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电镀污泥收集点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镀污泥收集,转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收集点占地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其中干,湿料堆放场不小于600平方米,办公用房不小于20平方米.
二,场地须经防渗,防腐处理,其中干,湿料堆放场须设置固定的防淋设施.
三,收集点场地须雨污分流,具有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设施.
四,收集点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五,各收集单位须配备密封的厢式运输车,并定期清洗,保持外观整洁.
六,各收集单位须设置政务公开栏,内容为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及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等.
七,各收集单位须制定电镀污泥统一收集,转移工作应急预案.
八,各收集单位工作人员须经温州市环保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九,各收集单位须于2008年1月31日前上报《浙江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计划报批表》.
十,各收集单位须及时报送报表,交换,转移联单填写规范,台帐健全,并有专人负责.
十一,各收集单位收集范围限于收集点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及相邻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内,不得超范围收集.
十二,工作开展程序:
市环保局公布收集单位名单→收集单位联系各地环保部门→收集单位落实收集点→与电镀企业签订协议→交换,转移计划报批(市级)→跨省交换,转移报批(省级)→开展收集工作.
十三,各收集单位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要求,若有违反,将依法查处.
电镀污泥收集点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镀污泥收集,转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收集点占地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其中干,湿料堆放场不小于600平方米,办公用房不小于20平方米.
二,场地须经防渗,防腐处理,其中干,湿料堆放场须设置固定的防淋设施.
三,收集点场地须雨污分流,具有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设施.
四,收集点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五,各收集单位须配备密封的厢式运输车,并定期清洗,保持外观整洁.
六,各收集单位须设置政务公开栏,内容为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及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等.
七,各收集单位须制定电镀污泥统一收集,转移工作应急预案.
八,各收集单位工作人员须经温州市环保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九,各收集单位须于2008年1月31日前上报《浙江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计划报批表》.
十,各收集单位须及时报送报表,交换,转移联单填写规范,台帐健全,并有专人负责.
十一,各收集单位收集范围限于收集点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及相邻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内,不得超范围收集.
十二,工作开展程序:
市环保局公布收集单位名单→收集单位联系各地环保部门→收集单位落实收集点→与电镀企业签订协议→交换,转移计划报批(市级)→跨省交换,转移报批(省级)→开展收集工作.
十三,各收集单位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要求,若有违反,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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