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制度:
1,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劳动保障执法水平,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劳动保障行政管理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管理权限,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纳入目标考核范围并进行监督考评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的管理权限,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逐级分解到每个行政执法岗位,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行量化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考评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高效廉洁的原则.建立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改善和提高劳动保障执法的社会效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各执法股室负责人,执法人员分级负责的制度.
第六条:考核工作由局长全面负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年终考核,局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执法股室要按要求对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同级政府的考核.
第八条:各执法股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局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并作为国家公务员,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两个方面,考核实行百分制进行.
1,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和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20分)
(1)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情况(5分)
(2)法定职责分解情况(5分);
(3)执法程序流程图(5分);
(4)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公示制度,培训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过错追究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5分)
2,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和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80分)
(1)股室负责人重视情况(研究执法工作会议,签订责任状等)(10分);
(2)法律,法规宣传情况(大型活动宣传情况,日常工作宣传情况,法制宣传稿件采用情况)(10分);
(3)法律,法规及规章培训情况(对执法人员培训情况,对管理相对人培训情况)(10分);
(5)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10分);
(6)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数量及上缴,准确率,执法程序,文书等情况)(10分);
(7)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案卷归档情况(5分);
(8)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10分);
(9)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情况(10分);
(10)执法人员廉政情况(5分);
第十条:考核方法.对局内设行使行政职能的股室实行层级考核制度.各职能股室对本股室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经过考核,对在实施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没有实行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股室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没有落实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股室和执法人员,不能评为任何形式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保证监督检查质量,落实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实行连带责任制,即:谁的过错谁负责,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由于工作原因,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认定的被检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失实的;
(二)隐瞒被检查单位违规行为的;
(三)劳动保障处理,处罚不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失当的;
(五)劳动保障执法人员被举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六)发生行政复议并被撤消,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劳动保障行政行为的;
(七)发生行政赔偿的.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引发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的主要责任和连带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进行检查或者违反有关检查和处理程序的;
(二)由于劳动保障处理,处罚不当发生的过错,谁决定的,谁负主要责任,其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员和单位过错责任,并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责任人年终公务员考评降一个等级,连带责任人不能评为优秀;
(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扣减20分,科室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三)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辞退.
(四)追偿行政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责任人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行政处分.
第七条 责任人对劳动保障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的规定,向本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行政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主要执法程序:
(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
1,登记立案:发现违法事实,经过审查,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取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直接历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处理:调查终结,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集体讨论决定.
4,制作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捍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诉讼,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政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4,听政有国家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理.
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6,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三)案件查办程序
1,登记立案: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审查有劳动保障监察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2,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作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3,处理: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②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做出撤消案件的决定.③证据不足的应由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15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的,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做出撤消案件的决定.④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⑤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制作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由劳动
行政部门做出,并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有罚款项目的,应由被处罚单位持行政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部门缴纳罚款.
5,送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7
日内,应当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6,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行政执法制度:
1,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劳动保障执法水平,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劳动保障行政管理的正确有效实施,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保障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管理权限,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纳入目标考核范围并进行监督考评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的管理权限,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逐级分解到每个行政执法岗位,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行量化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考评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高效廉洁的原则.建立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改善和提高劳动保障执法的社会效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各执法股室负责人,执法人员分级负责的制度.
第六条:考核工作由局长全面负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年终考核,局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执法股室要按要求对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同级政府的考核.
第八条:各执法股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局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并作为国家公务员,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两个方面,考核实行百分制进行.
1,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和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20分)
(1)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情况(5分)
(2)法定职责分解情况(5分);
(3)执法程序流程图(5分);
(4)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公示制度,培训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过错追究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5分)
2,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和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80分)
(1)股室负责人重视情况(研究执法工作会议,签订责任状等)(10分);
(2)法律,法规宣传情况(大型活动宣传情况,日常工作宣传情况,法制宣传稿件采用情况)(10分);
(3)法律,法规及规章培训情况(对执法人员培训情况,对管理相对人培训情况)(10分);
(5)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10分);
(6)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数量及上缴,准确率,执法程序,文书等情况)(10分);
(7)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案卷归档情况(5分);
(8)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10分);
(9)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情况(10分);
(10)执法人员廉政情况(5分);
第十条:考核方法.对局内设行使行政职能的股室实行层级考核制度.各职能股室对本股室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经过考核,对在实施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没有实行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股室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没有落实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股室和执法人员,不能评为任何形式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保证监督检查质量,落实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实行连带责任制,即:谁的过错谁负责,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由于工作原因,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认定的被检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失实的;
(二)隐瞒被检查单位违规行为的;
(三)劳动保障处理,处罚不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罚失当的;
(五)劳动保障执法人员被举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六)发生行政复议并被撤消,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劳动保障行政行为的;
(七)发生行政赔偿的.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引发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的主要责任和连带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进行检查或者违反有关检查和处理程序的;
(二)由于劳动保障处理,处罚不当发生的过错,谁决定的,谁负主要责任,其上一级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员和单位过错责任,并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责任人年终公务员考评降一个等级,连带责任人不能评为优秀;
(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扣减20分,科室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三)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辞退.
(四)追偿行政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责任人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行政处分.
第七条 责任人对劳动保障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的规定,向本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行政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主要执法程序:
(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
1,登记立案:发现违法事实,经过审查,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取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直接历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处理:调查终结,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集体讨论决定.
4,制作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捍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诉讼,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政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4,听政有国家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理.
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6,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三)案件查办程序
1,登记立案: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审查有劳动保障监察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2,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作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3,处理: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②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做出撤消案件的决定.③证据不足的应由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15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的,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做出撤消案件的决定.④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⑤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制作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由劳动
行政部门做出,并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有罚款项目的,应由被处罚单位持行政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部门缴纳罚款.
5,送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7
日内,应当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6,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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