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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专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类型:DOC/Microsoft Word  文件大小:字节
浙江科技学院专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专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强化学校预算的分配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学校预算管理体制,促进学校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专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 专项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二级学院(部),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学校预算之内按专项项目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 专项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教育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教育事业类项目,是指有关事业发展的专项业务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公共设施修缮工程项目,大型会议和其他项目等.
三,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主要是科研项目等.
第五条 专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对申报的专项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二,追踪问效的原则.分管校长和业务主管部门及学校计财处对预算安排的专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三,专款专用原则.专项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使用经费必须专人审批,专人负责.
第二章 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由学校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项目库分为校级分项目库(二级)和校级总项目库(一级).
校级分项目库,由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二级学院(部),部门等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校级分项目库由分管校长或其委托对口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校级总项目库,由学校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校级分项目库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校级总项目库由学校分管财务校长负责,计财处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学校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本单位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九条 学校统一制定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专项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学校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一,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二,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学校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一般与原预算或购置内容变化幅度超过20%),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性质和支出归口的部门向各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不得越级上报.
二,业务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长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校级分项目库.
三,对进入校级分项目库的项目,经分管校长和业务主管部门择优排序后向学校申报,并明确提出是否列入校级总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四条 计财处对校级分项目库进行汇总,并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学校分管财务领导和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排序纳入校级总项目库.
第十五条 校级总项目库的排序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校党委会批准决定.
第十六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计财处要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计财处按照国家,省,学校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项目单位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根据学校年度财力状况和经学校党委批准的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预算(草案).预算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校党委会批准后,向各部门批复.
第十八条 各分管校长和业务主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执行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应重新纳入学校统一调配.国家,省,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结余的资金.
第六章 专项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由分管校长,业务主管部门,计财处统一管理,经费使用实行分管校长负责制.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项目由学校计财处统一开立项目经费卡,项目经费卡立卡时间:学校项目为学校预算批准日;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项目为预算指标下达日;其他项目为实际到款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报销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计财处根据财务规章制度审核报销.报销凭证必须符合《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用于购置材料,必需用的设备,资料,印刷,小型会议及调研,鉴定及验收费用以及申报立项时经批准列入预算支出的项目,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通信费,网络信息费,劳务费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小型会议是指为项目进行而开的咨询会,论证会,研讨会和成果鉴定会所发生的会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学校计财处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并配合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其项目预算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分管校长和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学校计财处.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考评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计财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分管校长和业务主管部门及学校计财处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科技项目等的预算管理若存在与国家或省市政府主管机构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不符之处,原则上按国家或省市政府主管机构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并纳入校级总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校内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相关或条例一律参照本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中若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之处,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暂行办法制定所分管的专项项目支出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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