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及地方主管机关人事机构九十三年度业务绩效考核计画
壹,依据:
「行政院所属各级人事机构人员设置管理要点」捌,「人事机构业务绩效考核」之规定.
贰,考核期程:
自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实地查证日.
参,考核项目及配分:
「共同考核项目」:中央组部分,包括人事机构之服务与管理(十五分),员额精简及派免迁调(二十二分),考核奖惩及训练进修(十四分),待遇,绩效奖金及退休照护(十四分)及人事资料管理(十分),文康福利及宿舍管理(五分)等项,合计八十分,占考核总成绩八十%;地方组部分,不包括文康福利及宿舍管理(五分),合计七十五分,占考核总成绩七十五%.
「自订工作项目」:由各人事机构依其业务特性,组织目标自行订定项目,包括特殊工作项目及其他具有研究创新或确为共同考核项目以外之重大工作项目等,中央组部分合计十分,占考核总成绩十%;地方组部分合计十五分,占考核总成绩十五%.
三,综合考评:由各组领队就各受考人事机构整体绩效及对人事政策之配合度等作综合考评,占考核总成绩一0%.
肆,评分方式: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中央(含北,高市)组如附件一;地方组如附件二.
伍,分组评比:
依各受考人事机构之员额编制,人事业务繁简程度及所属机关多寡,分为下列六组分别评比:
一,中央各主管机关人事机构部分:
(一)中央人事处组:
计有内政部,外交部,财政部,教育部,法务部,经济部,交通部,行政院主计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十二个主管机关人事机构.
(二)中央人事室第一组:
计有行政院,侨务委员会,中央银行,行政院新闻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卫生署,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国立故宫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等十五个主管机关人事机构.
(三)中央人事室第二组:
计有国防部,蒙藏委员会,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行政院体育委员会,行政院客家委员会,台湾省政府,台湾省谘议会,福建省政府等十二个主管机关人事机构.
地方各主管机关人事机构部分:
(一)县市政府人事室第一组:
计有宜兰县政府,台北县政府,桃园县政府,台中县政府,彰化县政府,南投县政府,云林县政府,嘉义县政府,台南县政府,高雄县政府,花莲县政府,台中市政府等十二个主管机关人事机构.
(二)县市政府人事室第二组:
计有新竹县政府,苗栗县政府,屏东县政府,台东县政府,澎湖县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义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金门县政府,连江县政府等十一个主管机关人事机构.
(三)北,高市及县市议会人事机构组:计有北,高市及各县市议会等二十五个主管机关人事机构.
陆,考核程序及时间:
一,实地考核时间详如附件三.
二,实地考核作业方式:
(一)考核前:
查证人员应就主管业务及考核重点项目有关之法令详予研究,同时对受考人事机构之人员,业务分工及平时执行人事业务具体优劣事迹等背景资料先予澈底了解.
(二)考核中:
1,各受考人事机构应就查证重点自行考评,并填具书面考评报告及上次考核缺失改进情形,提供实地考核参考.自行考评,务必详实,如经查觉有隐瞒情事,该一考评项目不予计分.
2,各受考人事机构上次业务绩效考核成绩总评「尚待加强」项目,如经查证发现各该项目仍未改进者,视情节轻重,列为综合考评项目参考.
3,查证人员於实地考核时,应详细查核考核项目之纪录资料及具体统计数据,如发现有违反规定情事,应明确记录违反之法规条款并详述违反之事实,不得记载模糊笼统,如遇有疑义,必要时得访问有关业务单位或人员以确切了解实情.
(三)考核后:
查证人员对考核结果应即召开检讨会检讨,并整理归纳填写考核评分表,详细汇列受考人事机构具体优,缺点及综合考评.并按各受考人事机构之成绩顺序,汇列成绩总表陈报.
柒,奖惩运用:
一,各受考人事机构考核结果总成绩,县市议会组成绩评列前六名者,及其他中央及地方各组成绩分别评列前三名者,均予公开颁奖表扬.
二,经颁奖表扬之人事机构主管及其有关业务办理人员,得视情节依有关规定酌予奖励.
三,绩效考核成绩列为各该人事主管及人事机构年终考绩重要参考.
捌,其他未尽事宜依有关规定办理.
壹,依据:
「行政院所属各级人事机构人员设置管理要点」捌,「人事机构业务绩效考核」之规定.
贰,考核期程:
自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实地查证日.
参,考核项目及配分:
「共同考核项目」:中央组部分,包括人事机构之服务与管理(十五分),员额精简及派免迁调(二十二分),考核奖惩及训练进修(十四分),待遇,绩效奖金及退休照护(十四分)及人事资料管理(十分),文康福利及宿舍管理(五分)等项,合计八十分,占考核总成绩八十%;地方组部分,不包括文康福利及宿舍管理(五分),合计七十五分,占考核总成绩七十五%.
「自订工作项目」:由各人事机构依其业务特性,组织目标自行订定项目,包括特殊工作项目及其他具有研究创新或确为共同考核项目以外之重大工作项目等,中央组部分合计十分,占考核总成绩十%;地方组部分合计十五分,占考核总成绩十五%.
三,综合考评:由各组领队就各受考人事机构整体绩效及对人事政策之配合度等作综合考评,占考核总成绩一0%.
肆,评分方式: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中央(含北,高市)组如附件一;地方组如附件二.
伍,分组评比:
依各受考人事机构之员额编制,人事业务繁简程度及所属机关多寡,分为下列六组分别评比:
一,中央各主管机关人事机构部分:
(一)中央人事处组:
计有内政部,外交部,财政部,教育部,法务部,经济部,交通部,行政院主计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十二个主管机关人事机构.
(二)中央人事室第一组:
计有行政院,侨务委员会,中央银行,行政院新闻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卫生署,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国立故宫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等十五个主管机关人事机构.
(三)中央人事室第二组:
计有国防部,蒙藏委员会,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行政院体育委员会,行政院客家委员会,台湾省政府,台湾省谘议会,福建省政府等十二个主管机关人事机构.
地方各主管机关人事机构部分:
(一)县市政府人事室第一组:
计有宜兰县政府,台北县政府,桃园县政府,台中县政府,彰化县政府,南投县政府,云林县政府,嘉义县政府,台南县政府,高雄县政府,花莲县政府,台中市政府等十二个主管机关人事机构.
(二)县市政府人事室第二组:
计有新竹县政府,苗栗县政府,屏东县政府,台东县政府,澎湖县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义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金门县政府,连江县政府等十一个主管机关人事机构.
(三)北,高市及县市议会人事机构组:计有北,高市及各县市议会等二十五个主管机关人事机构.
陆,考核程序及时间:
一,实地考核时间详如附件三.
二,实地考核作业方式:
(一)考核前:
查证人员应就主管业务及考核重点项目有关之法令详予研究,同时对受考人事机构之人员,业务分工及平时执行人事业务具体优劣事迹等背景资料先予澈底了解.
(二)考核中:
1,各受考人事机构应就查证重点自行考评,并填具书面考评报告及上次考核缺失改进情形,提供实地考核参考.自行考评,务必详实,如经查觉有隐瞒情事,该一考评项目不予计分.
2,各受考人事机构上次业务绩效考核成绩总评「尚待加强」项目,如经查证发现各该项目仍未改进者,视情节轻重,列为综合考评项目参考.
3,查证人员於实地考核时,应详细查核考核项目之纪录资料及具体统计数据,如发现有违反规定情事,应明确记录违反之法规条款并详述违反之事实,不得记载模糊笼统,如遇有疑义,必要时得访问有关业务单位或人员以确切了解实情.
(三)考核后:
查证人员对考核结果应即召开检讨会检讨,并整理归纳填写考核评分表,详细汇列受考人事机构具体优,缺点及综合考评.并按各受考人事机构之成绩顺序,汇列成绩总表陈报.
柒,奖惩运用:
一,各受考人事机构考核结果总成绩,县市议会组成绩评列前六名者,及其他中央及地方各组成绩分别评列前三名者,均予公开颁奖表扬.
二,经颁奖表扬之人事机构主管及其有关业务办理人员,得视情节依有关规定酌予奖励.
三,绩效考核成绩列为各该人事主管及人事机构年终考绩重要参考.
捌,其他未尽事宜依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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