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财 政 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 林 省 卫 生 厅
吉财社[2007]153号
关于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
未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改委和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卫生厅制定了《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 社区卫生 补助 意见 通知
抄送:省直相关单位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3月26日印发
附件:
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改委和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5号),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补助原则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资源配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按照《吉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助.符合社区卫生规划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服务机构,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政府按规定予以补助.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制.通过绩效考评,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办法,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服务效率.
二,政府补助范围及责任划分
(一)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
(二)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省统一确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建设标准,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按规定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各级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
(三)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省财政从2007年起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支持各地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为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从2006年起省发改委,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各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能力建设.省补助资金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业绩考核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安排.
(四)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投入机制,将社区公共卫生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07年,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用于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要达到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每人每年6元标准.其中:中央和省补助4元,市,区财政安排2元;2008年,每人每年要达到9元标准, 其中:中央和省补助5元,市,区财政安排4元.市,区负担比例自行确定.以后年度各级财政视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具备条件的县(市)政府所在城镇报经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进行试点,省财政比照城区给予补助.
三,政府补助内容和方式
(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卫生信息管理,传染病防治,慢性非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政府予以补助.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市级卫生部门根据省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单位(综合)项目补助定额,由市,区(县)财政,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的原则确定.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各级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制度,量化考核指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考核验收,财政部门依据验收结果拨付补助经费.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人事制度管理,创新收入分配办法,提高服务效率.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原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移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后,其工作经费相应调整.
(二)基本医疗服务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专项经费补助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核定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由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政府补助滚动项目库,由同级政府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需要,对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等有关培训,由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财政适当补助,并根据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四)基本建设投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辅以改扩建和新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建设程序,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安排,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地区给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要符合当地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建设标准,履行相关管理手续,同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
四,政府补助及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要与服务效果挂钩,由卫生,财政部门在严格监督和考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予以核拨.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评体系,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开展情况,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情况等绩效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进行指标量化,综合考评,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补助管理机制,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
对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由卫生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项目所需设备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基本建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和合同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建立省对各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实行以奖代补管理办法.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情况,社区服务人口数量,地方财政补助经费落实情况,服务项目考评制度建立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采取因素法分配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调动各地工作积极性.各地财政,卫生部门可参照省补助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公共卫生项目补助经费拨付办法.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探索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运行机制.
各地财政,卫生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办法,明确收入和支出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严格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缴,支出按规定核定安排,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检查.实行社区卫生服务财务收支公示制度,让社区居民参与监督,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管理,提供优质价廉的卫生服务.
(三)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以及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地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不断完善政府补助机制.要积极探索和逐步完善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管理方式,建立竞争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效益,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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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 林 省 卫 生 厅
吉财社[2007]153号
关于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
未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改委和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卫生厅制定了《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 社区卫生 补助 意见 通知
抄送:省直相关单位
吉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3月26日印发
附件:
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改委和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5号),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补助原则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资源配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按照《吉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助.符合社区卫生规划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服务机构,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承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政府按规定予以补助.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制.通过绩效考评,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办法,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服务效率.
二,政府补助范围及责任划分
(一)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
(二)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省统一确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建设标准,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按规定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各级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
(三)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省财政从2007年起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支持各地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为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从2006年起省发改委,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各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能力建设.省补助资金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业绩考核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安排.
(四)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投入机制,将社区公共卫生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07年,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用于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要达到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每人每年6元标准.其中:中央和省补助4元,市,区财政安排2元;2008年,每人每年要达到9元标准, 其中:中央和省补助5元,市,区财政安排4元.市,区负担比例自行确定.以后年度各级财政视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具备条件的县(市)政府所在城镇报经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进行试点,省财政比照城区给予补助.
三,政府补助内容和方式
(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卫生信息管理,传染病防治,慢性非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政府予以补助.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市级卫生部门根据省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单位(综合)项目补助定额,由市,区(县)财政,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的原则确定.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各级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制度,量化考核指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考核验收,财政部门依据验收结果拨付补助经费.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人事制度管理,创新收入分配办法,提高服务效率.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原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移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后,其工作经费相应调整.
(二)基本医疗服务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专项经费补助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核定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项目,由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政府补助滚动项目库,由同级政府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需要,对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等有关培训,由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财政适当补助,并根据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四)基本建设投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辅以改扩建和新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建设程序,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安排,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地区给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要符合当地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建设标准,履行相关管理手续,同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
四,政府补助及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要与服务效果挂钩,由卫生,财政部门在严格监督和考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予以核拨.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评体系,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开展情况,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情况等绩效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进行指标量化,综合考评,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补助管理机制,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
对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由卫生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项目所需设备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基本建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和合同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建立省对各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实行以奖代补管理办法.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情况,社区服务人口数量,地方财政补助经费落实情况,服务项目考评制度建立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采取因素法分配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调动各地工作积极性.各地财政,卫生部门可参照省补助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公共卫生项目补助经费拨付办法.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探索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运行机制.
各地财政,卫生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办法,明确收入和支出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严格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缴,支出按规定核定安排,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检查.实行社区卫生服务财务收支公示制度,让社区居民参与监督,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管理,提供优质价廉的卫生服务.
(三)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以及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地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不断完善政府补助机制.要积极探索和逐步完善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管理方式,建立竞争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效益,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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