出历史估值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则提取差额的20%作为
特定受益人所享有的浮动收益.
计提特定受益人浮动收益前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信托财产-当期信托费用-当期特定受益人固定受
益权)/信托单位总份数+每信托单位累计分红金额.
当期特定受益人享有的浮动收益=(该估值日计提特定受益人浮动收益前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历史
估值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20%×该估值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若该估值日计提特定受益人浮动收益前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低于或等于历史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
值,则特定受益人当期不享有浮动收益.
8.4托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书面指示在每个估值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特定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对
应的收益以现金方式从信托财产专户支付到特定受益人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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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特定受益人不转让其特定受益权,其接收收益的银行帐户为:
户 名:深圳市赤子之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新闻大厦支行;
账 号:9880380310001.
8.5一般受益人享有的收益与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一一对应,并以不定期的分红,信托单位的赎回及本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分配的方式获得.
九,信托计划的管理
9.1信托财产独立性管理
9.1.1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严格区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9.1.2本信托计划已开立银行专用信托认购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并将单独记帐,单独核算.
9.2信托财产的制度管理
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和适时性的原则,受托人业已制订了一整套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信托
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9.2.1审核批准制度
受托人设有健全的逐级授权批准制度.业务审批需经过业务前台立项初审,中后台预审,及以总经理
为核心的高级管理层决策审批三级审核,超过高级管理层授权决策事项的,需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
由公司董事会决策.
9.2.2岗位分离及第三方托管制度
受托人信托业务部主要负责拟定资金运用方案,跟踪项目进展情况,适时运用集合信托资金开展经营,
提出信托收益分配方案等;受托人财务部负责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认购账户,信托财产专户,监督并执
行信托经理的指令,监督项目进展情况,审核信托收益和计算信托财产的分配方案等;受托人负责本信托
计划的发行及客户服务,办理本信托计划的发行手续,保存客户的相关资料,为客户提供查询服务,定期
进行信息披露等.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专门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对本信托
计划财产的现金部分使用和收回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以及信托收益计算与分配情况进行监督,并按季向受
托人提交《信托财产托管报告》.
9.2.3风险控制制度
受托人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并建立健全了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规范及业务风险管控制度,形成
了涵盖各项业务,各个操作环节以及各部门的风险管控体系,较好地规范了业务操作及风险管理工作.
9.2.4内部稽核制度
受托人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公司的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状况,财务
核算等内容进行检查,有效督促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9.3信托财产的专人管理
为积极有效地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为本信托配备了信托经理.
9.3.1信托经理的职责
9.3.1.1拟定集合信托资金运用方案,取得受托人内部决策意见后实施;
9.3.1.2按信托文件规定运作集合信托资金,并对资金拨付等发布指令;
9.3.1.3对集合信托资金的投资进行随时跟踪,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9.3.1.4提出集合资金信托利益分配方案,报受托人内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9.3.2信托经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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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海,信托经理,英国索尔福德大学银行金融学硕士,英国兰克斯特大学商业分析研究生文凭. 从
事银行信贷及信托项目投资多年,擅长于投资项目的分析评估与风险管理.曾成功发行和管理"丰源"等
系列国开行担保贷款集合资金信托,青红高速贷款信托,易初莲花(二期)物业投资信托和三个汽车消费
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涉及的信托资金达26.3亿元,其中汽车消费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成功终止
并已向受益人返还信托利益.
陈华,信托经理,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国际金融硕士.从事金融工作两年,在金融工程,资产管理方面
有深厚的理论及实践基础.擅长国际市场衍生金融工具,投资银行产品的投资分析及项目评估.曾成功发
行易初莲花(二期)物业投资信托,金汇(一期)美元结构性存款信托.
十,信托计划的风险揭示与风险对策
10.1受托人不保证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
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
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10.2本信托的集合信托资金运用方向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
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所有投
资品种.证券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因为投资顾问决策失误,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等
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受托人特别提请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充分了解并承担上述风
险.
投资范围的扩大,且受托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提高投资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证券的集中度,
这可能会增加投资的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损失,受托人特别提请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充分了解并承担
上述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允许,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份数可能会超过200份,本计划项下信托资产规模可
能会因此扩大,信托财产规模的扩大可能会影响投资收益.
10.3本信托存在的主要风险揭示
证券市场投资面临以下风险:
10.3.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信托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本信托投资收益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国债的价格,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还会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到本信托的收益水平.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业内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若本信托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可
分配利润减少,使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本信托的投资带来风险.
10.3.2投资顾问风险
本信托的投资由受托人制定交易计划书,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风险建议书决定是否投资,因此,有可
能因投资顾问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充分等因素导致出具不当的投资风险建议书,从而影响本信托的投资
收益水平,使信托财产蒙受损失.
10.3.3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
势的判断导致信托财产管理效果的风险.
10.3.4托管银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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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托的托管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可能存在因其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
使信托财产蒙受损失的风险.
10.3.5证券经纪人风险
本信托的证券经纪人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受托人的控股子公司,可能存在因其违规经营和
管理疏忽而使信托财产蒙受损失的风险.
10.3.6其它风险
本信托投资顾问离职可能导致本信托终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财产所投资之全部证券,由此可能引致
投资损失.
特定受益人收益先于一般受益人进行分配将导致信托财产的减少,其减少的金额并不确定.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投资范围的扩大,可能会增加投资的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损失.
10.4本信托计划风险分析,对策
10.4.1政策风险之分析
受托人和投资顾问随时关注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分析这些变化对
本信托所投资的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影响,综合评价这些变化对其投资价值的影响,从而作出相应的投资
决策.
10.4.2经济周期风险之对策
受托人和投资顾问每年都跟踪并分析宏观经济数据,参照海外成熟经济体发展的历史,结合我国国情,
判断经济运行周期的阶段,从而调整投资组合,使其更符合该阶段的投资规律.
10.4.3利率风险之对策
托管银行根据央行同业存款利率上浮或下调时同比例上浮或下调,另外,受托人和投资顾问还会分析
利率的上浮或下调对本信托各种可投资品种的影响,从而及时调整现金,债券,股票等在本信托投资组合
中的比例.
10.4.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之对策
受托人将发挥在金融领域的专业优势,投资顾问则发挥其企业调研分析的专业优势,严格执行投资前
调研分析,投资后跟踪企业运营的制度,不定期跟踪调研上市公司的运营状况.若发现企业有经营恶化的
趋势,则及时调整本信托投资组合,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10.4.5购买力风险之对策
受托人和投资顾问将分析经济运行的数据,如果有通货膨胀的趋势,将在投资组合中配置一定比例的
能够对冲通货膨胀的投资品种,尽量使本信托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不低于通货膨胀率.
10.4.6投资顾问风险之对策
受托人已就投资顾问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投资能力等因素进行尽职调查,并就其可能存在的违约
风险在与其签订的投资顾问合同中约定了其违约责任.
10.4.7管理风险之对策
信托经理制定严密的项目运行管理计划,受托人稽核法律部设置专职过程管理岗位,监督信托项目运
行情况及信托经理尽职管理情况.
10.4.8托管银行风险之对策
本信托的托管银行为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经过审慎选择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均良好的商业银行,
并就其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在与其签订的托管合同中约定了其违约责任.
10.4.9证券经纪人风险之对策
本信托的证券经纪人为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经过审慎选择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均良好的证券公司,
并就其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在与其签订的证券经纪协议中约定了其违约责任.
10.4.10其他风险之对策
受托人将坚持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通过信托经理和投资顾问的勤勉
工作,不断分析潜在的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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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采取了风险管
理和监控措施,但仍有可能发生致使受托人不能有效规避的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
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十一,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委托人的权利
11.1.1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追加信托资金
和赎回信托单位的记录.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委托人无权查阅或了解信托资金所投资之组合
的信息.
11.1.2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集合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集合信托资金有重
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3一旦投资顾问,托管银行或证券经纪人违约,委托人有权通过受托人根据《平安 PureHeart中
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托管合同》和《平
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分别追索协议各方的赔偿责任.
11.1.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2委托人的义务
11.2.1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和认购费;
11.2.2委托人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委托人须保证其交付信托资金的行为已获相关充分的授权.
11.2.3法律,法规,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1.3受托人的权利
11.3.1受托人有权利并且有义务按照信托合同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妥善处理信托事务,集合管理,
运用,处分信托财产,集合信托资金的管理独立于受托人对其固有财产及其它信托账户信托财产的管理.
11.3.2受托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收取受托人管理费.
11.3.3为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有权拒绝其认为不适合投资本信托的投资者认购本信托.
11.3.4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有权在任意时间内不接受投资者认购本信托.
11.3.5受托人经投资顾问书面同意,有权决定信托分红时间及金额.
11.3.6受托人经投资顾问书面同意,有权上调本信托首次认购金额下限至伍拾至壹佰万元.
11.3.7受托人经投资顾问书面同意,有权扩大本信托的投资范围.
11.3.8若本信托所投资的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投票等事宜,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授权投资顾问代表
本信托参加股东会和行使投票等股东权益.
11.3.9法律,法规,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1.4受托人的义务
11.4.1受托人承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对信托财产设立独立的账册.无论受托人因何
种原因终止而清算,信托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清算财产之外.
11.4.2根据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披露及通知义务.
11.4.3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
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1.4.4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1.4.5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11.4.6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
11.4.7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有关约定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
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1.4.8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5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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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享有信托收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收益权.
11.5.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追加信托资金和赎回
信托单位的记录.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受益人无权查阅或了解信托资金
所投资之证券组合的信息.
11.5.3一旦投资顾问,托管银行或证券经纪人违约,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有权根据《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托管
合同》,《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托管合同》和《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
金信托证券经纪服务协议》通过受托人分别追索协议各方的赔偿责任.
11.5.4根据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二,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12.1信托的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应当终止:
12.1.1按照信托单位净值计算的信托财产规模连续一年低于人民币壹仟万元;
12.1.2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签订的《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终止,
且受托人和投资顾问未就变更投资顾问达成一致;
12.1.3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2.1.4全体委托人申请全部赎回信托单位;
12.1.5信托被解除;
12.1.6信托被撤销;
12.1.7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12.1.8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2.1.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信托无法运作.
12.2信托的清算
12.2.1信托终止后须立即进行信托清算.
12.2.2信托清算程序:停止购入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出,须在三十个工
作日内尽量以市场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受托人通知托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
付的信托费用,应支付给特定受益人的特定收益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并在清算完毕后的五个工作日
内向受益人进行清算分配.
12.2.3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以信托
合同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除非投资顾问和托管银行要求,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
《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十三,信托的费用与税收
13.1信托费用的种类
因管理本信托所产生的以下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3.1.1受托人管理费;
13.1.2托管费;
13.1.3证券及其他投资品种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费用;
13.1.4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
13.1.5信托终止清算时发生的费用;
13.1.6律师费和审计费;
13.1.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及费用.
信托财产可能发生的律师费和审计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如果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对于超过部分的服务,
在相关聘用合同签署之前,受托人应与托管银行共同协商确定.受托人应在支付审计费和律师费前三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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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以传真的方式通知投资顾问.
13.2信托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3.2.1受托人管理费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受托人管理费.
受托人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以托管银行在估值日计算的信托财产为基础,按照0.5%的年费率,计算当期应计提的受托人管理费;
当期应计提的受托人管理费 = 该估值日计算的信托财产×0.5%/24.
受托人管理费的支付方式:
受托人管理费由信托财产支付,于每个估值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托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指令从
信托财产中扣除并支付至受托人的银行账户.
13.2.2托管银行托管费
托管银行按托管合同约定提供托管服务,收取托管费.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以托管银行在估值日计算的信托财产为基础,按照0.25%的年费率,计算当期应计提的托管费;
当期应计提的托管费=该估值日计算的信托财产×0.25%/24.
托管费的支付方式:
托管费由信托财产支付,于每个估值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托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指令从信托财
产中扣除并支付至托管银行的银行账户.
13.2.3除按国家规定收取的证券交易税费和银行结算费用外,其他费用均需受托人下达费用支付指
令.
13.3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信托计划的募集费用,信托生效前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受托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信托费用.
13.4税收
本信托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信托财产管理,运
用及处分过程中应承担的税赋,由受托人直接从信托财产中缴纳或提取.
十四,信息披露
14.1信息披露的形式
14.1.1本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包括信托成立的通知,信托财产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和信托事务的
清算报告.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
有关本信托的信息.
14.1.2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对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在托管银行网站www.szicbc.com.cn,受托人网站
www.pa18.com.cn,证券经纪人网站www.pa18.com.cn和投资顾问网站www.pureheartchina.com上公布的
方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由受托人寄送.
14.1.3受托人为本信托制作了《信息备忘录》,对与本信托有关的其他信息进行详尽的披露.
14.2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4.2.1信托确认成立或不成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就其事项通知委托人.
14.2.2信托成立后每满三个月次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报告书,披
露信托财产的投资构成,信托财产总额及收益情况,当期投资情况分析及信托经理及资产组合重大变更的
说明.
14.2.3信托成立后每满一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年度报告书,披露
信托财产的投资构成,信托财产总额及收益情况,当期投资情况分析及信托经理及资产组合重大变更的说
明.受托人根据托管银行及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收益等数据向委托人出具信托财产管理年度报告书,不需
另经专门会计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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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信托期满或提前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受益人报告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披露信托财
产的运用情况及收益,信托的全部收入,信托资产承担的税费,信托财产期末余额,信托收益,信托平均
年收益率,信托费用的计算及信托财产的分配安排.
14.2.5本信托存续期内,托管银行应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和每月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按照受托人所投资证券的收盘价,计算
每份信托单位的净值,并于次日在托管银行和受托人的网站上公布.
14.2.6信息披露除了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中的约定以外,信息披露涉及到委托人个人信息或个人财
产信息的内容应当只对本信托的委托人开放查阅权限,这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合同,
《信托认购或增资申请书》,《赎回申请书》,分红信息,本信托相关公告,认购指南及本信托说明书的电
子文本.
14.2.7投资顾问将每月,每季度按时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月度报告》,《信托资金管理季度报告》和《信
托收益分配报告》并提交给受托人.
十五,信托收益及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分配返还及继承
15.1信托收益的构成
15.1.1,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证券分红派息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收益或权益)获
取的收益;
15.1.2,信托资金在托管银行的利息收入;
15.1.3,信托资金收益再投资所得收益.
15.1.4,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过程产生的其它收益.
15.2信托财产的分配
15.2.1信托期间分配
15.2.1.1在每个估值日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给特定受益人.
15.2.1.2信托分红
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共同协商,可不定期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受托人应在分红日前十五日向受益
人发出分红通知,分红通知须包含以下内容:分红日,每单位分红金额,受益人可选择的分红方式等.
受益人可选择以现金收取所有获派发之红利,也可选择以信托单位方式收取.如果受益人要求改变接
收分红的方式,须在分红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将重新签署的《指定分红方式函》送交受托人.若受益人选择
以现金方式收取,受托人在分红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向托管银行下达分红款划拨指令,托管银行根据受益
人享有的一般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数复核该指令,并在分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分红款分配至受益人
账户;若受益人选择以信托单位方式收取,则收取的信托单位份数=分红所得金额/(分红日之前最近之开
放日每信托单位净值 - 每单位分红金额),托管银行制作《信托分红确认书》一式三份,盖章确认后送受
托人盖章确认,并由受托人将已签章的一式三份《信托分红确认书》一份自留,一份转交托管银行,一份
寄送受益人.对于受益人以分红的方式取得的信托单位,受益人自分红日起享有相应的一般受益权.
15.2.2清算分配
信托清算分配在本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归属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
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受托人以传真方式通知托管银行.托管银行经过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
净值后交受托人复核,受托人复核无误后,托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向特定受益人支付收益,并根据各
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计算出的一般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清算分配金额,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在信托
清算程序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受益人账户.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由受托人按比例向受
益人分配.
15.3信托的继承
如发生本信托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手续, 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缴纳办理继
承的手续壹仟元人民币.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合法的继承法律文件
正本,该继承法律文件中应明确载明继承人及其继承的信托单位份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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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通知
16.1受托人将通过邮寄方式就本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事项报告受益人.信件寄出后的下一工作日视为送
达.
16.2受托人同时还将通过网站信息发布,手机短信通知,电子邮件发送等方式将披露信息或摘要报告受益
人.但上述补充披露方式并非受托人的法定义务.受益人可登陆网站并经过身份查验后,自行查阅本信托
的当前及以往披露信息.本信托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www.pa18.com.cn.
16.3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开始部分填写的信息即为信托当事人确认的联络方式.通讯地址或
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应及时通知本合同的其他方.
十七,合同的变更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计划或法律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
或终止信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本信托的受托人:
17.1受托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17.2信托合同本计划,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3更换受托人时,新任受托人由受益人选任.原受托人有义务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完整,做出处理信
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新任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
十八,违约责任
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受托人未经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擅自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
成信托财产的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应当赔偿其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
受到的直接损失.
委托人未按约定交付信托资金,或者违反约定,交付的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存在瑕疵,给其他信托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信托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
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信托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
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如发生不可抗
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
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信托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信托
合同或终止信托合同.
二十,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0.1信托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章.
20.2 信托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合同生效
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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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受托人加盖公章后,于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认购资金到达本信托之信托
认购账户之日起生效.
二十二,其他事项
22.1整体合同
本信托计划是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双方签署信托合同即代表均仔细阅读过本信托计划,并同意
其中的全部约定.本计划构成对信托合同未尽事宜的补充协议,信托合同未作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
如果信托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信托合同.
22.2期间的顺延
本信托计划规定的受托人或托管银行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22.3申明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签署信托
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
无误的理解,并对信托合同和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2.4合同文本
信托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5计量单位
信托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和信托单位之间的换算,以及信托费用的计算数值精确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的余额一律计入信托财产,待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有信托合同均告终止时,按照
本信托计划第十四条的规定分配给受益人.
二十三,备查文件
23.1《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文本;
23.2《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托管合同》;
23.3《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23.4《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23.5《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文本;
23.6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信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3.7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情况介绍;
23.8《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
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
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3.9托管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它资料;
23.10证券经纪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它资料;
23.11投资顾问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它资料;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六年五月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
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
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
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
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
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平平安安 PPuurreeHHeeaarrtt中中国国成成长长一一期期 平平安安 PPuurreeHHeeaarrtt中中国国成成长长一一期期
集集合合资资金金信信托托计计划划 集集合合资资金金信信托托计计划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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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五月 二〇〇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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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前 言........................................................................2
释 义........................................................................3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5
二,信托计划目的.............................................................5
三,信托计划的募集...........................................................5
四,信托单位的认购和赎回.....................................................6
五,信托财产的托管...........................................................8
六,信托的成立和生效.........................................................8
七,信托资金的运用...........................................................8
八,信托受益人和受益权......................................................10
九,信托计划的管理..........................................................11
十,信托计划的风险揭示与风险对策............................................12
十一,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5
十二,信托的终止与清算......................................................15
十三,信托的费用与税收......................................................15
十四,信息披露..............................................................16
十五,信托收益及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分配返还及继承..............................17
十六,通知.................................................................178
十七,合同的变更............................................................19
十八,违约责任..............................................................17
十九,不可抗力..............................................................17
二十,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17
二十一,合同生效............................................................17
二十二,其他事项............................................................17
二十三,备查文件............................................................19
前 言
为充分利用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专业化理财优势,向委托人提供收益可观,风险可控的创新
金融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诚实,信用,谨慎,有效,充分保护委托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础上,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
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 ).
为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明确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信托运作,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将在募集范围内公布本信托计划,并与委托人分别签署《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
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 ).本信托计划是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所有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的信托资
金依据本信托计划,集合设立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 ).
本信托的受托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但由于信托财产开展证
券投资资金信托业务并非没有风险,因此不保证本信托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委托人的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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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释 义
本信托计划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 指《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指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信托计划与委托人签署的《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本信托,信托: 指依据本信托计划设立的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法》: 指2001年4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管理办法》: 指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6月5日颁布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资金信托管理办法》: 指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2002年7月18日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
暂行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信托当事人: 指受本信托计划约束,根据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受托
人,委托人(一般受益人),特定受益人.
受托人: 指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 指信托合同的委托人,也是本信托,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个人或机构投资者
通过签署信托合同,缴纳信托资金而成为委托人.
受益人: 受益人分为一般受益人(若未特别说明,本计划中"受益人"均指"一般受益
人")和特定受益人两类,一般受益人享有一般受益权,特定受益人享有特定受
益权.本信托委托人即为一般受益人;委托人同时指定深圳市赤子之心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作为特定受益人.
推介期: 指2006年05月15日至2006年05月31日的时间段.
信托成立日: 信托成立的当日,推介期满前首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后,受
托人可随时宣告信托成立.
信托存续期: 指本信托成立日至信托终止的时间段.
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集合信托资金: 指本集合资金信托项下全部委托人所交付且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信托资金的总
和.
信托财产: 指信托成立后受托人管理的集合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因该资金的运用管理,处
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的总和.
信托收益: 指信托财产的总额,扣减除受托人管理费以外的全部应该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
赋和费用后,超出集合信托资金的部分.
信托分红 指信托存续期间对一般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分配.
首次认购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首笔资金.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赎回资金 开放日公布的信托单位净值乘以赎回信托单位份数的积.
首次认购 在本信托成立或本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第一次认购信托单位的行为.
估值日,开放日 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
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此处的交易日
为深,沪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正常证券交易日.
托管银行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其托管职责详见其与受托人签订的
《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托管合同》.
代理推介机构 指为本信托代理资金收付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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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证券经纪人 指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职责详见其与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赤子之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
《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投资顾问 指深圳市赤子之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职责详见其与受托人签订的《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信托单位 是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在信托成立日
每信托单位的净值为壹佰元人民币.
当期 前一估值日后至本估值日的期间.
信托单位净值 指某一估值日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当期净值,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
位净值=(信托财产-当期信托费用-当期特定受益人的收益)/信托单位总份数.
交易计划书 受托人向投资顾问出具的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
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委托有效期,交易计划书编号等要素
的书面指示文件.
投资风险意见书 受托人向投资顾问出具交易计划书后,投资顾问就交易计划书出具的,经其签
章确认的书面投资风险意见,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计划书的执行是否可
能会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
《投资顾问合同》 受托人与深圳市赤子之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平安 PureHeart
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信托相关法律文件: 指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和投资顾问合同,托管合同,证券经纪服务
协议等(包括其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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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1.1 信托计划的名称
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 信托计划规模
本集合资金信托的规模不设最高限额.
除非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份数不超过200份(含200份).
1.3 信托计划的期限
五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信托期满后受托人,投资顾问共同协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延长本信托期限.
本计划第十二条信托终止条款约定的条件成立时,本信托终止.
二,信托计划目的
利用受托人的资产管理经验和证券投资平台,借助信托的制度优势,为委托人提供投资于证券市场
的金融工具,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力求让委托人分享证券投资收益.
三,信托资金的募集
3.1 推介期
推介期:2006年05月15日至2006年05月31日为本信托推介期,参与推介期内首次认购的委托人
须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向托管银行提交《信托认购或增资申请书》,《指定分红方式函》,并在2006年
月30日前将认购资金划入受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认购账户.
开放式认购:本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以在任何一个开放日首次认购或追加认购本集合资金信托.
委托人须向受托人和托管银行提交《信托认购或增资申请书》,《指定分红方式函》.
3.2 募集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者的除外).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获得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
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董事会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已依法及或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对信托合同
的签署和履行作出批准决议.
3.3 募集渠道
通过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针对特定的客户群进行非公共推广,销售.
3.4 信托资金的限制
委托人的首次认购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伍拾万元,并按人民币壹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在推介期和本信
托成立后,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可将首次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调至伍拾万元至壹佰万元之间,受托
人须在调整首次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的第一个开放日前十五日在受托人,投资顾问网站予以披露.
在本信托存续期内,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且仍然持有本信托的信托单位,委托人可追加信托资金,追
加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超过部分以壹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3.5 委托关系的确认
投资者与受托人正式签署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缴纳信托资金,其委托行为得以确
认,因此产生的信托关系在信托成立后生效.
在信托合同正式签署以前,本信托计划不作为要约性的法律文件,即受托人有权酌情接受或拒绝接
受投资者的委托行为.
委托人在成功认购前已签署信托合同但要求单方面终止信托合同的,须在信托成立日或签署信托合
同后下一个开放日前三个工作日之前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受托人同意并向受托人缴纳人民币1000
元手续费后可终止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将在信托成立日或开放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委
托人已交付的认购资金退返予委托人,期间产生的利息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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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托单位的认购和赎回
4.1本集合信托认购账户
开 户 人: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成长一期);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八卦岭支行;
账 号:4000020829200161855.
受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信托认购账户,该账户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
时信托资金流转的专用账户,委托人划入该账户的认购资金在转入信托财产专户前不计入信托财产.
委托人在推介期参加认购的,应该在2006年05月30日前向上述信托认购账户缴纳认购资金和认购费;
委托人在开放日参加认购的,应该在开放日前(不含开放日)向上述信托认购账户缴纳认购资金和认购费.
4.2本集合信托财产专户
开 户 人: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成长一期);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八卦岭支行;
账 号:4000020829200161731.
受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信托财产专户,该账户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信托财产保管,管理
和运用的专用账户.
4.3认购信托资金的交付及信托单位的认购
4.3.1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认购账户.
4.3.2委托人提交认购文件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文件:
4.3.2.1填写并亲笔签署一式二份《信托认购或增资申请书》;
4.3.2.2认购资金和认购费划入信托认购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4.3.2.3填写并亲笔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二份;(仅在首次认购时提交)
4.3.2.4身份证明文件一式二份: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提供附有委托人亲笔签字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
证书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上述文件的,还需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并提供法定
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
件.
4.3.2.5委托人须提供信托财产受益账户复印件一式二份(仅在首次认购时提交).若委托人为追加
认购的,不得变更受益人账户.在受益人未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信托合同
终止前不得变更受益账户.
4.3.2.6受益人填写并亲笔签署一式二份《指定分红方式函》(仅在首次认购时提交).
4.3.3认购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份数的计算公式
推介期内委托人进行首次认购的,认购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份数参照以下公式:
推介期内委托人首次认购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份数 = 首次认购资金/100;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按照委托人认购资金到达信托认购账户之后下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认购信
托单位(认购资金必须在开放日前到达信托认购账户,在开放日到达信托认购账户的认购资金只能按下一
开放日的净值认购信托单位).首次认购资金或追加认购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份数参照以下公式:
认购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份数 = 首次认购资金或追加认购资金/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4.3.4认购文件的管理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购文件和认购信托单位份数的计算公式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并传真给
托管银行.
托管银行复核《信托份额明细表》确认无误且确认认购资金和认购费已经汇入信托认购账户后,制作
《信托认购或增资确认书》,盖章确认后送受托人盖章确认,并由受托人将已签章的一式三份《信托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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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或增资确认书》一份自留,一份转交托管银行,一份寄送委托人.
4.3.5认购费用
认购信托单位时,委托人需另外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为认购资金的1%,委托人须将认购资金和
认购费划入信托认购账户,认购费作为本集合信托的营销费用,由托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和《信托份
额明细表》划入认购费接受账户.
4.4信托单位的赎回
4.4.1推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在本信托成立之日起的一年内为封闭期,受益人在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推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
4.4.2在信托成立后认购的信托单位在认购该信托单位之开放日起的一年内为该部分信托单位的封闭
期,受益人在封闭期内不得赎回该信托单位.
4.4.3受益人只能申请赎回已超出封闭期的信托单位,但因为信托分红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受此
限制.受益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已超出封闭期的信托单位,部分赎回的,赎回后委托人最低持有的信托
财产不得低于四千个信托单位.否则,受益人应全部赎回.受益人不愿意全部赎回的,受托人不接受赎回
申请.受益人赎回其全部信托单位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该份信托合同终止.
4.4.4受益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已超出封闭期的信托单位,但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
信托单位的赎回手续及须提交的文件为:
4.4.4.1受益人填写并亲笔签署一式二份《赎回申请书》;
4.4.4.2受益人身份证明文件一式二份(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受益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应在上述文件中亲笔签字;受益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
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若授权他
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4.4.5信托单位的赎回审核和赎回开放日的确定
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将受益人提交的两套赎回文件各一套分别转交受托人和托管银行审核,受益人
赎回信托单位的开放日为受托人和托管银行收到受益人赎回申请之日起30日后的第一个开放日.
4.4.6赎回资金的准备
受托人在收到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后,投资顾问有义务协助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的投资组合,以保证信
托财产中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赎回资金,如果赎回开放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信托财产中没有足够的现金支
付赎回资金,受托人有权不经投资顾问出具投资风险意见书直接卖出信托财产中的非现金资产,直至信托
财产中有足够现金支付赎回资金.
4.4.7赎回资金的划拨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信托份额明细表》转交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复核无误后根据
受托人的指令在赎回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赎回资金支付至受益人账户.
赎回并划入受益人账户的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资金 = 受益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4.4.8赎回文件的管理
托管银行应在赎回开放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制作《赎回确认书》,盖章确认后送受托人盖章确认,
并由受托人在开放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已签章的一式三份《信托认购或增资确认书》一份自留,一份
转交托管银行,一份寄送委托人.《赎回申请书》,《赎回确认书》分别在托管银行和受托人处归档,以备
委托人和受益人查询.
4.4.9信托单位的赎回费用
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赎回费为零.
4.5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与信息披露
托管银行负责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与信息披露.托管银行应于估值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下午收市后,按照受托人所投资证券的收盘价(若该日没有交易,则取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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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每份信托单位的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当期信托费用-当期特定受益人的收益)/信托单位
总份数.托管银行,受托人,证券经纪人和投资顾问应于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分别在托管银行网站
www.szicbc.com.cn,受托人网站www.pa18.com.cn,证券经纪人网站www.pa18.com.cn,和投资顾问网站
www.pureheartchina.com上披露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单位累计净值.
五,信托财产的托管
5.1本集合信托资金托管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
行提供的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首次认购资金,追加认购资金及信托赎回资金的划拨及会计核算,
信托认购的复核与确认,信托赎回的复核与确认,信托分红的复核与确认,所托管信托财产的保管,投资
监督,投资资金的划付,信托费用的核算和扣划,信托单位和信托财产的估值,信托财产分配以及信息披
露等服务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托管职责.具体内容以《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
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托管合同》的内容为准.
本信托证券交易经纪人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信托单独开立证券账户,购买的证券品种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本信托证券账户内;本信托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信托专用资金
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5.2具体细节委托人可查阅《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托管合同》和《平安 PureHeart
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六,信托的成立和生效
6.1信托的成立的条件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2006年05月15日至2006年05月31日止.
推介期满前,首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划入信托信托财产专户后,受托人可随时宣告信托成立.
本信托之成立或不成立,受托人将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
在推介期内或信托生效前,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将以存款的形式存放于信托认购账户,委托人,受
托人均不能动用.
6.2本信托成立时推介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信托成立时,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于信托成立前产生的存款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七,信托资金的运用
7.1管理运用权限
7.1.1本信托为委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合同约
定的管理运用方向进行运用.
7.1.2受托人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为受益人的利益,对集合信托资金的运用进行
跟踪管理,全权处理证券投资止损及风险控制相关事务.
7.1.3信托财产由受托人集合运用,受托人为信托财产设立专门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
7.2管理运用方向
受托人根据信托目的,将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全部用于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当前
和未来可以投资的所有投资品种.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
商决定本信托扩大的投资范围,受托人,投资顾问及托管银行就增加的投资品种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信托财产的运用遵循如下规定:
7.2.1选择具备持续高成长性且内在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证券;
7.2.2增加重点核心证券资产的相对集中度,以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
7.2.3不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7.2.4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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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
7.2.5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不得超过本信托财产净值的
10%;
7.3信托投资顾问的聘请
7.3.1受托人聘请深圳市赤子之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信托的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控制本信托的投
资风险.受托人在每次交易前须向投资顾问出具交易计划书,投资顾问就受托人向其提供的交易计划书出
具书面的投资风险意见书,若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风险意见书认为交易计划书的执行可能造成信托财产的
损失,受托人不得执行交易计划书,但受托人由于按信托计划第4.4.6条准备赎回资金,按信托计划第7.4.6
条进行止损操作的除外.
7.3.2除非受托人和投资顾问一致书面同意,本信托不得变更投资顾问.
7.4信托财产的管理及风险控制策略
受托人制订的相应的风险管理及监控政策如下:
7.4.1市场风险识别
市场风险包括大盘整体下跌的风险和个别证券下跌的风险,这里面分别需要基本面分析与技术分析.
技术分析则可以提供相对合理的买点或卖点.
受托人拥有一大批受过系统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其中多人具有海外教育背景和长期的国
内金融,证券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基本面分析与技术分析.
7.4.2风险计量
风险的计量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一是取决于投资顾问本身的操作水准,二是
取决于大盘的整体走势.
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
盈利或亏损.但是从概率的角度出发,当大盘整体走势平稳,期望的收益率为0时,通过止损操作可以使
最终的操作实现盈利,这个结论可以通过计算机的大量模拟得到.第二种情况就是在大盘平稳的时候,本
信托投资的个别证券走势好于大盘,也能够实现盈利.第三种情况就是在本信托选择股票的水平与市场平
均水准相当时,大盘的上涨也可以带来信托的盈利.
在具体的操作中,风险计量的原理与止损制度基本相同,即根据价格的实时变化来随时调整策略,而
不是在刚开始买入时就试图计算出其价格的转折点.
7.4.3风险监控
见止损制度.
7.4.4电脑系统情况
受托人指定了单独的电脑系统用于本信托的交易,直接与证券经纪人的营业部连接,交易速度快,保
密性高,安全性强.
7.4.5逐日盯市制度
受托人和投资顾问已指定专职的信托经理负责逐日盯市,适时监控,关注交易对手的风险变化情况和
证券市值变动情况,随时进行风险的计量与监控.
7.4.6止损制度
受托人已制订了风险止损制度,能够保证进行有效斩仓操作.
7.4.6.1受托人须每日对证券信托项下的证券品种进行跟踪,若大盘或持有的证券出现下列变化之一
时,应及时通报投资顾问.
7.4.6.1.1大盘连续三天跌幅达到3%以上,或三天累计跌幅达到10%以上;
7.4.6.1.2与平均持仓成本相比,单只证券累计下跌25%以上;
7.4.6.2对于信托财产持有的单只证券,若投资顾问已经提供了止损点,则当价格出现快速的下跌时,
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受托人可直接执行卖出操作.
7.4.6.3对于信托财产持有的单只证券,与同期指数相比,若超出指数累计跌幅25%以上,受托人应尽
快与投资顾问协商,是否继续执行原先订下的中期持股策略;在三工作日内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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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强行对该证券做卖出操作.
7.4.6.4受托人在没有投资顾问出具投资风险意见书的情况下执行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7.4.6.4.1根据相关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必须卖出部分证券而投资顾问未能及时提供投资风险
意见书的.
7.4.6.4.2信托进入清算程序,受托人自主卖出所有证券;
7.4.6.5在没有投资风险意见书的情况下卖出证券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7.4.6.5.1信托经理负责招受托人集证券投研小组成员开会,会议由证券投研小组组长主持,对拟
卖出证券的理由,时机,价格等进行研究,听取各成员意见,由证券投研小组组长做出决定;
7.4.6.5.2信托经理按照受托人业务流程履行报批程序,审批的顺序为:信托经理,证券投研小组
组长,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
7.4.6.5.3交易员根据公司分管领导的最终批示执行卖出操作.
7.4.7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自的有效监控手段
受托人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详见本计划书第九条"信托计划的管理".
7.4.8内部控制与独立外部审计
受托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详见本计划书第九条"信托计划的管理".受托人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均由国
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信托财产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独立托管,负责本信托的净
值计算,资产清算等工作,除非投资顾问和托管银行要求,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管理,
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八,信托受益人和受益权
8.1本信托受益人分为一般受益人(若未特别说明,信托合同中"受益人"均指"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
益人两类,一般受益人享有一般受益权,特定受益人享有特定受益权.特定受益人的收益分配将先于一般
受益人的收益分配.
一般受益权不可转让;特定受益权可根据特定受益人的指令全部或部分任意分割转让,如果特定受益
人转让特定受益权的,须于相应估值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出具书面指令.
8.2信托生效时,委托人指定本人作为信托合同项下的一般受益人,委托人同时指定深圳市赤子之心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特定受益人.
8.3委托人指定特定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对应的收益由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两部分构成:
8.3.1固定收益
以当期的信托财产为限,托管银行以在估值日计算的信托财产为基础,按照0.75%的年费率,计算当
期应支付的固定收益.
该当期特定受益人享有的固定收益 = 该估值日计算的信托财产×0.75%/24.
8.3.2浮动收益
托管银行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和比较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信托单位累计净值指某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
加该估值前每信托单位的累计分红金额.若该估值日计提特定受益人浮动收益前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与过
去所有估值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相比,高出历史估值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则提取差额的20%作为
特定受益人所享有的浮动收益.
计提特定受益人浮动收益前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信托财产-当期信托费用-当期特定受益人固定受
益权)/信托单位总份数+每信托单位累计分红金额.
当期特定受益人享有的浮动收益=(该估值日计提特定受益人浮动收益前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历史
估值日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值)×20%×该估值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若该估值日计提特定受益人浮动收益前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低于或等于历史最高信托单位累计净
值,则特定受益人当期不享有浮动收益.
8.4托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书面指示在每个估值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特定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对
应的收益以现金方式从信托财产专户支付到特定受益人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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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特定受益人不转让其特定受益权,其接收收益的银行帐户为:
户 名:深圳市赤子之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新闻大厦支行;
账 号:9880380310001.
8.5一般受益人享有的收益与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一一对应,并以不定期的分红,信托单位的赎回及本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分配的方式获得.
九,信托计划的管理
9.1信托财产独立性管理
9.1.1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严格区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9.1.2本信托计划已开立银行专用信托认购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并将单独记帐,单独核算.
9.2信托财产的制度管理
遵循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和适时性的原则,受托人业已制订了一整套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信托
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9.2.1审核批准制度
受托人设有健全的逐级授权批准制度.业务审批需经过业务前台立项初审,中后台预审,及以总经理
为核心的高级管理层决策审批三级审核,超过高级管理层授权决策事项的,需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
由公司董事会决策.
9.2.2岗位分离及第三方托管制度
受托人信托业务部主要负责拟定资金运用方案,跟踪项目进展情况,适时运用集合信托资金开展经营,
提出信托收益分配方案等;受托人财务部负责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认购账户,信托财产专户,监督并执
行信托经理的指令,监督项目进展情况,审核信托收益和计算信托财产的分配方案等;受托人负责本信托
计划的发行及客户服务,办理本信托计划的发行手续,保存客户的相关资料,为客户提供查询服务,定期
进行信息披露等.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专门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对本信托
计划财产的现金部分使用和收回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以及信托收益计算与分配情况进行监督,并按季向受
托人提交《信托财产托管报告》.
9.2.3风险控制制度
受托人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并建立健全了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规范及业务风险管控制度,形成
了涵盖各项业务,各个操作环节以及各部门的风险管控体系,较好地规范了业务操作及风险管理工作.
9.2.4内部稽核制度
受托人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公司的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状况,财务
核算等内容进行检查,有效督促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9.3信托财产的专人管理
为积极有效地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为本信托配备了信托经理.
9.3.1信托经理的职责
9.3.1.1拟定集合信托资金运用方案,取得受托人内部决策意见后实施;
9.3.1.2按信托文件规定运作集合信托资金,并对资金拨付等发布指令;
9.3.1.3对集合信托资金的投资进行随时跟踪,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9.3.1.4提出集合资金信托利益分配方案,报受托人内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9.3.2信托经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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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海,信托经理,英国索尔福德大学银行金融学硕士,英国兰克斯特大学商业分析研究生文凭. 从
事银行信贷及信托项目投资多年,擅长于投资项目的分析评估与风险管理.曾成功发行和管理"丰源"等
系列国开行担保贷款集合资金信托,青红高速贷款信托,易初莲花(二期)物业投资信托和三个汽车消费
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涉及的信托资金达26.3亿元,其中汽车消费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已成功终止
并已向受益人返还信托利益.
陈华,信托经理,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国际金融硕士.从事金融工作两年,在金融工程,资产管理方面
有深厚的理论及实践基础.擅长国际市场衍生金融工具,投资银行产品的投资分析及项目评估.曾成功发
行易初莲花(二期)物业投资信托,金汇(一期)美元结构性存款信托.
十,信托计划的风险揭示与风险对策
10.1受托人不保证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
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
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10.2本信托的集合信托资金运用方向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
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所有投
资品种.证券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因为投资顾问决策失误,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等
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受托人特别提请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充分了解并承担上述风
险.
投资范围的扩大,且受托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提高投资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证券的集中度,
这可能会增加投资的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损失,受托人特别提请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充分了解并承担
上述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允许,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份数可能会超过200份,本计划项下信托资产规模可
能会因此扩大,信托财产规模的扩大可能会影响投资收益.
10.3本信托存在的主要风险揭示
证券市场投资面临以下风险:
10.3.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信托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本信托投资收益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国债的价格,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还会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到本信托的收益水平.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业内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若本信托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可
分配利润减少,使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本信托的投资带来风险.
10.3.2投资顾问风险
本信托的投资由受托人制定交易计划书,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风险建议书决定是否投资,因此,有可
能因投资顾问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充分等因素导致出具不当的投资风险建议书,从而影响本信托的投资
收益水平,使信托财产蒙受损失.
10.3.3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
势的判断导致信托财产管理效果的风险.
10.3.4托管银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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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本信托的托管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可能存在因其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
使信托财产蒙受损失的风险.
10.3.5证券经纪人风险
本信托的证券经纪人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受托人的控股子公司,可能存在因其违规经营和
管理疏忽而使信托财产蒙受损失的风险.
10.3.6其它风险
本信托投资顾问离职可能导致本信托终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财产所投资之全部证券,由此可能引致
投资损失.
特定受益人收益先于一般受益人进行分配将导致信托财产的减少,其减少的金额并不确定.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投资范围的扩大,可能会增加投资的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损失.
10.4本信托计划风险分析,对策
10.4.1政策风险之分析
受托人和投资顾问随时关注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分析这些变化对
本信托所投资的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影响,综合评价这些变化对其投资价值的影响,从而作出相应的投资
决策.
10.4.2经济周期风险之对策
受托人和投资顾问每年都跟踪并分析宏观经济数据,参照海外成熟经济体发展的历史,结合我国国情,
判断经济运行周期的阶段,从而调整投资组合,使其更符合该阶段的投资规律.
10.4.3利率风险之对策
托管银行根据央行同业存款利率上浮或下调时同比例上浮或下调,另外,受托人和投资顾问还会分析
利率的上浮或下调对本信托各种可投资品种的影响,从而及时调整现金,债券,股票等在本信托投资组合
中的比例.
10.4.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之对策
受托人将发挥在金融领域的专业优势,投资顾问则发挥其企业调研分析的专业优势,严格执行投资前
调研分析,投资后跟踪企业运营的制度,不定期跟踪调研上市公司的运营状况.若发现企业有经营恶化的
趋势,则及时调整本信托投资组合,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10.4.5购买力风险之对策
受托人和投资顾问将分析经济运行的数据,如果有通货膨胀的趋势,将在投资组合中配置一定比例的
能够对冲通货膨胀的投资品种,尽量使本信托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不低于通货膨胀率.
10.4.6投资顾问风险之对策
受托人已就投资顾问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投资能力等因素进行尽职调查,并就其可能存在的违约
风险在与其签订的投资顾问合同中约定了其违约责任.
10.4.7管理风险之对策
信托经理制定严密的项目运行管理计划,受托人稽核法律部设置专职过程管理岗位,监督信托项目运
行情况及信托经理尽职管理情况.
10.4.8托管银行风险之对策
本信托的托管银行为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经过审慎选择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均良好的商业银行,
并就其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在与其签订的托管合同中约定了其违约责任.
10.4.9证券经纪人风险之对策
本信托的证券经纪人为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经过审慎选择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均良好的证券公司,
并就其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在与其签订的证券经纪协议中约定了其违约责任.
10.4.10其他风险之对策
受托人将坚持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通过信托经理和投资顾问的勤勉
工作,不断分析潜在的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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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尽管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采取了风险管
理和监控措施,但仍有可能发生致使受托人不能有效规避的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
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十一,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委托人的权利
11.1.1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追加信托资金
和赎回信托单位的记录.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委托人无权查阅或了解信托资金所投资之组合
的信息.
11.1.2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集合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集合信托资金有重
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3一旦投资顾问,托管银行或证券经纪人违约,委托人有权通过受托人根据《平安 PureHeart中
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托管合同》和《平
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分别追索协议各方的赔偿责任.
11.1.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2委托人的义务
11.2.1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和认购费;
11.2.2委托人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委托人须保证其交付信托资金的行为已获相关充分的授权.
11.2.3法律,法规,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1.3受托人的权利
11.3.1受托人有权利并且有义务按照信托合同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妥善处理信托事务,集合管理,
运用,处分信托财产,集合信托资金的管理独立于受托人对其固有财产及其它信托账户信托财产的管理.
11.3.2受托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收取受托人管理费.
11.3.3为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有权拒绝其认为不适合投资本信托的投资者认购本信托.
11.3.4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有权在任意时间内不接受投资者认购本信托.
11.3.5受托人经投资顾问书面同意,有权决定信托分红时间及金额.
11.3.6受托人经投资顾问书面同意,有权上调本信托首次认购金额下限至伍拾至壹佰万元.
11.3.7受托人经投资顾问书面同意,有权扩大本信托的投资范围.
11.3.8若本信托所投资的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投票等事宜,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授权投资顾问代表
本信托参加股东会和行使投票等股东权益.
11.3.9法律,法规,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1.4受托人的义务
11.4.1受托人承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对信托财产设立独立的账册.无论受托人因何
种原因终止而清算,信托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清算财产之外.
11.4.2根据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披露及通知义务.
11.4.3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
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1.4.4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1.4.5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11.4.6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
11.4.7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有关约定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
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1.4.8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5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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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享有信托收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收益权.
11.5.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追加信托资金和赎回
信托单位的记录.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受益人无权查阅或了解信托资金
所投资之证券组合的信息.
11.5.3一旦投资顾问,托管银行或证券经纪人违约,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有权根据《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托管
合同》,《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托管合同》和《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
金信托证券经纪服务协议》通过受托人分别追索协议各方的赔偿责任.
11.5.4根据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二,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12.1信托的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应当终止:
12.1.1按照信托单位净值计算的信托财产规模连续一年低于人民币壹仟万元;
12.1.2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签订的《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终止,
且受托人和投资顾问未就变更投资顾问达成一致;
12.1.3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2.1.4全体委托人申请全部赎回信托单位;
12.1.5信托被解除;
12.1.6信托被撤销;
12.1.7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12.1.8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2.1.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信托无法运作.
12.2信托的清算
12.2.1信托终止后须立即进行信托清算.
12.2.2信托清算程序:停止购入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出,须在三十个工
作日内尽量以市场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受托人通知托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
付的信托费用,应支付给特定受益人的特定收益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并在清算完毕后的五个工作日
内向受益人进行清算分配.
12.2.3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以信托
合同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除非投资顾问和托管银行要求,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
《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十三,信托的费用与税收
13.1信托费用的种类
因管理本信托所产生的以下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3.1.1受托人管理费;
13.1.2托管费;
13.1.3证券及其他投资品种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费用;
13.1.4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
13.1.5信托终止清算时发生的费用;
13.1.6律师费和审计费;
13.1.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及费用.
信托财产可能发生的律师费和审计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如果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对于超过部分的服务,
在相关聘用合同签署之前,受托人应与托管银行共同协商确定.受托人应在支付审计费和律师费前三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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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以传真的方式通知投资顾问.
13.2信托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3.2.1受托人管理费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受托人管理费.
受托人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以托管银行在估值日计算的信托财产为基础,按照0.5%的年费率,计算当期应计提的受托人管理费;
当期应计提的受托人管理费 = 该估值日计算的信托财产×0.5%/24.
受托人管理费的支付方式:
受托人管理费由信托财产支付,于每个估值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托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指令从
信托财产中扣除并支付至受托人的银行账户.
13.2.2托管银行托管费
托管银行按托管合同约定提供托管服务,收取托管费.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以托管银行在估值日计算的信托财产为基础,按照0.25%的年费率,计算当期应计提的托管费;
当期应计提的托管费=该估值日计算的信托财产×0.25%/24.
托管费的支付方式:
托管费由信托财产支付,于每个估值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托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指令从信托财
产中扣除并支付至托管银行的银行账户.
13.2.3除按国家规定收取的证券交易税费和银行结算费用外,其他费用均需受托人下达费用支付指
令.
13.3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信托计划的募集费用,信托生效前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受托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信托费用.
13.4税收
本信托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信托财产管理,运
用及处分过程中应承担的税赋,由受托人直接从信托财产中缴纳或提取.
十四,信息披露
14.1信息披露的形式
14.1.1本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包括信托成立的通知,信托财产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和信托事务的
清算报告.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
有关本信托的信息.
14.1.2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对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在托管银行网站www.szicbc.com.cn,受托人网站
www.pa18.com.cn,证券经纪人网站www.pa18.com.cn和投资顾问网站www.pureheartchina.com上公布的
方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由受托人寄送.
14.1.3受托人为本信托制作了《信息备忘录》,对与本信托有关的其他信息进行详尽的披露.
14.2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4.2.1信托确认成立或不成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就其事项通知委托人.
14.2.2信托成立后每满三个月次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报告书,披
露信托财产的投资构成,信托财产总额及收益情况,当期投资情况分析及信托经理及资产组合重大变更的
说明.
14.2.3信托成立后每满一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年度报告书,披露
信托财产的投资构成,信托财产总额及收益情况,当期投资情况分析及信托经理及资产组合重大变更的说
明.受托人根据托管银行及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收益等数据向委托人出具信托财产管理年度报告书,不需
另经专门会计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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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信托期满或提前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受益人报告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披露信托财
产的运用情况及收益,信托的全部收入,信托资产承担的税费,信托财产期末余额,信托收益,信托平均
年收益率,信托费用的计算及信托财产的分配安排.
14.2.5本信托存续期内,托管银行应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和每月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按照受托人所投资证券的收盘价,计算
每份信托单位的净值,并于次日在托管银行和受托人的网站上公布.
14.2.6信息披露除了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中的约定以外,信息披露涉及到委托人个人信息或个人财
产信息的内容应当只对本信托的委托人开放查阅权限,这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合同,
《信托认购或增资申请书》,《赎回申请书》,分红信息,本信托相关公告,认购指南及本信托说明书的电
子文本.
14.2.7投资顾问将每月,每季度按时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月度报告》,《信托资金管理季度报告》和《信
托收益分配报告》并提交给受托人.
十五,信托收益及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分配返还及继承
15.1信托收益的构成
15.1.1,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证券分红派息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收益或权益)获
取的收益;
15.1.2,信托资金在托管银行的利息收入;
15.1.3,信托资金收益再投资所得收益.
15.1.4,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过程产生的其它收益.
15.2信托财产的分配
15.2.1信托期间分配
15.2.1.1在每个估值日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给特定受益人.
15.2.1.2信托分红
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共同协商,可不定期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受托人应在分红日前十五日向受益
人发出分红通知,分红通知须包含以下内容:分红日,每单位分红金额,受益人可选择的分红方式等.
受益人可选择以现金收取所有获派发之红利,也可选择以信托单位方式收取.如果受益人要求改变接
收分红的方式,须在分红日的三个工作日前将重新签署的《指定分红方式函》送交受托人.若受益人选择
以现金方式收取,受托人在分红日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向托管银行下达分红款划拨指令,托管银行根据受益
人享有的一般受益权对应的信托单位数复核该指令,并在分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分红款分配至受益人
账户;若受益人选择以信托单位方式收取,则收取的信托单位份数=分红所得金额/(分红日之前最近之开
放日每信托单位净值 - 每单位分红金额),托管银行制作《信托分红确认书》一式三份,盖章确认后送受
托人盖章确认,并由受托人将已签章的一式三份《信托分红确认书》一份自留,一份转交托管银行,一份
寄送受益人.对于受益人以分红的方式取得的信托单位,受益人自分红日起享有相应的一般受益权.
15.2.2清算分配
信托清算分配在本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归属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
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受托人以传真方式通知托管银行.托管银行经过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
净值后交受托人复核,受托人复核无误后,托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向特定受益人支付收益,并根据各
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计算出的一般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清算分配金额,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在信托
清算程序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受益人账户.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由受托人按比例向受
益人分配.
15.3信托的继承
如发生本信托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手续, 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缴纳办理继
承的手续壹仟元人民币.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合法的继承法律文件
正本,该继承法律文件中应明确载明继承人及其继承的信托单位份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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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通知
16.1受托人将通过邮寄方式就本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事项报告受益人.信件寄出后的下一工作日视为送
达.
16.2受托人同时还将通过网站信息发布,手机短信通知,电子邮件发送等方式将披露信息或摘要报告受益
人.但上述补充披露方式并非受托人的法定义务.受益人可登陆网站并经过身份查验后,自行查阅本信托
的当前及以往披露信息.本信托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www.pa18.com.cn.
16.3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开始部分填写的信息即为信托当事人确认的联络方式.通讯地址或
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应及时通知本合同的其他方.
十七,合同的变更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计划或法律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
或终止信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本信托的受托人:
17.1受托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17.2信托合同本计划,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3更换受托人时,新任受托人由受益人选任.原受托人有义务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完整,做出处理信
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新任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
十八,违约责任
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受托人未经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擅自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
成信托财产的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应当赔偿其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
受到的直接损失.
委托人未按约定交付信托资金,或者违反约定,交付的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存在瑕疵,给其他信托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信托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
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信托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
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如发生不可抗
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
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信托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信托
合同或终止信托合同.
二十,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0.1信托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章.
20.2 信托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合同生效
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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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受托人加盖公章后,于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认购资金到达本信托之信托
认购账户之日起生效.
二十二,其他事项
22.1整体合同
本信托计划是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双方签署信托合同即代表均仔细阅读过本信托计划,并同意
其中的全部约定.本计划构成对信托合同未尽事宜的补充协议,信托合同未作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
如果信托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信托合同.
22.2期间的顺延
本信托计划规定的受托人或托管银行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22.3申明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签署信托
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
无误的理解,并对信托合同和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2.4合同文本
信托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5计量单位
信托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和信托单位之间的换算,以及信托费用的计算数值精确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的余额一律计入信托财产,待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有信托合同均告终止时,按照
本信托计划第十四条的规定分配给受益人.
二十三,备查文件
23.1《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文本;
23.2《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托管合同》;
23.3《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23.4《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23.5《平安 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文本;
23.6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信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3.7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情况介绍;
23.8《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
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
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3.9托管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它资料;
23.10证券经纪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它资料;
23.11投资顾问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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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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