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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  文件类型:DOC/Microsoft Word  文件大小:字节
佛山市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及加强全市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体现施工图审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
一,审查机构设置管理
审查机构的资格必须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认定条件,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审查机构应具有相应规模的办公服务场所,配备相应人员,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本市审查机构数量由市建设局会同区建设局根据本市工程建设规模确定.新增审查机构申请审查资格应由市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投标产生,并依照有关程序上报省建设厅认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必须与审查机构(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在职干部和职工不得在审查机构兼职或参股.
审查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二,审查业务管理
审查机构必须在资格认定的审查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不得越级和超范围审查.本市审查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承接业务,各区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审查项目由工程项目报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日常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禁止存在偏袒任何一家审查机构现象,经查实如有违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工程审查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委托本市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招投标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单位应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咨询合同,审查咨询合同应包含审查承诺时限,收费,资料提供等内容.
本市施工图审查管理实行实名制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对于特殊工程,由于本地区技术力量不足确需由外市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市建设局登记认可后方可委托外市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三,审查范围及内容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纳入审查范围.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还应审查是否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否有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和计算书;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图章和签字是否真实;
(五)勘察设计企业是否越级或超资质承接业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审查的内容.
四,审查收费
审查机构应依照省,市物价部门有关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五,审查时限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时限,并在审查咨询合同中予以明确.特级和一级房屋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所称审查时限,是指审查机构从审查资料收件之日起至发出审查意见书或审查合格书的时间(不含设计修改回复意见时间).
六,审查项目管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应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应加盖审图章.
项目审结后审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报送工程报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备案要求的,主管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意见.
各区建设局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项目备案汇总书面报送市建设局.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查不合格告知书,一次性全面告知审查不合格原因的事实与依据.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及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按月度汇总于每月5日前书面报送工程报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及审查合格书应1式8份,其中审查机构1份,7份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1份,施工单位4份,监理单位1份,报建时交建设局1份),施工图纸应装订成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规定第三条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五)从2008年1月1日起,各审查机构要按照要求启用"勘察设计质量信息管理业务系统"进行网上业务报送.
七,实行审查机构监督及考评制度
本市审查机构实行机构年度综合考评制度和社会服务监督投诉制度.
(一)市,区建设局有关工作人员组成佛山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委员会(简称"市审查委"),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技术科.区建设局负责对在本区内工商注册的审查机构年度考评初审工作,市建设局委托市审查委负责本市审查机构的年度综合考评.市审查委应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检查计分情况,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行业评议结果等内容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年度考评,考评得分情况向社会公示.
市审查委和区建设局应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提出的施工图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项目报建所在地建设局或市审查委提出申请,由上述受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答疑,仲裁,其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支付.
(二)审查机构计分标准依照《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对本年度综合考评被评为不合格的审查机构,自公布之日起列为重点监控对象;重点监控对象在第二年中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或连续两个年度综合考评被评为不合格的,应被清除出本地审查市场,并由市建设局向省建设厅建议取消其审查资格.对年度综合考评被评为优秀的审查机构,由市建设局向社会通报表扬.
(三)全市有关勘察设计,房地产等企业每年度可参与对审查机构评议.具体评议工作 ,可委托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实施,有关评议办法另行制定.
(四)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各审查机构须与市建设局签订施工图审查责任书,责任书应包括审查人员配备,审查质量管理制度,审查时限承诺,收费,政策执行,行为规范,廉政及诚信等内容.施工图审查责任书每年签一次.
(五)全市审查机构实行社会服务监督投诉制度.审查机构须在服务场所现场明显位置公布工商证书,资格证书,审查收费明细,服务咨询热线,投诉电话(市,区建设局职能部门投诉电话及审查机构内部投诉电话),办事制度或办事程序,审查承诺时限等公共信息.接到投诉,有关部门及审查机构应进行处理,如投诉审查机构情况属实的,市审查委应对照本规定进行扣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进行公示或通报.
八,法律责任
(一)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审查机构存在徇私舞弊,恶性竞争,散布流言打击对手等不良行为的,经查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经查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与审查机构(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未彻底脱钩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在职干部和职工在审查机构兼职,参股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实施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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